论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问题的探讨及对策(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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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问题的探讨及对策摘 要:我们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应当协调城乡发展,城乡作为一个整体,城市的法治社会的进步绝对不能代表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状况,农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是我国农村由于经济基础薄弱、人口多、文化落后等原因,进一步加强农村法治文明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农村基层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复杂工程,并且农村地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民法治观念淡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近年来农村法治建设取得成果差强人意。因此,当前研究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现状、发现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寻找
2、解决之道,是农村基层法治建设首要任务。本案通过参考相关文献、阅读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我国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基层法律服务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第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紊乱、责任划分不到位、服务不到位;第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学历较低、科学文化水平有待提高;第三,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过于单一,有待进一步完善;第四,农村基层开发法律服务缺乏财政资金的支持,资金匮乏、相关服务设施落后。针对上述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不足,首先应当我们应当理清基层法律管理关系,优化管理体制;其次,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教育,提高文化水平素质,建设高素质
3、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再次,在现有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 农村 法治前言 在我国传统意义上来说,基层就是指农村,而我国的基层是一个具有其特性的社会群体,我国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具有着浓厚的乡土气息,村民世代定居于此,村民之间的惯例和习惯是人民行为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必由之路,农村基层法治文明建设是其有机组成部分。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最早开始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商品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农村各种经济问题层出不穷,社会矛盾突出。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完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就显
4、得尤为重要。全面了解我国基层法律服务相关情况,做好相关宣传和教育工作,不断推进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进步。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过程中,需要通过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为“三农”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是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服务体系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延伸 王海霞: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年第15卷21期,第3页。而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化职业者只能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因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高素质的法律服务人才大多集中在城市,农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单独研究农村基层法
5、律有着其独有的价值和意义:一是,农村基层交通相对比较滞后,媒体关注较少,其信息缺少相关反应渠道,仅仅从全面了解和把我基层法律服务现状,农民通过哪些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农业、农村、农民”即“三农”问题是一个避不开的研究课题,农村基层社会秩序形成和矛盾纠纷解决与处理都离不开一套完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可是我国目前在基层法律服务研究上有所欠缺。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它弥补了律师数量少、法律服务难以覆盖到农村的不足。在广大农村地区进行法制宣传,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解决农村矛盾纠纷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城
6、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两元结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在管理体制、人员配置和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为了进一步完善基层法律服务系统,本文结合相关资料和社会实践,梳理出基层法律服务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提出一些建议,给我过基层法律服务系统建设增砖添瓦。第一章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概述1、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概念 要想明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首先要明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这三个词的含义。首先,“农村”是相对于城市而言,是指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人聚集生活的区域,具有自然风光,经济水平发展相对落后。其次,对于“基层”一词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认为,它是中国特有的,以行政规划和
7、司法建制为标准,县级以及它们行政下级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派出所法庭管辖的区域 傅郁林: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版,第89页。再次,“法治服务”是指以获得一定的金钱报酬为基础,律师或者相关人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委托人代理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活动。综上所述,“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指基层范围内的农村基层的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等为委托人代理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活动。2、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特征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作为我国特有的法律服务体系,除了具有法律服务共有的特征即阶级性、独立性、社会性
8、和商品性等基本属性外 李昌麒: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页。 ,还有这自己独特的特征:一是,针对特定对象提供服务,基层法律服务主要针对基层群众尤其农民提供法律服务,解决农村基层纠纷;二是,服务内容的包容性,基层法律服务涉及到农村生活的各个方面,有时是许多问题在一起解决,很大一部分以调解结案;三是,服务范围的区域性,基层法律服务主要集中于广大农村地区,很少跨区域提供服务;四是,服务阶段上的过渡性,基层法律服务是由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基层法律从业人员稀缺,国家被迫降低从业人员门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治的健全,必然会建立一套全国统一的法律服务体系。3、农村基层法律服务
9、的必要性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点在基层,且其活力的源泉也在基层。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广大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是否能够 满足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为了基层群众的法律问题的需求而产生、存在和发展,也是新时代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由于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法律服务存在的较大差异,基层农村法律服务较为落后有待进一步加强。基层农村法律服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保护基层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对于生活在基层的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只有与他们解除最为密切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最为了解,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杜绝在基层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保护;
10、二是,有利于我国普法教育的宣传,基层法律服务的推广能够让广大基层群众了解我国的法律规定,提高其法治观念,遵纪守法,促进普法教育的开展;三是,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终极目标,司法公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结果公正,二是程序公正,基层法律服务体系能够让基层群众在提起诉讼之前能够得到法律上的帮助,实现程序公正,进而追求结果的公正;四是,有利于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势在必行,可是基层群众尤其是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对于相关信息迫切需要了解,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就能为其提供相关信息。第二章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发展的主要问题1、农
11、村基层法律服务立法方面的问题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面临的主要问题原是政府对农村基层法律规定不健全,政府监管不到位。从而导致了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定位不清楚、基层法律服务诉讼代理不明确等问题。基层法律服务规定不健全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规定上。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从无到有,从点到面进而推广到全国,是缺少法律上的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代理业务主要是依据1991年9月20日司法部颁布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3条“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3)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马建荣:基层法律服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4 版,第236页。可是我国新的律师法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
12、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从律师法中我们可以看出能够有偿从事诉讼和辩护业务的只能是律师,可是在基层法律工作中有着大量从业人员没有律师执业证。依据我国立法法第79条第二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贺莹:农村法律服务问题研究,第九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征文2009年第6页。”因此,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3条的规定应当废止,可是至今司法部都没有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基层法律服所法律代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管不到位的根本原因在于管理主体不清、管理权限和手段的缺乏。基层法律服务所最高管理机构是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原来
13、是由基层服务司全权负责,后来公正律师司负责,管理机构前后不一致,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同时省级司法厅在基层法律工作场所只有一到两名工作人员,负责整个基层法律区域的工作,可是基层法律服务任务重、涉及面广等原因,难以兼顾基层法律服务的各个方面;基层又是一个熟人社会,省级司法厅在基层法律一些工作人员年底检查就是盖个章,遇到投诉就息事宁人。2、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机构方面的问题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绝大多数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组建基层司法所,具有事业编制,享有一定的财政补贴,有一些是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而设立;还有的就是采用核准登记成为一个法律服务所,然后设立多家子所,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一些基层法律服务所没
14、有国家财政补贴、自筹经费,具有一定的盈利性质,向当事人收取一定代理费用。可是在基层我们经常会看到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司法所共用一块招牌,这就造成“两套人马,一块牌子”现象,时有发生“拿这国家钱,干着私人活”。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的“两所合一”的模式有着管理上的诸多弊端:一是,政事不分,管理混乱,即对司法所发挥其行政职能造成不利影响,又对法律服务机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造成负面影响;二是,一人多职一人多岗现象,容易造成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去做行政管理岗位,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又在做法律服务;三是,人才引进渠道不畅通,司法所本应采用聘用着引进人才,可是由于基层“两所合一”管理模式,阻碍法律司法所人才的引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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