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分工合作分配指引.doc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分配指引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2016年6月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与冲突分配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指引宗旨】为促进以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闻郑州)的内部成员在法律及相关服务业务上的合作,规范业务开发竞争,防止业务开发冲突的发生,提高业务承办质量,本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明确合作各方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制定本指引,以引导良好的合作和进行妥善的纠纷处理。第二条 【适应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闻郑州区域所内部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以及与北京中闻不同区域所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中闻郑州所非律师人员的相关事宜亦执行本指引。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区域所内部的合作办法自行规定。中闻郑州的非律所合作单位的相关事宜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二章 业务合作分配阶段、合作方式和流程第三条 【合作阶段划分】完成一项业务的整个过程包括开发业务和承办业务两个主要阶段。开发业务指针对特定客户或业务以各种方式开展具体营销工作,使其成为事务所的新客户或新业务的各项活动。承办业务是业务开发后,具体完成业务和为完成业务创造条件的各项活动。其中,开发业务主要包括提供有效业务信息,提供公关信息和完成公关接下业务等部分工作;承办业务主要包括亲自承办业务,联络组织承办业务,维护客户关系,提供承办业务的公关信息,完成承办业务的公关工作,指导承办业务等部分的工作。业务完成后的其他后续工作根据工作性质归属至开发业务或承办业务。第四条 【鼓励合作】中闻郑州鼓励内部律师之间在开发及承办一项业务的任何阶段和任何工作项,均可随时根据目标客户及业务的特点和需要,互相邀请组建合作团队进行业务合作。中闻郑州对主动邀请合作和受邀合作较多的合作单位、业务部门和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邀请人和受邀人】邀请人必须是应是独立律师(含合伙人和独立执业的律师),受邀人可以是独立律师并或其助理(含助理律师、实习律师和秘书),如果受邀人是助理的,必须经其所属独立律师批准同意。合作完结时,亦由双方独立律师确认。经独立律师确认的分配额,由财务部直接将业务项目到账收入按财务管理制度分配至各独立律师的账户。第六条 【角色和责任】业务合作团队中,按照在业务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可以分为案源人、主办律师、承办律师、督办律师、协办律师和业务秘书。其中,案源人是介绍提供该案件的本所人员;主办律师是在委托合同中,主要负责案件承办的律师;承办律师是在委托合同中,配合主办律师共同办理案件的律师或实习律师;督办律师是虽不在委托合同中,但基于案件来源或所属团队管理关系,负责跟控案件办理的过程和质量的合伙人;协办律师是不在委托合同中,协助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办理案件的律师或实习律师;业务秘书是不在委托合同中,为办理案件的律师服务的人员(可以是律师或、实习律师、秘书、实习生等)。在一项业务中,合作团队各个角色律师对业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所负的责任从主到次依次是主办律师、承办律师、督办律师、协办律师和业务秘书。案源律师即使不参与承办案件,也应对其他律师所承办的该业务予以关注、指导、监督,以保证业务质量和客户的满意度。第七条 【合作报价】为了有效地开展合作,律师及其助理应将自己擅长的专业领域,以及自己工作合作的外部费率(指对客户所报进入到独立律师账户的服务价格)和内部费率(指对本所内部合作方所报进入到独立律师账户的工作报酬价格)及时地在本所管理系统中更新,以便使邀请人通过业务管理中的“内部业务合作”查找合作方。第八条 【合作邀请确认】律师、助理与其他律师、助理之间互相邀请进行业务合作,提倡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在团队组建之时共同签署统一制定格式的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邀请确认单,约定客户名称、业务描述、工作分工、收入分配等内容,以避免解决业务合作分配发生争议时缺乏依据,并在本所登记合作团队的律师角色、分配约定,与委托协议一起上传提交。