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计划制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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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食物 安全管理 计划 规划 制度 轨制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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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明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时间:2018年 1.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1. 目的:设置公司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2. 适用范围: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组织结构图编制。 3. 责任者:公司所有人员。 4. 正文: 4.1明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在董事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质量、经营等日常工作。 4.2 公司共设生产部、质量管理部(简称质管部)、物资部、行政部、财务部、销售部;生产部下设生产车间,质管部下设中心化验室。生产部负责生产、设备管理工作;生产部经理为公司生产负责人。质管部负责质量管理、产品放行、食品注册及GMP认证等工作;质量部经理为公司质量负责人。行政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安全、后勤管理等工作,物料部负责物料采购及仓库储运工作,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财务部负责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生产负责车间落实具体的生产任务,化验室负责物料、产品检验工作。各人员及部门职责详见《岗位职责》。 4.3 管理原则 4.3.1 总经理确定公司的工作目标、方针、政策,下达公司工作计划;各管理层按照责权范围层层落实、层层管理、层层考核。 4.3.2 由上至下:可能越级检查,原则上不准越级指挥与越级报告(紧急情况或现场办公会除外);每层负责人负责考核相邻下层负责人,同时对本层以下(含本层)整体工作业绩负责。 4.3.3 由下至上:每层负责人对相邻上层负责人负责;在绝对服从的前提下有意见和建议必须书面上报。 4.3.4 同一层次:同一层次负责人应先相互协调,有分歧时由同一部门直接负责人裁决;不同部门的由各自直接负责人协商,若仍然有分歧,最后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裁决。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全体员工卫生管理工作。 3.人力资源部门 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预防措施 4.1.1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5.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辐射、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5.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毒、防触电、防辐射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5.1.4进入有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护知识教育,掌握危险点、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1.5生产工程中的控制 5.1.6生产工作中,应采用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5.1.7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5.1.8对可能发生漏电的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 5.1.9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5.2.防电、防辐射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5.2.1对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2.2要认真做好防毒、防触电、防辐射工作,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2.3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5.2.4为接触电、毒、辐射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5.2.5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6、职业卫生管理 6.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6.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6.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监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6.4对接触毒、辐射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6.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6.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6.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7、办公室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目的 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3、职责 3.1 质量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3.2 自查组长:提出自查小组名单,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3.3 检验室:负责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自查,起草自查报告。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3.4 自查小组成员: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及时实施自查,提交自查报告。 3.5 受检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查,负责本部门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4、要求 4.1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划 4.1.1 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1个月。