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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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一)1。1 一般规定1 井巷工程第 1.0.3 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工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第 1.0。7 条 工程所用的格料、设备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证.第 1.0。8 条 工程施工工中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做好各种测试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工程图纸等文件资料。工程竣工时应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总结.第 2.2.1 条 井向开工前,应完成检查钻孔,并具有完整的检查钻孔资料。第 2。2.2 条 检查钻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立井井筒:1。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钻孔可以布置在井微范围
2、内:(1) 地质构造、水文条件中等,且无有害气体突出危险;(2) 采取钻井法施工的井筒;(3) 专为探测溶洞或特殊施工需要的检查钻孔.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煤层、岩层和有害气体突出的危险时,检查钻孔下井筒中心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 25m;3. 井微离特大含水层较近,以及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钻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4. 钻孔的终深应大于井筒设计深度。二、斜井、平硐检查钻孔的数量、深度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 第 2。2.7 条 对检查钻孔的数量、深度和布置方式,应分层进行抽水试验。第 2.2.8 条 检查钻孔钻进结束后,除施工过程中尚需要利用的钻孔外,应采用水泥砂浆严密封堵,其搞
3、压强度不应低于 10MPa。第 4.1。1 条 立井井筒穿过流沙、淤泥、卵石、砂砾等含水的不稳定地层应采取物殊法施工。第 6。1.1 条 巷道的施工,应一次成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凡需支护的巷道,掘进工作面与永久支护间的距离,应根据围岩情况和使用机械作业条件确定,但不应大于 40m;二、水沟应与永久支护同时完成;三、平巷的永久轨道应在交会使作前,一次铺设.第 7.1。1 条 硐室的掘进、支护、浇筑设备基础,应连续施工,一次完成。1。2 立井井筒施工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第 312 条 立井井筒施工,当通过涌水量大于 10m3/h 的含水岩层时,应采取注浆堵水等治水措施。
4、第 316 条 凡与井筒直接相连的各种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应在井筒施工的同时砌筑永久支护 35m.第 346 条 立井井筒支护用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施工,除执行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三、混凝土的浇筑,应分层对称进行,必须采用机械震捣。第 361 条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必须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第 422 条 井筒的冻结深度,必须深入不透水的稳定岩层 10m 以上,当基岩下部 30m 左右仍有含水层时,应延深冻结深度,并宜采用差异冻结法施工。第 428 条 冻结管、供液管的管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冻结管必须采用无缝钢管。每批新钢管应抽样进行压力试验,其压力应为7MPa,无渗漏现象为合格。
5、第 4210 条 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必须进行试压.试验压力应为全冻结管内盐水柱与管外清水柱的压力差及盐水泵工作压力之和的2 倍,经试压30min 压力下降不超过005MPa,再延续 15min 压力不变为合格。第 4232 条 冻结管路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三、回收后的冻结孔,必须充填水泥浆,水泥浆的水灰比不应大于 08,充填的长度不得小于冻结孔全长的 2/3。第 373 条 建成的井筒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井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二、与井筒相连的各运输水平巷道和主要硐室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规定; 三、井筒的最终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四、井筒内半径的允许偏差: 1当采用混
6、凝土或砌块支护时,有提升装备的应为+50mm,无提升装备的应为土 50mm。第 376 条 井筒建成后的总漏水量,不得大于 6m3/h,井壁不得有 05m3/h 以上的集中漏水孔.第 521 条 井筒延深时必须设置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的保护设施,保护设施采用人工保护盘,也可以采用保护岩柱.但在松软岩层或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宜采用保护岩柱。第 524 条 保护设施,必须在封口盘以下的井筒装备和井底操车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拆除。拆除时,上部生产水平的提升必须停止,并应在生产水平设置临时防护设施。 第 555 条 修复变形、开裂、塌落的井壁,必须由上向下进行.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SJ41
7、393第 314 条 竖井井筒施工,应以中心线或边线确定炮孔位置和检查掘进及支护规格. 井筒掘进采用激光指向时,每隔 4050m 应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点一次,其偏差不得超过 15mm;井筒砌壁采用激光指向时,每隔 2030m 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束及边线一次,其允许偏差应为土 5mm。第 315 条 与井简直接相连的各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应在井筒施工的同时砌筑不得小于 5m 的永久支护.第 321 条 井筒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井筒中心座标(X、Y)与设计要求误差不得超过土 100mm,井口标高极限误差不得超过土 50mm;二、井筒深度不得小于设计要求;三、井筒实际中心线与井筒设计