第九条 【合作分配方式】业务合作的收入分配可选择如下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的组合或其他双方达成一致的方式:(1)比例方式:邀请方与受邀方按比例分享收入,并按照收入分配比例或约定的其他比例、额度来承担工作成本、税款、律所留成、开发失败的风险或坏账风险。(2)计时方式:邀请方按受邀方可接受的小时费率及工作计时向受邀方拨付收入,风险由邀请方承担。(3)定额报酬方式:受邀方完成一定工作事项获得邀请方支付的定额报酬(该定额的计算方式不限),风险由邀请方承担。(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对于计时方式和定额报酬方式,只要受邀方完成了受邀的工作,邀请方即应向受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而不论工作成本、税款、律所留成的高低,或开发失败是否失败,或业务承办后是否出现收费坏账。第十条 【比例分配指引】对于收入分配按比例方式的,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分配比例,也可以参照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比例分配指引表(附件一)中的标准约定分配比例;如果比例约定不明确,发生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时,由争议处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该表中的标准处理。第十一条 【出差计时】受邀人因合作出差时间较长的,采取计时方式进行计算收入分配的律师,合作双方可协商确定有效工作时间的算法。约定不明且事后不能协商一致的,争议解决机构可参照出差的总时间的三分之一的标准计有效工作时间。第十二条 【合作完结确认】合作业务完成或终结后,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在所统一制定格式的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完结确认单填写业务完成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后向本单位财务部或行政部提交。第十三条 【默认分配归属】在整体工作中,承办业务工作相对于开发业务工作为相对必要工作(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比例分配指引表中带星号*的项目)。在开发业务中,完成公关接下业务相对于其他工作为相对必要工作。在业务承办中,亲自承办业务相对于其他工作为相对必要工作。合作约定之外的和不能证明其实际参与工作的,相应工作量和分配归承担相对必要工作的律师所有,例如:主张参与业务开发的律师但不能证明其实际参与了开发的,业务开发的工作量和相应的分配归承办业务工作的律师所有;主张提供公关信息的律师不能证明其实际提供公关信息的,提供公关信息的工作量和相应的分配归完成公关接下业务的律师所有;主张指导承办业务的律师不能证明实际其指导承办业务的,指导承办业务的工作量和相应的分配归亲自承办业务的律师所有。第十四条 【合作约定保密】合作各方关于合作分配约定的内容不得随意向客户透露,以防止客户产生误解。第三章 业务开发成果享用和衍生业务第十五条 【业务开发成果享用】业务开发成果享用是指先开发业务的成果成为后开发业务的有利或必要条件,例如,经过先前开发业务使中闻(郑州)进入某单位的律师库,而后开发业务的前提必须是进入该单位的律师库。后开发业务享用先开发业务成果的,在后开发业务的律师应综合考虑后开发业务的收入、在先开发律师已投入的开发成本等因素而给予在先开发律师适当的补偿。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将后开发业务的收入的8%的给予在先开发律师作为补偿。第十六条 【衍生业务】衍生业务是指受邀方在承办合作业务过程中或完成业务后,接受了合作业务客户其他新的业务委托的。受邀方应给予邀请方适当的补偿。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将衍生业务的当年法律服务对应收入的30%给予在邀请方作为补偿,以后每年的服务对应收入逐年递减10%作为补偿。第四章 业务开发冲突处理第十七条 【开发冲突】两名以上律师同时开发同一客户或业务,则合作各方应就的业务开发模式、合作方案、人员分工及收入分配方式等事宜进行约定,具体可选择约定如下内容:(一)合作各方应本着诚信友好、团结互助、优势互补的原则,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专业特长,协商确定有效开发业务的模式,包括:合作共同开发,或一方为主、其他方配合开发,或一方单独开发、其他方退出。(二)根据合作各方选定的业务开发模式,协商确定合作方案、人员分工及收入分配方式并填写签署业务合作邀请确认单,随委托协议在案件审批中或在文件审批中提交。第十八条 【开发冲突的避让】开发冲突的两名以上律师不能就合作开发协商一致时,一般由在先开发的律师完成客户的开发,其他律师不得再行开发;但可证明自己比在先开发的律师更具有开发该客户的资源和条件,包括专业技能和关系等,在后开发的律师应与在先的律师协商组成团队共同开发事宜,协商不成时,由事务所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确定由在后开发的律师单独开发、在先开发的律师退出的,应综合考虑业务收入、在先开发律师已投入的开发成本等因素而给予在先开发律师适当的补偿。