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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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法学专业陈迪指导教师周中建摘要: 劳动合同法(草案) 目前正在热烈的讨论中,社会各界也是及其关注。在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对草案也有着许多争议与焦点。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劳动合同法 (草案)仍在征求意见和讨论当中,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虽然应遵守法律的公平原则,但更应该考虑法律的经济价值与社会成本。本文从梳理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本原理与分类入手,结合理论与实践,浅析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原理、类别、条件与经济补偿 问题。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类型;条件;经济补偿Canceling to Labor Contract System Student m
2、ajoring in law CHEN Di Tutor ZHOU Zhongjian Abstrcat: The Labor Contract Law is discussing in fervency, the community gives much attention. In the theory of civil law and the code of business, there are much disputed and focus on the draft. The canceling to labor contract is very important in the sy
3、stem of labor contract. The Labor Contract Law is sill asking ideas and discussing from all circles, although it should stand by the principia of equity in constituting law, however, more thinking about the value of law and the cost of community. This paper first analyse the basic theory of cancelin
4、g to labor contract and sorts, combining the theoretics with business, analyzing the theory of law, sorts, condition and expiation. Keywords:labor contract, canceling,sorts,condition,the expiation of canceling to labor contract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规定共有17条,其中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定就占了 9 条,从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解除的重要地位。现阶段正在热烈讨论的劳动合同
5、法(草案) 中对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也是十分重视,在各界争论中焦点最多的也是劳动合同的解除。由此可见,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必须有一个更加严密的规定,进一步使其走向正规化、法制化。在拭目以待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同时,我来探讨一下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本问题。一、劳动合同解除的界定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广义而言,一方对他方负有劳务给付义务的契约,皆可称为劳动合同。举凡雇佣契约、承揽契约、居间契约、出版契约、委任契约、行纪契约、运送契约、合伙契约等皆属之。我国劳动法所称的劳动合同(或曰劳动契约 ) 是狭义上的劳动合同,即: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6、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 - - - - - - - - - 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二)劳动合同解除分类我国对劳动合同解除主要作以下几种分类:1、以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为标准:(1)约定解除,即解约条件由劳动法律、法规直接加以规定,当出现法定解约条件的时候,无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依法
7、解除。(2)法定解除,即解约条件由劳动法律、法规直接加以规定,当出现法定解约条件的时候,无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依法解除。2、以劳动合同解除方式为标准:(1)协议解除,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一般不规定条件,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在程序、形式上合法即可解除。(2)单方解除,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单方解除权, 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同意而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3、以劳动合同解除过错为标准:(1)有过错解除,所谓有过错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与
8、其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2)无过错解除,所谓无过错解除是指一方当事人无过错行为或虽有过错但尚未达到法律法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以及企业劳动规章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情况下, 另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三)劳动合同解除形式劳动合同解除的形式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共有三种方式:1、即时解除。即时解除,是指一方当事人无需向另一方当事人预告就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规定了许可性条件。2、预告解除。预告解除是指一方当事人必须依法或以合同约定,事先向另一方当事人
9、预告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裁员解除。裁员,又称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变化而一次裁减一定数量的人员,对所裁减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别作如下规定: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劳动法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较为宽松的条件。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况:(1)劳动是用人单位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原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法第 31 条规定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如果出现了法定
10、的事由,劳动者可以不履行任何法定手续和义务,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 3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 - - - - - - - - - (1) 在试用期内的;(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对争议最多的 31条本人也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首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的权利行使主
11、体往往是一些掌握高新技术的人才,只有这些人才能经常的频繁跳槽。并且这些人才也不是劳动法第 31 条中规定的 30 日内轻易找得到的,而且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因此建议取消30 日的规定,对于不同的工种应当分别予以对待。其次,第 31条规定不符合合同法原理, 它使劳动合同期限条款对劳动者变得毫无意义。不管是劳动合同还是民事合同都应该贯彻合同应当信守的原则。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 , 劳动者单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目前劳动法的第 31条违背了合同法的法理, 导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只约束用人单位而不约束劳动者, 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我国劳动法是保障
12、劳动者权益的法律 , 但也不能从天平的一端走向另一端。再次,对于这种单方解除权,国外许多区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例如日本民法典第627条规定 : “当事人未定雇佣期间时, 各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解约申告 , 于此情形 , 雇佣因解约申告后经过两周而消灭。”再如意大利民法典第 2118条规定 : “对于未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任何一方都享有在按照行业规则、惯例或公平原则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由此可见,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 双方享有平等的单方解除权。而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则不适用单方解除权。 比利时雇佣合同法第 37 条规定 ,
13、对于没有规定期限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通知对方后予以终止。而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则不适用单方解除权, 我国也可以借鉴这种立法例。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 直接地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续和义务, 劳动法第 25 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负有提前通知义务的劳动法第26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
14、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 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 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人在比较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时发现,三市的规定基本上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制定相关条文,从这些条文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这是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宗旨相一致的。但是在
15、实践中也有很多劳动者出现脚踏两只或多只船的现象,本人认为在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也应当适当的保护用人单位,从而更好的维护经济的稳定发展。 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1条第4款也规定了,劳动者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7 页 - - - - - - - - - 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作出这种规定时重点考虑的应是怎样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作出怎样严格的限
16、制。否则,如草案中的第31条第 4款而言,劳动者如果与其他工作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只要避免影响保密工作做得好就没事,即使有了严重的影响,只要不是拒不改正就不会有任何的风险。因此,本人建议应当规定为劳动者只要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之一。三、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下述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不同标准的经济补偿金。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 条规定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
17、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 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 年的,按 1 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 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 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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