检验室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4.1.2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b)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4.1.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检验室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4.2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 4.2.1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4.2.3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4.2.4检验室负责向自查小组成员提供自查时所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检部门负责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4.2.5自查小组成员按所检查的范围和受检部门的特点,编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查表,供检查时使用。 4.3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 4.3.1召开一次简短的首次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4.3.2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4.3.3寻找客观证据,在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4.3.4自查结束,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4.3.5帮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 4.3.6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4.3.7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 4.3.8提交自查报告。 4.4纠正措施 4.4.1根据审核员填写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受检部门除进行确认外,还要分析不符合产生的原因,由问题的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措施,并规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 4.4.2纠正措施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实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责任部门必须向质量负责人说明情况,请求延期。 4.4.3受检部门在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实施后,通知质保部确认完成情况,并报质量负责人认可。 4.4.4对期限较长的纠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时由自检小组确认。 4.5食品安全自查结果提交管理评审。 4.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目的:为保证我司的食品生产安全,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对食品从业人员实施统一的健康管理,为规范操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适合公司所属的各生产,及各部门与食品有接触活动的相关人员的健康管理。 管理规定: 一、 健康管理的范围和要求健康体检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参加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生产、食品的分公司和生产包装容器等相关产品的生产车间的一线生产人员、质检人员、设备维修人员、原辅材料和成品仓库保管人员、食堂工作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后勤科各地基食堂工作人员,检验室从事检验的工作人员,检验室、设备科从事技术服务需要进入分公司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等。 2、食品从业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健康管理的组织办法 1、管理职责:厂办负责联系潢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生产车间及相关部门的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年检等工作。在体检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进入直接接触食品的岗位,将追究部门、生产车间正职领导的责任。 2、入厂体检:凡公司每年新招的上述范围内的食品从业人员,均须经过入厂体检。如果有员工调往需直接接触食品的岗位,也应立即办理健康证方可上岗。由厂办指定潢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定点单位,进行入厂体检,并开展健康知识培训。检查范围包括痢疾、伤寒、病毒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肺结核、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等等。 3、根据体检结果上岗:上述人员如果检查合格,健康知识考试合格,办理健康证,方可入厂从事食品方面的工作。如果检查出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公司办公室应通知所属部门,由所属部门安排其他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岗位,或者不予安排入厂。 4、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员工健康证,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员工个人信息、从事的岗位、健康证办理的年限、最近一次体检时间、到期日期等信息。 5、健康证的年检: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公司办公室负责员工健康证的年检,保证健康证合格有效。通常在员工健康证到期前,公司办公室联系当地疾控中心的授权指定单位,统一组织健康年检。 6、年检结果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饮料生产的工作。如直接接触食品饮料生产的员工在任职过程中患有法律规定的传染性疾病,公司将有权将其调离岗位,安排至不直接接触食品饮料生产的岗位,员工必须服从岗位安排。公司办公室将健康证年检情况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如查出不合格人员应上报总经理。