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将后开发业务的收入的8%的给予在先开发律师作为补偿。第五章 合作纠纷处理程序第十九条 【合作纠纷处理】所内律师发生业务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分为如下情况处理:(一)【所内部合作纠纷】所内部律师之间因业务合作引起的纠纷,先由律所日常管理机构(执行委员会)或其成员调解;在纠纷发生后两周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员可以将纠纷书面提交合伙人会议申请仲裁解决。(二)【跨区域合作纠纷】不同区域所律师之间因业务合作引起的纠纷,先由律所日常管理机构派员调解;在纠纷发生后两周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员可以将纠纷书面提交合伙人会议申请协调解决。第二十条 【纠纷调处的效力】所纠纷调处机构一旦对纠纷做出处理决定,发生纠纷的律师应予服从,律所及其财务部门即应立即负责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修订和解释】本指引由合伙人会议负责修订并解释。第二十二条 【执行时间】本指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一、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比例分配指引表二、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邀请确认单三、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完结确认单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2016年6月附件一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比例分配指引表阶段大项工作划分细项工作划分工作内容描述业务开发阶段(40%)提供业务信息(10%或5%)提供非公开业务信息(10%)提供非公开的且合作方未知的可能发生业务的信息提供公开业务信息(5%)提供公开的(如招标)但合作方未知的可能发生业务的信息*公关确定业务(25%或30%)提供公关信息(10%)提供、联系能决定或有助于决定业务归属人物的信息*公关谈判确定业务(15%或20%)至少参与两次以上谈判或会商*业务承办阶段(60%)完成业务公关或提供业务完成关键信息(20%)提供完成业务公关信息(5%)提供、联系完成好该业务必须依靠关系的信息承担完成业务公关(15%)做完成好该业务的相关公关工作或提供业务完成关键信息(20%)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维持客户关系(5%)与客户继续维持好合作关系(5%)帮助业务完成方维持好客户关系和收取服务费用*直接承办业务(40%)全程指导业务(8%)解答业务技术咨询,提出方案和文件的修改意见全程组织业务(7%)在团队作业中,起到从始至终的组织安排作业*直接完成业务(25%)亲自承担完成业务附件二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邀请确认单邀请方:受邀方受邀助理/律师:所属独立律师:业务委托人:业务项目(案件名称):邀请拟完成事项:双方同意按照第 方式进行合作收入分配:1.比例方式,其中收入分配(增值税后):邀请方 %,受邀方 %;对办案费用成本风险承担的约定:2.计时方式,邀请方按受邀方可接受的小时费率及工作计时向受邀方拨付收入,风险由邀请方承担,其中:每小时工作报酬为: 元。3.定额报酬方式,受邀方完成一定工作事项获得邀请方支付的定额报酬,风险由邀请方承担,其中:定额报酬数额为: 元。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具体为:邀请方:(签字确认)受邀方受邀助理/律师:(签字确认)所属独立律师:(签字批准)提交备案时间:附件三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完结确认单邀请方:受邀方受邀助理/律师:所属独立律师:业务委托人:业务项目(案件名称):邀请拟完成事项:双方已约定按照 方式进行合作收入分配。业务实际完结和业务收入到账情况:受邀方实际完成工作情况:邀请方对受邀方工作评价:根据双方约定的合作收入分配方式、业务实际完结情况、业务收入到账情况和受邀方实际完成工作情况,受邀方应按照如下描述获得收入分配:邀请方:(签字确认)受邀方受邀助理/律师:(签字确认)所属独立律师:(签字批准)确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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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分配指引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
