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金融衍生市场创建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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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金融衍生市场因其独特的转移风险和发现价格等功能,在短短的20多年内发展成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市场之一,为世界经济发展作出了划时代的贡献。 然而在我国, 金融衍生品的试点可谓一波三折,至今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随着加入WTO 后,金融服务方面逐步放开限制,我们将面临国外金融业激励的竞争。尤其是以建成国际金融中心作为战略目标的上海,金融衍生市场建设的滞后日益限制了城市功能的发挥和经济、金融其他领域的发展。纵观全球的国际金融中心,无一不是金融衍生交易聚集之地。加快金融衍生市场建设以优化金融市场结构、促进金融市场化和国际化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然而,金融衍生工具是
2、一把双刃剑,使用的不好也会造成毁灭性破坏。对于我们,时间的紧迫已不可能走西方先“建场”后规范的老路。如何利用后发性优势,以法制推进金融衍生市场建设,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同时,尽快缩小与国外的差距,是摆在全国尤其是作为金融改革和创新前沿的上海面前一项重大的课题。基于此,就有必要从法律的视野对金融同时工具的特殊性质进行剖析,并围绕金融衍生市场创建的制度需求重新审视整个金融及其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最后笔者从面和点两方面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一是对金融衍生市场的立法进行思考,二是就上海推出股指期货进行思考。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分析(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性质金融衍生工具 (Derivatives
3、instruments) 是从传统金融工具如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等演变而来的金融产品,是在上述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变动时,满足人们赚取差价、进行投机或保值等需求的结果。巴塞尔委员会对其定义是: “任何价值取决于相关比率或基础资产之价值或某一指数的金融合约。”我国有关部门规章称其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还包括具有这些产品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这就从内涵和外延上揭示了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因此,作为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定型化的契约,其所反映的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是金融衍
4、生工具的交易形式和交易对象,合同制度是其赖以形成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但金融衍生工具又体现出不同于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标的的未来性。合同给予交易对手对资产处置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进行的。这种订约和履约时间上分离,一方面开阔了交易的时空范围,但也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2、合同交易的虚拟性。合同交易已脱离现实资产运动,成为一种获得收入的权利符号,当其以本身具有虚拟性的证券、指数等作为基础资产时,就获得了双重虚拟性,即符号中的符号( symbolofsymbol ) ,在使市场规模高度扩张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3、合同移转的特殊性。普通合同是物权继受取得的重要方式,而金融
5、衍生交易的目的不在于基础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转移该资产价格变化的风险和通过风险投资获利,因而一般不在表内反映出来。这大大提高了交易的便利和流动性,但也成为规避法律和监管的重要手段。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 - - - - - - - - - 4、合同履行的信用性。交易方只需提供一定的保证金和以信用为保证,就能达到原本需用大量现金才能进行的交易。这种高杠杆性使其能够以小搏大,以较少的资金带来巨额回报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性质
6、和特征决定了金融衍生交易不仅要遵循合同法和商事交易的基本原则,而且国家立法必须加强对其监管和规制。(二)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决定了其风险的特殊性。(1)市场风险方面:金融衍生工具的价格是以基础工具的价格为基础的,这加大了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2)信用风险方面:金融衍生交易基本上属于信用交易,容易引发交易对方不履约所造成的损失。(3)流动性风险方面: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避险并没有使风险消失,而是使风险发生转移。这就需要市场上又足够的风险爱好者进行投机,在市场容量小的情况下,易出现因缺乏交易对手和流动资本不足而无法履约的风险。(4)营运风险方面:金融衍生工具是金融工程学创新的
7、产物,由于其高度技术性和复杂性,更容易因人为错误而带来损失。(5)法律风险方面:金融创新的不断加快,使得法律和监管措施跟不上金融合约的设计,容易产生因法律不明确和交易不受法律保障而引发交易纠纷的风险。因此,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程度远远超过了传统金融工具。如何对其进行确认、防范和管理是金融衍生交易、监管和立法最为关注的课题。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及风险的特殊性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和保障。那么现行的金融及其相关法律制度能否适应金融衍生市场发展的要求呢?尽管我国金融等领域的法律建设不断取得进展,但是还不能满足金融衍生市场发展的制度需求,其存在的许多问题和缺陷对金融衍生市场的创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二、金融
8、衍生市场创建面临的金融衍生法律制度问题(一)我国金融衍生交易的立法状况我国金融衍生交易的立法可分为三个阶段:(1)起步试点阶段。 早在 1982 年中国银行就开始提供外汇远期交易服务,1988 年国家外汇局发布的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给予了肯定。 但金融衍生场内交易还是开始于1992 年上海外汇调剂中心和上海证交所分别推出的外汇期货和国债期货,1993 年的 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和 1995 年的国债期货交易暂行管理办法予以确认。1993 年海南首次推出深圳股价指数期货。1994 年深交所的厦海发等6 只认股权证转配股获准上市交易。( 2) 停止整顿阶段。 1994年