健康证年检不合格的人员,如果属于暂时性的,管理者应安排休息,待身体恢复复检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如果是难以治愈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应安排其他适合的岗位,决不可继续留在原岗位。 7、监督检查:检验室对每年的健康证年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是否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岗位的人员都纳入了健康证的管理,健康证年检不合格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妥善的安排。如果发现不合格的情况,应立即指出并责令做出正确处理,并对违规的部门或生产车间进行考核扣罚。 三、员工其他卫生管理规定 个人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头发、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染物以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 四.食品加工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 目的:规范一般从业人员卫生管理,确保人员卫生符合要求、防止污染及交叉污染,保证食品质量。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公司全体食品从业人员。 3. 责任者:公司全体员工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4. 正文: 4.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必须凭健康证明上岗。具体规定详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4.2 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安排的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在职从业人员应定期及不定期进行卫生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 4.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4.3.1 进公司人员禁止吸烟和吃食物,更不能随地吐痰 4.3.2 人员进入车间应从人流通道进入。进入车间人员必须先洗手、消毒、穿戴符合要求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 4.3.3 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性、勤剪指甲,操作时应穿戴符合要求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进入洁净区还须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以免对产品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换掉工衣、工鞋、工帽。 4.3.4 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干手用烘手机,注意手消毒,手在清洁消毒以后不再做与工作无关的动作,不再接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一般不得裸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食品外包及与设备内表面。如必须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先应进行消毒。 4.3.5 直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4.3.5.1. 开始工作前; 4.3.5.2. 处理食物前; 4.3.5.3. 上厕所后 4.3.5.4. 处理生食物后; 4.3.5.5. 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4.3.5.6. 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4.3.5.7. 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4.3.5.8. 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4.3.5.9. 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4.3.6 洁净区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宜再次更换洁净区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洁净区工作衣帽从事与洁净区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4.3.7 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生产区。 4.3.8 生产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4.3.9 进入生产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4.4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   4.4.1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的场所从颜色或式样上进行区分,如粗加工、烹调、仓库、清洁等。   4.4.2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4.4.3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脱去工作服。   4.4.4待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清洗间。   4.4.5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 4.4.6关于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其它要求详见《一般区工作服管理制度》及《洁净区工作服管理制度》等制度。 4.4 除遵守以上规定外,从业人员还要自觉遵守《生产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五.培训与考核制度 1. 目的:对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及培训档案作出规定,确保食品从业人员素质符合要求,保证食品质量。 2. 适用范围:公司全体人员。 3. 责任者:公司全体人员。 4. 正文: 4.1. 公司行政部负责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按计划组织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 4.1.1行政部编制企业和培训计划,并交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每次培训的人员及内容,负责安排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4.1.2负责培训后的考核工作。 4.1.3负责建立培训档案,收集整理培训相关记录并定期归档保存。 