2016年6月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与冲突分配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引宗旨】为促进以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闻郑州)的内部成员在法律及相关服务业务上的合作,规范业务开发竞争,防止业务开发冲突的发生,提高业务承办质量,本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明确合作各方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制定本指引,以引导良好的合作和进行妥善的纠纷处理。
第二条 【适应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闻郑州区域所内部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以及与北京中闻不同区域所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中闻郑州所非律师人员的相关事宜亦执行本指引。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区域所内部的合作办法自行规定。中闻郑州的非律所合作单位的相关事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 业务合作分配阶段、合作方式和流程
第三条 【合作阶段划分】完成一项业务的整个过程包括开发业务和承办业务两个主要阶段。开发业务指针对特定客户或业务以各种方式开展具体营销工作,使其成为事务所的新客户或新业务的各项活动。承办业务是业务开发后,具体完成业务和为完成业务创造条件的各项活动。
其中,开发业务主要包括提供有效业务信息,提供公关信息和完成公关接下业务等部分工作;承办业务主要包括亲自承办业务,联络组织承办业务,维护客户关系,提供承办业务的公关信息,完成承办业务的公关工作,指导承办业务等部分的工作。
业务完成后的其他后续工作根据工作性质归属至开发业务或承办业务。
第四条 【鼓励合作】中闻郑州鼓励内部律师之间在开发及承办一项业务的任何阶段和任何工作项,均可随时根据目标客户及业务的特点和需要,互相邀请组建合作团队进行业务合作。中闻郑州对主动邀请合作和受邀合作较多的合作单位、业务部门和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邀请人和受邀人】邀请人必须是应是独立律师(含合伙人和独立执业的律师),受邀人可以是独立律师并或其助理(含助理律师、实习律师和秘书),如果受邀人是助理的,必须经其所属独立律师批准同意。合作完结时,亦由双方独立律师确认。经独立律师确认的分配额,由财务部直接将业务项目到账收入按财务管理制度分配至各独立律师的账户。
第六条 【角色和责任】业务合作团队中,按照在业务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可以分为案源人、主办律师、承办律师、督办律师、协办律师和业务秘书。其中,案源人是介绍提供该案件的本所人员;主办律师是在委托合同中,主要负责案件承办的律师;承办律师是在委托合同中,配合主办律师共同办理案件的律师或实习律师;督办律师是虽不在委托合同中,但基于案件来源或所属团队管理关系,负责跟控案件办理的过程和质量的合伙人;协办律师是不在委托合同中,协助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办理案件的律师或实习律师;业务秘书是不在委托合同中,为办理案件的律师服务的人员(可以是律师或、实习律师、秘书、实习生等)。
在一项业务中,合作团队各个角色律师对业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所负的责任从主到次依次是主办律师、承办律师、督办律师、协办律师和业务秘书。案源律师即使不参与承办案件,也应对其他律师所承办的该业务予以关注、指导、监督,以保证业务质量和客户的满意度。
第七条 【合作报价】为了有效地开展合作,律师及其助理应将自己擅长的专业领域,以及自己工作合作的外部费率(指对客户所报进入到独立律师账户的服务价格)和内部费率(指对本所内部合作方所报进入到独立律师账户的工作报酬价格)及时地在本所管理系统中更新,以便使邀请人通过业务管理中的“内部业务合作”查找合作方。
第八条 【合作邀请确认】律师、助理与其他律师、助理之间互相邀请进行业务合作,提倡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在团队组建之时共同签署统一制定格式的《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邀请确认单》,约定客户名称、业务描述、工作分工、收入分配等内容,以避免解决业务合作分配发生争议时缺乏依据,并在本所登记合作团队的律师角色、分配约定,与委托协议一起上传提交。
第九条 【合作分配方式】业务合作的收入分配可选择如下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的组合或其他双方达成一致的方式:
(1)比例方式:邀请方与受邀方按比例分享收入,并按照收入分配比例或约定的其他比例、额度来承担工作成本、税款、律所留成、开发失败的风险或坏账风险。