9、后,金融衍生市场日益演变为一个高投机赌博性的场所,并引发一系列严重违规事件。于是,上述交易被先后停止。场外交易也受严格限制,如 1995 年的关于禁止金融机构随意开展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业务的通知只允许进行保值性交易。1997 年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上市公司和重点国企发行可转债。1999 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针对的是一般商品期货。2001 年的国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允许国企经批准可利用境外期货市场套期保值。(3)重新发展阶段。今年伊始,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提出了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和开发金融衍生产品的要求,标志着我国发展金融衍市场重新
10、启动。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 - - - - - - - - - 办法于今年3 月 1 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对金融衍生场外交易进行的全面规范。(二)金融衍生立法面临的挑战然而,金融衍生立法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难以应对其发展的要求:( 1)先试点后规范的弊端。这是效仿西方国家先建场后立法的模式,但对我国不能适用。首先,西方金融衍生市场是建立在发达的基础金融市场之上并适应其需求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1、具有广泛的认同性。而我国一开始就先天不足,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容易滋生投机和混乱。其次,金融衍生工具不同于其他金融产品,在缺乏规范和监管时容易对市场造成冲击。(2)内容基本上是强制性行政性规范。以期货为例,1999 年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是迄今为止金融衍生交易最高层次的立法。然而其内容重规范、轻发展,重限制、轻效率。例如,期交所无权上市新品种、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其他业务、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对期货行业自律管理缺乏规定等。 (3)立法层次低、行业色彩重。目前,所出台的相关规定基本上是由各部门颁布的,往往考虑本部门的情况和利益,部门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例如,银监会颁布的上述办法 所称金融机
12、构仅限于国内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而且在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时,不适用该办法。三、金融衍生市场创建面临的金融基本法律制度问题近十年以来,金融改革和立法取得了重大成就,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有:1995 年人民银行法 (2003 年修正)、 商业银行法 (2003 年修正)、 票据法、 保险法( 2002年修正),1997 年刑法(涉及金融犯罪) ,1998 年证券法 ,2001 年信托法 , 2003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可见,我国基础金融已形成比较完备的立法体系,但是,还不能满足金融衍生市场发展的需要。上述法律几乎没有对金融
13、衍生交易和监管作出规定,部分法律条文限制其发展的要求;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还将对现行金融制度造成巨大的冲击。1、 人民银行法所建立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调控机制将面临新的难题。金融衍生交易的杠杆性及其巨大的乘数效应大大改变了供求,这不仅使以一般商品和劳务的物价指数稳定作为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日益受到挑战,以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受到削弱,而且使传统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大大降低。建立起与金融衍生市场发展相适应的新的货币政策框架,已迫在眉睫。2、 商业银行法确立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建立在传统业务经营基础上的,如存款人的保护、贷款等业务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等。对于中间业务规范不多,衍生业务更是没有
14、提及,随着银行业“脱媒”的加剧,上述法律制度难以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3、现行证券法的一些规定严重限制了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根据规定,证券信用交易被排除在外,这既包括外部信用如券商提供的融资融券,也包含证券期货、期权和回购等交易双方提供的内部信用。再如,证券只能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对于场外交易和做市商等交易方式则为法律所禁止。同时,金融衍生交易的发展也给证券交易制度造成冲击。例如,内幕人员可以用互换交易来实质进行股票的买卖,进而获得非法利益并规避了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使用同样方法,相关股东可以进行短线交易买卖股票而避免公司归入权的行使。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15、-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7 页 - - - - - - - - - 4、信托的本质是 “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 然而现代信托发挥了其独特的融资功能,已基本表现为商事信托尤其是金融信托。随着投资工具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信托法的内涵、信托制度等也发生了质的变化。鉴于“商事信托与民事信托在本质上有出入,现行信托法所构建之民事信托法理,恐未必能完全适用于商事信托”。因此,信托法确立的传统民事信托制度难以应对金融发展之需。5、其他金融法律制度也显得捉襟见肘。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 买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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