8、中心线误差,不得超过50mm; 四、竖井的掘进半径,可大于设计要求 100200mm。1.3 巷 道 施 工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13-90第 612 条 倾斜巷道的施工,应设置防止跑车、坠物的安全装置和人行台阶。第 6112 条 巷道的施工必须标设中线及腰线。第 632 条 岩巷掘进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并应按照作业规程施工。第 636 条 倾斜巷道的施工,采用耙斗装岩机装载时,必须固定牢靠,当巷道倾角大于 25时,除卡轨器外,尚应增设防滑装置。第 642 条 喷射混凝土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喷射混凝土的原材料:1. 应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标号不得低于 325 号。2. 应采用
9、坚硬干净的中砂或粗砂。3. 应采用坚硬耐久的卵石或碎石。4. 不得使用含有酸、碱或油的水.二、混合料的配比应准确。称量的允许偏差:水泥和速凝剂应为土 2,砂、石应为3。三、混合料应采用机械搅拌。四、混合料应随拌随用,不掺速凝剂时存放时间不应超过 2h,掺速凝剂时存放时间不应超过 20min。五、喷射前应清洗岩面。六、速凝剂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混凝土的初凝时间不应大于 5min,终凝时间不应大于l0min。八、喷射前应埋设控制喷厚的标志。第 663 条 巷道起点的标高与设计规定相差不应超过l00mm. 第 664 条 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敷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铺轨:1轨距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10、 3mm,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5mm;双轨轨道中心距离不得小于设计 规 定 , 不 得 大 于 设 计 规 定 20mm; 2轨道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局部允许偏差应为1;3. 轨道的接头应乎整,其高低及内侧偏差均不应超过 2mm,螺栓、夹板必须齐全;4. 钢轨接头的间隙,在直线部分不得超过 5mm,曲线部分不得超过 8mm;5. 直线段两轨轨面的水平偏差,不应大于 5mm;6. 弯道曲轨应符合曲线弯度,外轨超高,内轨加宽,双轨中心距加宽,均应符合规定数值;7. 架线电机车的轨道回流线,应符合设计规定。二、道岔:1. 铺设的道岔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与线路的轨型一致;2. 岔尖必须紧贴每块滑板,岔
11、尖趾部必须紧靠基本轨,其间隙不得超过 2mm,岔尖不得高出基本轨,但也不得低于基本轨 2mm;3. 转撤器应操作灵活。第 666 条 架线电机车的导线吊挂高度,不得低于设计规定,亦不得超过设计规定60mm,并应符合下列数值:导线距巷道顶或棚梁之间不得小于 200mm,距金属管线之间不得小于 300mm。第 667 条 架线电机车的导线左右偏移:板式或环式集电弓,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20mm; 滑轮或滑块集电弓,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l0mm。第 669 条 砌碹巷道的净宽:从中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主要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巷道净高: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也
12、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50mm。第 6612 条 裸体巷道和喷射混凝土巷道的规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巷道净宽:从中线至任何一帮最凸出处的距离,主要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150mm。巷道净高: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3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150mm. 二、喷射混凝土厚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局部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 90%。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SJ41393第 412 条 斜井施工,采用耙斗装岩机装载时,必须固定牢靠,当其倾角大于 25时, 除卡轨器外,尚应增设防滑装置.第 413 条 斜井与相连各水平交岔点处巷道,应与斜井同时掘进,其长度不应小
13、于5m。第 414 条 斜井施工时,井口应设置阻车器,工作面附近应设安全门,以防跑车伤人。第 415 条 斜井断面较小时,在井筒内应设置施工用的临时躲避硐室,硐室间距不宜大于 50m。第 423 条 斜坡道的支护,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采用喷锚支护时,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第 429 条 斜坡道位于表土层或围岩较差处,其路基必须进行处理后方可施工路面. 第 431 条 斜井倾角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斜井的起点、终点、各交叉点及其主要控制点的座标(X、Y)与设计要求相差不得超过l00mm,标高极限误差不得相差土 50mm。1.4 天井、溜井和硐室施工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BJ 21390第 713
14、 条 机电设备硐室和存放火工品硐室,必须无渗水,其它硐室应无滴水. 第 722 条 天井、溜井采用吊罐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二、吊罐的升降,必须有可靠的通讯联系。绞车房和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 2 套信号装置,其中一套必须放在吊罐内。第 737 条 中央水泵房、变电所和水仓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三、内外水仓必须保持各自独立,当在其间增加临时通道时,水仓竣工前应封堵,不得漏水。第 744 条 硐室净宽,从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机电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它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20mm.砌碹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50mm,锚喷硐室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l00mm.硐室净高,砌碹硐室不应大于设计