培训基本内容应包括法食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技术、食品知识、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各类质量记录(凭证)的登记管理方法及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与保养规程等。 4.2. 新进公司的员工必须经相关岗位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合格,一律不得上岗。 4.3. 生产人员,质量检验及监督人员、物料采购、收货、养护、保管人员,产品销售、出库、运输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在岗继续教育。 4.4. 各部门负责人应配合行政部,搞好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4.5. 除了参加公司组织培训,生产质量管理人员,要自觉坚持认真学习管理知识、专业技术等,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与管理水平。 4.6. 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应送有关部门,取得资格证书。 4.7. 每一期培训结束后,应有一份培训记录,记录培训实施情况,培训记录内容包括(参见表1、2): 4.8.1 培训时间、地点; 4.8.2 培训形式; 4.8.3 培训内容(附教材); 4.8.4 培训负责人; 4.8.5 参加人员名单(附人员培训签到表); 4.8.6 培训考核情况。 培训记录是培训情况的原始资料,也是员工培训档案的依据。 4.8. 培训档案,行管部应负责建立培训档案,包括公司档案及个人档案。 4.8.1公司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参加人员签到、考试试卷、考核结果或考试成绩汇总、培训评价等内容。 4.8.2对任一参训人员,应有一份培训档案,其内容包括: 4.8.2.1 姓名、所有部门和从业起始时间; 4.8.2.2 培训日期、课时; 4.8.2.3 培训内容、培训形式; 4.8.2.4 考核形式、考核结果; 4.8.2.5 学历、职务或职称 4.8.2.6 原岗位、现岗位、转岗时间。 六.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 1. 目的:规范文件分类管理,确保文件规范有序。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文件的分类管理。 3. 责任者:文件编制及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员。 4. 正文: 4.1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文件定义:是指按《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优良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预先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规程、操作规程、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质量标准等书面要求及其实施中的记录结果。书面要求通称为标准类文件,实施中的记录结果通称为记录类文件 4.2 标准类文件分为三类:管理标准类、技术标准类、工作标准类。 4.3 管理标准是指为使管理过程标准化、规范化而制定的管理制度、管理规程、管理规定、管理办法等书面要求,包括机构人员管理,厂房设施、设备管理、物料管理、卫生管理、验证管理、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销售管理标准等。 4.4 技术标准是本企业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而制定的技术性规程、标准、办法类书面要求,包括:质量标准、产品工艺规程、验证方案方案等。 4.5 工作标准是本企业为规范员工操作而制定的职责及程序性书面要求,包括人员管理(职责)、厂房设施、设备操作、维修、清洁、生产岗位操作、检验岗位、物料管理、卫生管理等岗位的各项工作程序。 4.6记录类是反映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中执行文件规定的实施结果,包括生产记录、质监和质检记录、报表、台帐、报告等。凭证类是反映与生产相关一切管理过程中的状态,如单、卡、牌、证等。凭证记录类又分为:人员管理记录、厂房设施、设备管理记录、物料管理记录、卫生管理记录、验证记录、文件管理记录、生产管理记录、质量管理记录、销售记录等。 七.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对公司进货查验记录进行规范,确保所采购原物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生产原物料的采购、进货管理。 3、职责 采购负责合格供应商的评估、供应商档案的建立、更新。 仓库负责采购进货产品的数量、品种核对、记录填写。 检验室负责供应档案的审核,进货产品票证的查验、原物料的验收。 4、作业内容 4.1所有公司采购的原物料均严格按照《采购及供应商控制程序》、《采购索证管理制度》选择、建立供应档案和合格供应商名录,审验供应商的经营资格(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产品官方检验报告等); 4.2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4.3大宗原料(糯米)采购应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或采购订单;每批原物料来货时,应由供应商提供送货单(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数量、送货日期等信息)和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文件; 4.4零星物料的采购应到从事流通经营单位(如超市、经销商、定点批发市场等)采购,应当查验并留 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送货单或每笔购物凭证。 4.5原物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或批号、产品标准号、净含量、保质期等信息)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记录于《原材料检验报告》和《入库单》中。《入库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等。 4.6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5、相关记录 《原材料检验报告》、《入库单》 八.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1 目的 为确保各生产过程按规定的要求和方法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并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特制定本制度,由生产部、检验室具体实施。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控制。 3 职责 3.1 生产部是过程控制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艺纪律、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3.2 检验室负责产品过程的监督检验。 3.3 销售部、班组依据工艺技术文件规定组织实施生产过程的控制。 4 工作程序 4.1 生产前,班组应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卫生及原辅材料、包装物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立即进行清洗,清洗完毕才能进行生产加工。 