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药生物领域侵权案例李人久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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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生物领域侵权案例李人医药生物领域侵权案例李人久久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5年年4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2008年年12月月27日第三次修订通过、公布,日第三次修订通过、公布,2009年年10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1年年7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2009年年12月月30日通过,日通过,2010年年1月月9日第二次修订公布,日第二次修订公布,2010年年2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细则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
2、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年12月月28日发布,日发布,2010年年1月月1日施日施行。(行。(2010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 2001年年6月月22日发布,日发布,2001年年7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2001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审查指南审查指南2010年年2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指南指南9案例1最高院认定:最高院认定: 1) 专利权人在最高院听证时明确认定海洋低温碱性蛋白酶是单一酶,与权专利权人在最高院听证时明确认定海洋低温碱性蛋白酶是单一酶,与权1中的复合酶明显
3、不同;中的复合酶明显不同; 2) 即使海洋低温碱性蛋白酶为复合酶,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复合海洋酶与权即使海洋低温碱性蛋白酶为复合酶,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复合海洋酶与权1中的复合酶必然一致;中的复合酶必然一致; 3)从用酶量看,被控方法用酶量为从用酶量看,被控方法用酶量为1.5,未说明其计量基数,难以与权未说明其计量基数,难以与权1中的中的0.1-0.5进行对比,即使认定用酶量为桨料中蛋白质含量的进行对比,即使认定用酶量为桨料中蛋白质含量的1.5%,也与权,也与权1相差至少相差至少3-15倍,两者明显不同。倍,两者明显不同。 结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控方法所用酶和用酶量与专利相同或等同。结论:没有充分证
4、据证明被控方法所用酶和用酶量与专利相同或等同。 被控方法与专利方法存在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被控方法与专利方法存在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 侵权。侵权。10案例2最高院最高院(2010)民提字第民提字第158号判决书号判决书权权1的概括内容:一种独一味的软胶囊制剂,原料组成为:的概括内容:一种独一味的软胶囊制剂,原料组成为:独一味提取物独一味提取物20-30重量份,重量份,;其中独一味提取物由;其中独一味提取物由下述方法提取得到的:下述方法提取得到的:B1、取独一味药材,粉碎成最粗、取独一味药材,粉碎成最粗粉粉;B2、加水煎煮加水煎煮2次次,第一次加,第一次加10
5、-30倍量的水倍量的水,第,第二次加二次加10-20倍量水倍量水, ;浓缩成;浓缩成稠膏稠膏;B4、减压干燥减压干燥,粉碎成细粉,过粉碎成细粉,过200目筛目筛,备用。,备用。被控产品:被控产品:1)加水煎煮加水煎煮3次;次; 2)浓缩成相对密度为浓缩成相对密度为1.30的清膏的清膏 3) 80C以下干燥;以下干燥; 4)研成细粉备用;研成细粉备用;11案例2相关事实:相关事实:1)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煎煮煎煮2次与煎煮次与煎煮3次相比,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所次相比,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所以选择煎煮以选择煎煮2次;次;2) 现有技术明确记载:稠膏的比重一般热测现有技术明确记载:稠
6、膏的比重一般热测(80-90 C)为为1.30-1.35;3) 说明书还记载:试验过说明书还记载:试验过200目筛的细粉沉降比值最大,因此粉碎成目筛的细粉沉降比值最大,因此粉碎成200目筛的细粉,制成的软胶囊内溶物体系最稳定;目筛的细粉,制成的软胶囊内溶物体系最稳定;4)该专利的无效决定关于创造性的理由认为:将稠膏粉碎成过该专利的无效决定关于创造性的理由认为:将稠膏粉碎成过200目筛目筛的细粉更大大优化了沉降比,使专利产品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的细粉更大大优化了沉降比,使专利产品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5)药典药典2000版版规定:规定:“研成细粉研成细粉”是指过是指过80目筛的细粉;目筛的细粉
7、;6) 本专利授权前的实审过程中,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即增加了对提本专利授权前的实审过程中,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即增加了对提取方法的限定取方法的限定;7) 鉴定报告认定:鉴定报告认定:“煎煮煎煮3次次”、“研成细粉研成细粉”分别与分别与“煎煮煎煮2次次”、“粉碎成细粉,过粉碎成细粉,过200目筛目筛”等同。等同。12案例2最高院认定:最高院认定:1.关于关于“煎煮煎煮2次次”、“粉碎成粉碎成200目筛目筛”与与“煎煮煎煮3次次”、“研成细粉研成细粉”是否等同是否等同专利权人在授权程序和无效程序中均强调,正是由于本专利权人在授权程序和无效程序中均强调,正是由于本发明制备方法的工艺步骤在现有技