(2)计时方式:邀请方按受邀方可接受的小时费率及工作计时向受邀方拨付收入,风险由邀请方承担。
(3)定额报酬方式:受邀方完成一定工作事项获得邀请方支付的定额报酬(该定额的计算方式不限),风险由邀请方承担。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对于计时方式和定额报酬方式,只要受邀方完成了受邀的工作,邀请方即应向受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而不论工作成本、税款、律所留成的高低,或开发失败是否失败,或业务承办后是否出现收费坏账。
第十条 【比例分配指引】对于收入分配按比例方式的,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分配比例,也可以参照《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比例分配指引表》(附件一)中的标准约定分配比例;如果比例约定不明确,发生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时,由争议处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该表中的标准处理。
第十一条 【出差计时】受邀人因合作出差时间较长的,采取计时方式进行计算收入分配的律师,合作双方可协商确定有效工作时间的算法。约定不明且事后不能协商一致的,争议解决机构可参照出差的总时间的三分之一的标准计有效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合作完结确认】合作业务完成或终结后,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在所统一制定格式的《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完结确认单》填写业务完成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后向本单位财务部或行政部提交。
第十三条 【默认分配归属】在整体工作中,承办业务工作相对于开发业务工作为相对必要工作(《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比例分配指引表》中带星号*的项目)。在开发业务中,完成公关接下业务相对于其他工作为相对必要工作。在业务承办中,亲自承办业务相对于其他工作为相对必要工作。
合作约定之外的和不能证明其实际参与工作的,相应工作量和分配归承担相对必要工作的律师所有,例如:主张参与业务开发的律师但不能证明其实际参与了开发的,业务开发的工作量和相应的分配归承办业务工作的律师所有;主张提供公关信息的律师不能证明其实际提供公关信息的,提供公关信息的工作量和相应的分配归完成公关接下业务的律师所有;主张指导承办业务的律师不能证明实际其指导承办业务的,指导承办业务的工作量和相应的分配归亲自承办业务的律师所有。
第十四条 【合作约定保密】合作各方关于合作分配约定的内容不得随意向客户透露,以防止客户产生误解。
第三章 业务开发成果享用和衍生业务
第十五条 【业务开发成果享用】业务开发成果享用是指先开发业务的成果成为后开发业务的有利或必要条件,例如,经过先前开发业务使中闻(郑州)进入某单位的律师库,而后开发业务的前提必须是进入该单位的律师库。
后开发业务享用先开发业务成果的,在后开发业务的律师应综合考虑后开发业务的收入、在先开发律师已投入的开发成本等因素而给予在先开发律师适当的补偿。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将后开发业务的收入的8%的给予在先开发律师作为补偿。
第十六条 【衍生业务】衍生业务是指受邀方在承办合作业务过程中或完成业务后,接受了合作业务客户其他新的业务委托的。
受邀方应给予邀请方适当的补偿。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将衍生业务的当年法律服务对应收入的30%给予在邀请方作为补偿,以后每年的服务对应收入逐年递减10%作为补偿。
第四章 业务开发冲突处理
第十七条 【开发冲突】两名以上律师同时开发同一客户或业务,则合作各方应就的业务开发模式、合作方案、人员分工及收入分配方式等事宜进行约定,具体可选择约定如下内容:
(一)合作各方应本着诚信友好、团结互助、优势互补的原则,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专业特长,协商确定有效开发业务的模式,包括:合作共同开发,或一方为主、其他方配合开发,或一方单独开发、其他方退出。
(二)根据合作各方选定的业务开发模式,协商确定合作方案、人员分工及收入分配方式并填写签署《业务合作邀请确认单》,随委托协议在案件审批中或在文件审批中提交。
第十八条 【开发冲突的避让】开发冲突的两名以上律师不能就合作开发协商一致时,一般由在先开发的律师完成客户的开发,其他律师不得再行开发;但可证明自己比在先开发的律师更具有开发该客户的资源和条件,包括专业技能和关系等,在后开发的律师应与在先的律师协商组成团队共同开发事宜,协商不成时,由事务所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确定由在后开发的律师单独开发、在先开发的律师退出的,应综合考虑业务收入、在先开发律师已投入的开发成本等因素而给予在先开发律师适当的补偿。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将后开发业务的收入的8%的给予在先开发律师作为补偿。
