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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2022 年 2 月 5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法律看法书指引,指引 要求: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看法书;一、法律看法书内容要求1 、治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看法依据指引,法律看法书应当对以下内容逐项发表法律看法:(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畴中是否含有“基金治理 ”、 “投资治理 ”、“ 资产治理 ” 、“ 股权投 资” 、“ 创业投资 ” 等与私募基金治理人业务属性亲密相
2、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治理人名称中 是否含有 “私募 ” 相关字样;(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暂行方法第 22 条专业化经营原 就,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治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畴或实际经 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 投资治理 ” 的 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形;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 股东,如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掌握人;如有,请说明实际掌握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 息,以
3、及实际掌握人与申请机构的掌握关系,并说明实际掌握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 配作用;(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 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 实际掌握人掌握的金融企业、资产治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如有,请说明情形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 募基金治理人;(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治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治理和内部掌握制度;是否已经依据其拟申请的私募 基金治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详细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掌握 制
4、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细心整理归纳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 第 1 页,共 9 页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扬推介、募 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正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 券申报制度等配套治理制度;(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形,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十)申
5、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如有)和合规 风控负责人等;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惩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惩罚或者被实行行政监管措 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 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 经营反常名录或严峻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 信用中国 ” 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形;(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精确、完
6、整;(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2 、重大变更需提交法律看法已登记的私募基金治理人如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掌握人、变更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 协会提交私募基金治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看法书,对私募基金治理人重大事项 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看法;私募基金治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看法 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看法书的相关要求;【附件】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法律看法书指引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治理 人登记,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7、,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 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法律看法书(以下简称法律看法书);中国基金 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看法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 及律师事务所名称;细心整理归纳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 第 2 页,共 9 页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一、依据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奋尽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治理方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章(试 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8、,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说明确 的法律看法,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看法书,保证法 律看法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二、法律看法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的法律看法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治理人提交私募基金 治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看法书报送后,私募基金治理人不得修改其 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如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看法书;三、法律看法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 基本符合条件 ” 等模糊措辞;对不符 合相关法律
9、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奋尽责仍不能对其法 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精确判定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看法,并说明 相应的理由;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 律看法,并就对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 论性看法;不存在以下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如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看法的 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畴中是否含有“基金治理 ”、
10、 “投资治理 ”、“ 资产治理 ” 、“ 股权投 资” 、“ 创业投资 ” 等与私募基金治理人业务属性亲密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治理人名称中 是否含有 “私募 ” 相关字样;(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暂行方法第 22 条专业化经营原 就,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治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畴或实际经 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 投资治理 ” 的 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形;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 股东,如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
11、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 规定;细心整理归纳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 第 3 页,共 9 页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掌握人;如有,请说明实际掌握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掌握人与申请机构的掌握关系,并说明实际掌握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 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 实际掌握人掌握的金融企业、资产治理机构或相关
12、服务机构);如有,请说明情形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 募基金治理人;(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治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治理和内部掌握制度;是否已经依据其拟申请的私募 基金治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详细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掌握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扬推介、募 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正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 券申报制度等配套治理制
13、度;(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形,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如有)和合规 风控负责人等;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惩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惩罚或者被实行行政监管措 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 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 经营反常名录或严峻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 信用中国 ” 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十
14、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形;(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精确、完整;(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治理人如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掌握人、变更法定代表 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细心整理归纳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 第 4 页,共 9 页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治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
15、看法书,对私募基金治理人重大 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看法;私募基金治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 看法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看法书的相关要求;2022年年末,基金业协会制定了3 个方法、一个规范、7 个指引征求看法;其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治理方法(试行)系统的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私募投资基金治理人内部掌握指引就系统的对治理人内部制度建设做了规范要求,构 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规章体系;各私募投资基金治理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国 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正式对外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治理人内部掌握指引;本指引自 2022 年