8、术中未公开,从而使发明制备方法的工艺步骤在现有技术中未公开,从而使本专利产品与现有技术产品不等同;本专利产品与现有技术产品不等同;由于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由于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煎煮煎煮2次与煎煮次与煎煮3次相比,可以次相比,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所以选择煎煮降低生产成本,所以选择煎煮2次。次。 说明书中明确记载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粉碎成粉碎成200目筛的细粉,制成的混目筛的细粉,制成的混悬体系最稳定悬体系最稳定” 鉴定报告认定为等同特征,结论错误,对于被诉产品缺鉴定报告认定为等同特征,结论错误,对于被诉产品缺少的技术特征并且该特征在专利授权程序和无效程序中少的技术特征并且该特征在专利授权程序和无效程序中
9、放弃时应被排除在专利侵权之外,无需进行技术鉴定放弃时应被排除在专利侵权之外,无需进行技术鉴定1)因此,上述特征不构成等同因此,上述特征不构成等同13等同原则案例2最高院认定:最高院认定:2. 关于关于“清膏清膏”与与“稠膏稠膏”是否等同?是否等同? “至于至于清膏清膏和和稠膏稠膏,目前尚无规范的定,目前尚无规范的定义和检验标准,两种概念并无明确的区分界限,义和检验标准,两种概念并无明确的区分界限,原审法院认定为等同特征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为等同特征并无不当。3.关于关于“减压干燥减压干燥”与与“80 C常压干燥常压干燥”是否等是否等同?同?“而减压干燥与而减压干燥与80 C常压干燥均为中药领
10、域常规常压干燥均为中药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效果没有实质不同技术手段,效果没有实质不同”。,将其认定为。,将其认定为等同特征,并无不当。等同特征,并无不当。14案例3最高院最高院(2009)民提字第民提字第20号号权权1:一种防治钙质缺损的药物,其特征在于:它:一种防治钙质缺损的药物,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下述重量比的原料制成的药剂:活性钙是由下述重量比的原料制成的药剂:活性钙4-8份、份、葡萄糖酸锌葡萄糖酸锌0.1-0.4份、谷氨酰胺或谷氨酸份、谷氨酰胺或谷氨酸0.8-1.2份。份。”被控产品:每被控产品:每10ml口服液中含葡萄糖酸钙口服液中含葡萄糖酸钙0.6g、葡、葡萄糖酸锌萄糖酸锌0.03g和
11、盐酸赖氨酸和盐酸赖氨酸0.1g。15案例3相关事实相关事实1.本申请公开文本记载本申请公开文本记载:可溶性钙剂是葡萄糖酸锌钙、氯化钙、可溶性钙剂是葡萄糖酸锌钙、氯化钙、乳酸钙、碳酸钙或活性钙。乳酸钙、碳酸钙或活性钙。2.原权利要求书概括为原权利要求书概括为“可溶性钙剂可溶性钙剂”,审查员认为申请人,审查员认为申请人仅仅对其中的仅仅对其中的“葡萄糖酸钙葡萄糖酸钙”和和“活性钙活性钙”提供了配制药提供了配制药物的实施例,因此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物的实施例,因此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条第4款发款发出通知书,申请人将出通知书,申请人将“可溶性钙剂可溶性钙剂”修改为修改为“活性钙活性钙”。3.
12、某知识产权鉴定中心鉴定:活性钙与葡萄糖酸锌钙作为补某知识产权鉴定中心鉴定:活性钙与葡萄糖酸锌钙作为补钙药剂的原料两者是等同的;盐酸赖氨酸与谷氨酸虽然具钙药剂的原料两者是等同的;盐酸赖氨酸与谷氨酸虽然具有不同的营养价值,但两者是与钙剂配伍使用,且均实现有不同的营养价值,但两者是与钙剂配伍使用,且均实现促进钙吸收的功能和效果。促进钙吸收的功能和效果。4.在专利权人另一相关专利的审批过程中,专利权人提供的在专利权人另一相关专利的审批过程中,专利权人提供的意见陈述书称:在葡萄糖酸锌溶液中加入盐酸赖氨酸,与意见陈述书称:在葡萄糖酸锌溶液中加入盐酸赖氨酸,与加入谷氨酰胺或谷氨酸相比,前者使口服液在理化性质
13、上加入谷氨酰胺或谷氨酸相比,前者使口服液在理化性质上有意料之外的效果,在葡萄糖酸钙的溶解度和稳定性方面有意料之外的效果,在葡萄糖酸钙的溶解度和稳定性方面都有显著的进步,并提供了相应的实验数据证明其主张。都有显著的进步,并提供了相应的实验数据证明其主张。16案例3焦点一、被告所用的葡萄糖酸钙是否落入权焦点一、被告所用的葡萄糖酸钙是否落入权1所述的所述的“活性活性钙钙”的范围?的范围?法院认为:法院认为:1.原说明书明确记载:可溶性钙剂是原说明书明确记载:可溶性钙剂是“葡萄糖酸葡萄糖酸钙、氯化钙、钙、氯化钙、或活性钙或活性钙”。可见在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可见在专利申请公开文本中,葡萄糖酸钙与活性钙是
14、并列的物质,葡萄糖酸锌钙并中,葡萄糖酸钙与活性钙是并列的物质,葡萄糖酸锌钙并非活性钙的一种。非活性钙的一种。 2.原原 说明书实施例说明书实施例1记载以葡萄糖酸钙作为原料的技术方记载以葡萄糖酸钙作为原料的技术方案,实施例案,实施例2记载以活性钙作为原料的技术方案,进一步记载以活性钙作为原料的技术方案,进一步说明葡萄糖酸钙与活性钙是不同的物质。说明葡萄糖酸钙与活性钙是不同的物质。 3.针对实审程序中审查员提出针对实审程序中审查员提出“可溶性钙剂可溶性钙剂”保护范围过保护范围过宽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专利申请人修改为宽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专利申请人修改为“活性活性钙钙”,在意见产生中也没有说
15、明其包括葡萄糖酸钙。,在意见产生中也没有说明其包括葡萄糖酸钙。综上,关于综上,关于“活性钙活性钙”包含包含“葡萄糖酸钙葡萄糖酸钙”的主张不成立。的主张不成立。17案例3焦点二、葡萄糖酸钙与活性钙是否等同?焦点二、葡萄糖酸钙与活性钙是否等同?法院认为:法院认为: 专利权人在授权程序中对权专利权人在授权程序中对权1进行修改,放弃了包进行修改,放弃了包含含“葡萄糖酸钙葡萄糖酸钙”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根据禁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根据禁止反悔原则,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包括止反悔原则,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包括“葡葡萄糖酸钙萄糖酸钙”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将二者认定为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将二者认定为等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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