第五章 合作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合作纠纷处理】所内律师发生业务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分为如下情况处理:
(一)【所内部合作纠纷】所内部律师之间因业务合作引起的纠纷,先由律所日常管理机构(执行委员会)或其成员调解;在纠纷发生后两周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员可以将纠纷书面提交合伙人会议申请仲裁解决。
(二)【跨区域合作纠纷】不同区域所律师之间因业务合作引起的纠纷,先由律所日常管理机构派员调解;在纠纷发生后两周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员可以将纠纷书面提交合伙人会议申请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纠纷调处的效力】所纠纷调处机构一旦对纠纷做出处理决定,发生纠纷的律师应予服从,律所及其财务部门即应立即负责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修订和解释】本指引由合伙人会议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执行时间】本指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比例分配指引表》
二、《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邀请确认单》
三、《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完结确认单》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
2016年6月
附件一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比例分配指引表
阶段
大项工作划分
细项工作划分
工作内容描述
业务开发阶段(40%)
提供业务信息
(10%或5%)
提供非公开业务信息(10%)
提供非公开的且合作方未知的可能发生业务的信息
提供公开业务信息(5%)
提供公开的(如招标)但合作方未知的可能发生业务的信息
*公关确定业务
(25%或30%)
提供公关信息(10%)
提供、联系能决定或有助于决定业务归属人物的信息
*公关谈判确定业务(15%或20%)
至少参与两次以上谈判或会商
*业务承办阶段(60%)
完成业务公关
或提供业务完成关键信息
(20%)
提供完成业务公关信息(5%)
提供、联系完成好该业务必须依靠关系的信息
承担完成业务公关(15%)
做完成好该业务的相关公关工作
或提供业务完成关键信息(20%)
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维持客户关系(5%)
与客户继续维持好合作关系(5%)
帮助业务完成方维持好客户关系和收取服务费用
*直接承办业务
(40%)
全程指导业务(8%)
解答业务技术咨询,提出方案和文件的修改意见
全程组织业务(7%)
在团队作业中,起到从始至终的组织安排作业
*直接完成业务(25%)
亲自承担完成业务
附件二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邀请确认单
邀请方:
受邀方
受邀助理/律师:
所属独立律师:
业务委托人:
业务项目(案件名称):
邀请拟完成事项:
双方同意按照第 方式进行合作收入分配:
1.比例方式,其中收入分配(增值税后):邀请方 %,受邀方 %;对办案费用成本风险承担的约定:
2.计时方式,邀请方按受邀方可接受的小时费率及工作计时向受邀方拨付收入,风险由邀请方承担,其中:每小时工作报酬为: 元。
3.定额报酬方式,受邀方完成一定工作事项获得邀请方支付的定额报酬,风险由邀请方承担,其中:定额报酬数额为: 元。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具体为:
邀请方:
(签字确认)
受邀方
受邀助理/律师:
(签字确认)
所属独立律师:
(签字批准)
提交备案时间:
附件三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完结确认单
邀请方:
受邀方
受邀助理/律师:
所属独立律师:
业务委托人:
业务项目(案件名称):
邀请拟完成事项:
双方已约定按照 方式进行合作收入分配。
业务实际完结和业务收入到账情况:
受邀方实际完成工作情况:
邀请方对受邀方工作评价:
根据双方约定的合作收入分配方式、业务实际完结情况、业务收入到账情况和受邀方实际完成工作情况,受邀方应按照如下描述获得收入分配:
邀请方:
(签字确认)
受邀方
受邀助理/律师:
(签字确认)
所属独立律师:
(签字批准)
确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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