4.2 操作工在生产前要穿着干净衣帽,并对手部进行清洗消毒。公司管理人员、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场所时也必须经过以上消毒程序。 4.3 加工前要对所有原料进行自检,发现有不合格或变质的原料,要立即剔出、退回,退回的不合格原料执行《不合格管理制度》。 4.4 各操作人员遵守设备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按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检修。 4.5 配料工序严格按照产品配方进行称量,确保各原、辅料组分比例符合产品配方要求。并做好记录。 4.6 投料、清理、烘干、包装等关键工序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艺参数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4.7 包装时应确保包装外观质量及包装重量符合产品要求。 4.8 化验员必须对每批原辅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检验。 4.9 现场检验合格的产品由班组长及时填写产品《入库单》后入库。现场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执行《不合格管理制度》程序。 4.10 生产结束后,班组要对设备设施、生产用具及生产场地进行清洗消毒。 4.11 生产部每天要对各工序工艺操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操作规程的及时纠正。 4.12检验合格的散装成品及时放入成品库贮存并杀菌,检验合格的预包装产品放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贮存。 5 考核办法 5.1 生产过程中产品合格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处罚当月奖金总额的10%,连续一个季度达到100%奖励季度奖金总额的50%。 5.2 生产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直接损失在1000元以下,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200元,直接损失在1000元以上,除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外,给予降职、降薪、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辞退。 5.3 生产过程中每道工序不合格品超过计划质量指标10%,除扣除责任人全月奖金外,该部门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其他人只能拿当月奖金额的50%。不合格品超过计划质量指标50%,除扣除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人外,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也全额扣罚当月全额奖金。 5.4 生产部在工艺纪律等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者扣除当事人当月全额奖金。 5.5 对产品质量生产工艺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产生经济效益,按效益额10%奖励本人。 6质量记录 《入库单》 九.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制度 1. 目的: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购进的,在产品中依法添加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3. 责任者:生产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QA检查员。 4. 正文: 4.1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4.2 添加剂使用管理责任人制 4.2.1总经理负责签批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对食品使用负总则, 为公司食品添加剂第一责任人。 4.2.2生产部会同质管部负责食品添加剂选择,制定使用范围和添加量。 4.2.3.物资部会同质管部对食品添加剂共商进行评价,并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并领导仓库对添加剂的存储管理。 4.2.4物资部负责添加剂采购与保管,物料部经理为采购与保管第一责任人。采购时应执行《采购管理制度》,并建立供方资质档案。进货时查验并索取该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的检验合格的证明等相关资料。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优先使用有生产资质的生产企业的产品。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具有《食品安全法》的有关内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标识中应有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及含量。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与载明的内容不符,不得采购和使用。 4.2.5 物资部下设仓库负责对食品添加剂入库初验与保管,工作时应严格执行《仓储存管理制度》。 4.2.6. 质管部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复验,质管部经理为食品添加剂的复验第一责任人。 4. 2.7生产部及下设生产车间负责执行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如实填写《配料记录表》,生产部经理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第一负责人。 4. 2.8生产部、质管部、物资部等部门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验证、保管、配料、使用的作业指导书。 4.2.9生产部、质管部、物资部及下设的车间、仓库在食品添加剂采购、验证、保管、配料、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采购管理制度》、《食品原料及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仓库及产品储存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4. 2.10食品添加剂采购、验证、保管、配料、使用等相关责任人应学习掌握《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与各自岗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4.3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4.3.1生产部及车间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及食品监督部门、卫生部门相关公告的要求,产品配方须经公司质量负责人审核批准。对复合食品添加剂,应确认其组成成分、使用范围,用量符合有关规定。 4.3.2 食品添加剂进行编号,并在包装、容器上进行标识。