15、规定 50mm,锚喷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30mm.第 749 条 防水闸门、排泥仓密闭门硐室的抗压强度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水压升至设计规定,保持 24h,其漏水量不得大于 lm3/h。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SJ413-93第 611 条 天井与溜井掘进爆破后,必须通风,架设风筒有困难时,可利用压缩空气吹炮烟,工作面必须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第 612 条 天井与溜井掘进,特别是在矿体内掘进时,严禁使用普通电雷管起爆,当天井与溜井掘进高度大于 5m 时,应使用塑料导爆管雷管起爆,严禁用导火索直接点火引爆。第 615 条 采用吊罐法施工时,
16、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吊罐净高不应小于 2m,吊罐顶部应设有足够强度的保护盖板,作业人员头顶与保护盖板的间距不应小于 l00mm;二、吊罐中心孔的偏斜率,不应大于 15%;三、当天井与溜井段高大于 60m 时,应增加一个辅助孔; 四、吊罐的升降,必须有可靠的通讯联系。第 616 条 采用爬罐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四、导轨安装的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装曲线导轨时,应校正导轨方向后用锚杆固定,然后向两端安装直线导轨;2. 曲轨两端的第一节直轨,必须使用多托板直轨。六、天井掘进应采用预裂爆破及光面爆破或减少装药量等措施,使岩壁面平整,便于固定导轨。严禁在导轨旁扩散爆破。七、爆破前必须安装气
17、水混合器,爆破后应立即打开阀门通人压缩空气。第 617 条 采用深孔爆破法掘进天井与溜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凿岩爆破参数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实施,炮孔偏斜率不应大于 12%。第 619 条二、工作平台应由具有足够强度的钢制或木制框架制成,其上应铺设 50mm 厚木板,安装应稳定可靠.四、井壁上应设悬挂铁梯,施工后,必须全部拆除。第 622 条 无提升设备的天井及溜井:从井筒中心线至任一帮的距离,不支护的天井、溜井,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l00mm,也不得大于设计要求 200mm;支护的天井、溜井,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5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要求 l00mm。1.5 施 工 安 全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
18、验收规范GBJ 213-90第 365 条 对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卸压后,才能进行掘进工作。一、沼气压力降至 1MPa 以下.第 366 条 井筒穿过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施工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井口棚及井下各种机电设备必须防爆;二、必须设置沼气监测系统;三、井下应采用不延燃橡胶电缆和抗静电、阻燃风筒。第 367 条 当井筒揭露有煤与沼气突出的煤层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二、当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采用安全炸药和瞬发雷管,当采用毫秒雷管时,其总延期的时间必须少于 130ms。三、爆破时,人员必须撤至井外安全地带。井口附近不得有明火及带电电源,爆破后应检查井口附近沼气含量.第
19、 368 条 井筒穿过煤层期间,工作面必须定时监测,当发现井壁压力增大等异常现象时,应撤出人员,并应采取治理措施。第 369 条 井筒施工过程,扇风机必须连续运转。在无水的井筒中,掘进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时,必须采取喷雾洒水措施。在干燥的情况下,不得使用风镐掘进。第 637 条 采用钻爆法开凿对穿、斜交、立交巷道时,必须有准确的实测图。当 2 个巷道接近时,应停止一头作业.第 651 条 当掘进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先探水后掘进: 一、接近溶洞、水量大的含水层;二、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含水层等相通的断层; 三、接近被淹井巷、老空或老窑;四、接近水文地质复杂的地段; 五、
20、接近隔离矿柱。第 654 条 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在正式探水钻进前,必须先安装好孔口管、三通、阀门、水压表等。钻孔内的水压过大时,尚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钻进,并采取防止孔口管和岩壁、矿石壁突然鼓出的措施。第 656 条 在探放水钻孔施工前,必须考虑邻近施工巷道的作业安全,并应预先布置避灾路线.第 911 条 凿井井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安全地承受施工荷载;二、角柱的跨度和天轮平台的尺寸,应满足提升及悬吊设施的天轮布置要求; 三、应满足矿井各施工阶段不同提升方式的要求;四、井架四周围板及顶棚不得使用易燃性材料。第 915 条 井筒内布置的悬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二、井口及井筒内设置的固
21、定梁以及各种悬吊设施的外缘离开井筒中心不宜小于l00mm, 并不得在承受荷载的梁上穿孔;三、井筒内风筒及管路悬吊卡子的端部到提升容器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 500mm; 四、吊桶外缘与永久井壁的距离,不得小于 450mm;五、各盘口、喇叭口及井盖门与滑架最突出部分的间隙,不得小于 l00mm;八、安全梯应靠近井壁悬吊,距井壁不应大于 500mm,通过的孔口其周围间隙不得小于150mm.第 923 条 吊桶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吊桶提梁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8,钩头及缓转器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13; 二、每人所占吊桶有效面积不宜小于 012m2,吊桶的净高不得小于 11m; 三、人员在井筒内检查设
22、备时,吊桶的升降速度不得超过 03m/s;四、稳绳终端和钩头连接装置上方,应设缓冲装置;五、提升钩头必须设有防止吊桶提梁脱出的安全闭锁装置,缓转器的下方应设悬挂保险带的吊环。第 931 条 在有煤与沼气突出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以及有腐蚀性物质的矿井采用机车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规定。第 932 条 倾斜巷道的临时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矿车提升,应设保险绳或保险链;三、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按极限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以及运送人员车辆的每一个连接器、钩环和保险链的安全系数,均不得小于 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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