16、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特此通知;中国基金业协会二一六年二月一日附件:私募投资基金治理人内部掌握指引第一章 总 就第一条 为了引导私募基金治理人加强内部掌握,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 险防范才能,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进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治理暂行方法、私募投资基金治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制定本指引;其次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内部掌握是指私募基金治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 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 风险进行识别、评判和治理的制度支配、组织体系和掌握措施;第三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依据本指引的要求,结合
17、自身的详细情形,建立健全内部掌握机制,明确内部掌握职责,完善内部掌握措施,强化内部掌握保证,连续开展内部 掌握评判和监督;私募基金治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掌握制度和爱护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 营层对内部掌握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细心整理归纳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 第 5 页,共 9 页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其次章 目标和原就第四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内部掌握总体目标是:(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章;(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
18、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三)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治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精确、完整、准时;第五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内部掌握应当遵循以下原就:(一)全面性原就;内部掌握应当掩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讨论、投资运作、运营保证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二)相互制约原就;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三)执行有效原就;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爱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四)独立性原就;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治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别;(五)成本效益原就;以合理的成本掌握达到正确的
19、内部掌握成效,内部掌握与私募基金治理人的治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形;(六)适时性原就;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定期评判内部掌握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第三章 基本要求第六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掌握,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内部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和员工道德素养等,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掌握的基础;(二)风险评估:准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内部掌握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计策略;细心整理归纳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 -
20、 - - - - 第 6 页,共 9 页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三)掌握活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纳相应的掌握措施,将风险掌握在可承担范 围之内;(四)信息与沟通:准时、精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掌握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内 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五)内部监督:对内部掌握建设与实施情形进行周期性监督检查,评判内部掌握的 有效性,发觉内部掌握缺陷或因业务变化导致内控需求有变化的,应当准时加以改进、更 新;第七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坚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掌握优先的意识,培育从业人
21、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保证治理人及其从业人 员诚恳信用、勤奋尽责、恪尽职守;第八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就,主营业务清楚,不得兼营与私募 基金治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第九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值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 人掌握风险,爱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第十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组织结构应当表达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就,建立必要的 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治理制度,健全鼓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
22、业胜任才能;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具备至少 2 名高级治理人员;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治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 高级治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掌握监督、检查、评判、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 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掌握失效造成重大缺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准时防范和化解风险;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建立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利用部门分设、岗位 分设、外包、托管等方式实现业务流程的掌握;细心整理归纳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 第 7 页,共 9
23、 页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 授权掌握应当贯穿于私募基金治理人资金募集、投资讨论、投资运作、运 营保证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的始终;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确 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证募集结 算资金安全;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托付募集的,应当托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 中国基金业协会” )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
24、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证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别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 治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治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 输送和利益冲突,公正对待治理的各私募基金,爱护投资者利益;其次十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掌握,保证投资决策严格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等要求;其次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商定
25、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 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证资金安全;基金合同商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建立保证私募基金财产安全 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其次十二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治理框架及制度;私募 基金治理人依据审慎经营原就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相宜的外包 活动范畴;其次十三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掌握,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 外包业务风险评估;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 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实行有效的隔离措施;其次十四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自
26、行承担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职能的,应建立相应的 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保证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的顺当运行;细心整理归纳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 第 8 页,共 9 页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其次十五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掌握,爱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和准时 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次十六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储存私募基金内部掌握活动等方面的信
27、息及相关资 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精确和可追溯,储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 于 10 年;其次十七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对内部掌握制度的执行情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判,排查内部掌握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及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准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掌握制度的有效执行;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其次十八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治理人内部掌握的建立及执行情形进行监督;其次十九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依据本指引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掌握制度,并在中国 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相关内部掌握制度;第三十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相关自律规章,对私募基金治理人的人员、内部掌握、业务活动及信息披露等合规情形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检查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私募基金治理人及相关人员应予以协作;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治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掌握,或内部掌握存在重大缺 陷,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章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 理人及主要负责人实行书面警示、行业内通报批判、公开声讨等措施;第五章 附 就细心整理归纳 精选学习资料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说明; 第 9 页,共 9 页 第三十三条本指引自 2022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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