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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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经贸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文件陕西省国税局陕西省地税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总工会陕经贸发 200329 号陕西省经贸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国税局陕西省地税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 - - - - - - - - -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及杨凌示范区经
2、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内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已经出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制分流方案申报程序1、中央在
3、陕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经省经贸委同意后,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2、省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经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同意后,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联合批复;市属及县(区)属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由同级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批复。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后20 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3、省、市、县(区)属企业“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由同级经贸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分别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4、改制企业申请免税程序及所需文件证明,按省国税局、地税局、劳动保障厅转发关于促
4、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200330 号)执行。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时,改制企业占用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凡不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 号)规定的,中央在陕企业和省属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属企业、市辖区属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属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企业改变原土地用途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 号)的,应当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价低于标定地价20
5、% 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房建设等经营性用地以及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必须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拍卖、招标或者挂牌竞价方式公开出让;需要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的,由原主体企业申请,市、县财政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企业改制享受的资产处置优惠应当与该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费用相对应。三、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工作交由转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6、- - - - - - 第 2 页,共 7 页 - - - - - - - - - 制企业管理,不具备保留职工档案条件的,职工档案交由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保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减半收取职工档案保管费。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可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陕发 199718 号)及其配套文件执行。(此件直接发到县)陕 西 省 经 贸 委陕 西 省 财 政 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国税局陕西省地税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总工会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主题
7、词:经济管理企业 安置 办法 通知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 859 号, 2002.11.18国家经贸委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7 页 - - - - - - - -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212 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制定本办法。一
8、、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坚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以下简称改制分流 )。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应遵循以下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2、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
9、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3、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二、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 “ 三类资产 ” ;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三、改制分流的范围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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