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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
第1章 税务会计概述
1、 税务会计的概念
1. 税务会计
基础:财务会计
依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基本原理和方法:会计学
方式: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对纳税主体税款的形成、调整、计算和缴纳
即纳税主体涉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
2.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联系: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
税务会计资料来源于财务会计。
区别:
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目标
提供企业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和缴纳等税务信息
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等的决策需求
对象
税务资金的运动
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核算基础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
权责发生制
3. 税务会计的特点:法律性(税法导向性)、融合性(协调性)、筹划性
2、 税务会计的目标
1. 总体目标:提高经济效益。
2. 具体目标:依法纳税(税务会计的首要目标);
正确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合理进行纳税筹划。
3、 税务会计的模式
1. 立法背景角度:立法会计、非立法会计、混合会计
2. 税制结构角度:所得税为主体、流转税为主体、二者并重的税务会计
4、 税务会计的对象:
概括地说,是企业中凡是能够用货币计量的涉税事项,即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和罚没等经济活动的货币表现。
具体而言,就是税务会计要素,也是税务会计报表要素:
1. 计税依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又称税基。纳税人的各种应纳税款是各税种的计税依据与其税率的乘积。
2. 应纳税额:又称应缴税额,它是计税依据与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的乘积。
3. 应税收入: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所取得的收入,即税法所认定的收入,因此,也可称为法定收入。
4. 扣除费用:税法所认可的允许在计税时扣除项目的金额,亦称法定扣除项目金额。
5. 应税所得额(或亏损额):是应税收入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差额。
两个税务会计等式:应税收入— 扣除费用 = 应税所得
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
前者适用于所得税,后者适用于所有税种。
5、 税务会计的方法
1. 纳税计算方法 ;
2. 纳税调整方法;
3. 纳税申报方法;
4. 纳税筹划方法。
6、 税务会计基本假设
1. 纳税主体假设: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年度会计核算假设:这是税务会计中最基本的假设。各国税制都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的基础上。
3. 持续经营假设
4. 货币时间价值假设
7、 税务会计一般原则
1. 法定性原则
2. 修正的应计制原则
3. 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原则
4. 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5. 配比原则
6. 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第2章 纳税筹划概述
1、 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
狭义的纳税筹划:节税
广义的纳税筹划:避税及税负转嫁
2、 纳税筹划的特点
1. 非违法性(本质特点):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行为的基本特征
2. 超前性: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纳税筹划是一种指导性、预见性极强的管理活动。
3. 综合性:纳税筹划兼顾短期和长期效益、局部和整体利益
4. 时效性
3、 纳税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1. 在行为性质上:偷税是公然违反税法、与税法对抗的一种行为。
2. 在法律后果上:偷税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制裁。
3. 在对税法的影响上:偷税是纳税人的一种藐视税法的行为,偷税成功与否和税法的科学性关系不大。
4、 纳税筹划与避税、节税的关系
避税的构成要件:(1)纳税义务尚未产生;
(2)通过不为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对其交易进行安排;
(3)导致纳税义务不产生或者减轻纳税义务。
狭义的纳税筹划=节税
广义的纳税筹划=节税行为+避税行为
偷 税
避 税(广义纳税筹划)
节税(狭义纳税筹划)
1、性质
违法,不合理
非违法,不合理(有悖于税法立法意图)
合法,合理
2、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后
纳税义务发生前
纳税义务发生之前
3、效果
损失大(金钱、声誉)
只能获得短期经济利益
能获得长期经济利益
对微观无利
对微观有利
对微观有利
对宏观无利
有利?无利?
对宏观有利
4、政府态度
坚决打击和惩罚
反避税
保护、鼓励和倡导
5、发展趋势
越来越少
越来越多
越来越多
5、 纳税筹划的意义
宏观层面:1、有利于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2、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3、有利于国家不断地完善税法和税收政策
微观层面:1、促进纳税人会计管理水平提高
2、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3、有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
6、 纳税筹划的原则
1. 守法原则
2. 经济原则: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纳税筹划经济利益=筹划后的经济利益-筹划的经济成本(风险)
3. 综合原则:综合兼顾各税种以及纳税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4. 适时调整原则:因人、因地、因时的不同而适时调整。
7、 纳税筹划的目标
基本目标:就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其外在表现是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即实现“经济纳税”。
具体目标:(1)实现涉税零风险
(2)纳税成本最低化
(3)税收负担最低化
第3章 增值税会计与筹划
1、 增值税的税制要素
(1) 性质:价外税
(2) 特点:不重复征税;既普遍征收又多环节征收;若同种产品售价相同则其税负相同。
(3) 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不达不征税、达则全部征税
免征额:征收超过免征额部分。
(4) 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一般范围:在我国境内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视同销售:
1、 手续费方式或视同自购自销方式的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
2、 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下的不同县市机构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3、 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 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
5、 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职工奖励、对外捐赠
兼营:兼营不同征收率或税率货物或服务,从高征收率或税率
混合销售:销售额和运费均按17%计税
不征税范围:
1、 无偿提供铁路、航空运输服务(属公益事业服务)
2、 存款利息
3、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 房地产主管部门等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1、 税率
17%: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
13%:销售民生农业相关货物
1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和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
6%:销售转让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提供增值电信业务、金融、生活服务;现代服务(除租赁业务外)
零税率:出口税率为零(不等于免税)或跨境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2、 征收率和预征率
3%征收率:销售旧物、提供建筑、公交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5%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取得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取得的不动产非自建时须从销售额总减去作价后的余额
2%预征率: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3%预征率: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5%预征率: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
2、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 纳税人类别的纳税筹划
l 税负平衡点
增值率为D,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T2,
则,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不含税售价T1D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不含税售价T2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均衡点增值率的计算如下:
不含税售价T1De=不含税售价T2
De=T2T1
l 无差别平衡点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不含税平衡点增值率
含税平衡点增值率
17%
3%
17.65%
20.05%
11%
3%
27.27%
29.39%
1. 若D>DE,增值率较高,进项税较少,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
2. 若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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