添加剂须经验证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投入生产使用。仓库及生产车间在发放、使用食品添加剂前应对其标识进行检查,确认与配方相符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发放、使用无标识、标识不清、标识不符合要求及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可疑添加物的,要停止使用,及时公司质管部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3.3食品添加剂应按规定范围和限量使用,防止超范围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要认真实填写《配料记录表》(参见表1),做好使用记录,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用量、使用日期、操作人员以及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注意的事项等,配料表及使用记录保存三年。 4.3.4在生产条件和管理程序可行的情况下,同一批次产品应使用同一批次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规定在产品标签中如实标明。 4.3.5食品添加剂使用有限量要求的配料应有独立的配料间,并配备有专用计量器具及工具、容器。 4.3.6 食品添加剂应专库或专区(柜)存放,专人管理,妥善存放,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混放,不得随意取用。出入库要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库房应用通风、防潮设施。 4.3.7用于添加剂的计量器具精度应符合要求,要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对,并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使用,保证计量精确,保证不超量使用添加剂。用于添加剂的工具、容器应使用无毒、无异味的材料制成,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十.化学品使用制度 1. 目的:规范和加强化学品使用,确保实验安全。 2. 适用范围:本公司所有化验室的管理。 3. 责任者:实验室操作人员、检验负责人。 4. 内容: 4.1 基本要求 4.1.1 实验室人员工作时要按规定要求穿戴工衣、工帽,定期洗涤,以防污染和对操作人员不必要的损伤。实验过程中要认真仔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1.2 不得在实验室会客,不得喧哗、打闹、闲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4.1.3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吃零食、洗刷私人物品或堆放实验用物品。 4.1.4 使用易燃、易爆药品实验过程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时,必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可能引起人体或建筑物造成损害的物品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理,不得直接倒入下水道。 4.1.5 取完试剂后要盖紧塞子,不可搞错瓶塞。 4.1.6 易挥发、放出有毒、有害气体的瓶口应用蜡(或其它方法)封口。 4.1.7精密仪器要有专人保管和使用,严格执行登记手续,仪器损坏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 4.1.8实验后的仪器要及时清洁,试剂要及时归回原处,保持实验室整洁。 4.1.9 非本室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 4.1.10 每天下班前必须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 4.2 实验室安全管理 4.2.1 使用玻璃仪器,应注意如下安全事项 4.2.1.1 折断玻璃管或接装玻璃装置要戴上手套,要注意不要被玻璃割伤(扎伤)。 4.2.1.2使用前应检查玻璃仪器,有裂纹的不要使用。 4.2.1.3 用酒精灯或喷灯加热烧瓶时,下部应垫石棉网,以免受热不均匀。 4.2.1.4 细口瓶或容量瓶受热易炸裂,不能直接在火焰上加热,装入溶液的应避 免骤冷骤热。 4.2.1.5 用试管加热液体时,不要把试管口朝自己或他人,并且须使用试管夹,回流冷凝器的上端或蒸馏器的接收器开口必须与空气相连。 4.2.2 使用强酸、强碱时,应注意如下安全事项。 4.2.2.1 取用时,操作应小心,避免洒出或溅出,并戴上防腐手套、面罩。 4.2.2.2 稀释浓硫酸时必须将酸缓缓倒入水中,同时搅拌,以免骤热使酸溅出或盛装器皿破裂,发生意外事故。 4.2.2.3 使用强碱及具强烈刺激臭味的试剂时应在通风柜中进行。 4.2.2.4 蒸发或回收过氯酸时,应在通风柜中进行并不得蒸干。 4.2.3 使用易爆、易燃品时,应注意如下安全事项。 4.2.3.1 使用易爆、易燃品时,应按其特性进行操作,至少应有两人共同操作,以减少人身事故和火灾的发生。 4.2.3.2 对易爆性物品要轻拿轻放,散落的粉末或颗粒应轻轻收集,严禁碰撞冲击。 4.2.3.3 使用过氧化物,禁止敲打撞击,并防止露置空气中。 4.2.3.4 氰化物严禁与酸混存,一旦发生火灾,不能使用酸碱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可用砂土灭火,灭火时须戴防毒面具。 4.2.3.5 氧化剂与有机物质不能直接接触,存放也应分开。 4.2.3.6 使用易燃试剂时,须在阻燃结构的通风柜内进行,严禁靠近火源,用后必须立即封好口,置凉暗通风处保存。 4.2.3.7 易燃溶液的沸点在60℃以下者,回收时加热使用隔离火源设备(如恒温水浴等);沸点在60~100℃范围内者,应用水浴;沸点在100℃以上者使用砂浴。 4.2.3.8 易燃液体的蒸馏,其体积不得超过蒸馏瓶容积的2/3,并应检查容器有无泄露,在蒸馏过程中须加溶液时,必须待蒸馏瓶中溶液冷近室温后方可添加。 4.2.3.9 易燃固体要注意与火源、热源隔离(如镁带、镁粉、樟脑、硫磺、硝化纤维等),使用中不得与氧化剂接触。 4.2.3.10 易燃性废弃物要在露天通风场所中销毁,不得倒入下水道。 4.2.4使用化学剧毒物品时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4.2.4.1 使用化学剧毒物品时至少有两人一起操作,戴好胶皮手套、防毒面罩。 4.2.4.2 所有能产生有毒气体的操作,必须在通风柜中进行(常见的有毒气体有硫酸烟、卤素蒸气、盐酸蒸气、氨、硝酸和氮的氧化物、硫化物、一氧化碳、汞的蒸气等)。 4.2.4.3 水银洒在地上时,应仔细清理收集,然后在残迹处撒上硫磺粉,以消除残留。 4.2.4.4 用嗅觉检查试剂或反应时放出的气味,不得直接靠近容器,只能用手扇送少量气体,轻轻嗅闻,严禁用口尝,用移液管、吸管吸取液体时,严禁用口吸取。 4.2.5 进行微生物培养等操作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4.2.5.1 接触菌种的操作时,应有专门的实验室,必须穿戴专用工作服帽,操作结束时,脱下放于规定地方,并定期洗涤消毒。 4.2.5.2 废弃的细菌及被污染的材料和器皿,应作灭活处理(如121℃30分钟),遇有传染性污物污染桌面或地面时,应及时进行消毒处 4.2.5.3 操作中接触到疾病传染源者,应注射相应的疫苗预防。 4.2.5.4 外表皮肤破伤者,要避免直接接触菌种或菌液,以防感染。 4.2.6 使用精密仪器及检验电器设备的注意事项。 4.2.6.1实验前应熟悉仪器原理和注意事项,仔细检查仪器的安装及性能是否良好。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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