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婚姻法与继承法课件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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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进展到肯定阶段显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由肯定范畴 婚 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从调整对象的范畴来看, 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 又调整家庭关系; 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 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该动态运行婚姻家庭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 又有婚姻
2、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占居主导位置,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条件,其居于从属于人身关系的依附位置;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其次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就 一、婚姻自由原就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婚姻自由, 是指公民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完全自愿地打算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 爱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爱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就,有利于毁灭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的男尊女卑、在我国有其特殊的意义; 第一,鄙视妇女的封建文化残余影响,有利于提高妇女婚
3、姻家庭位置;再次是男女两性固有差别的必定要求;男女两性存在与生俱来的差别,女性基于其生理、体质、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作为母亲在怀孕、 分娩、培育子女中起着不行替代的作用,社会理应赐予充分的承认和必要的照管; 再次,社会分工造就了男女家庭角色的不同,妇女在实现人口再生产、从事子女抚养训练和组织家庭生活中的角色价值,应赐予相应的特殊爱护;(二)爱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三)爱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四)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禁止抛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 一般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就其含义而言,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 的暴力行为;
4、 狭义的家庭暴力就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摧残、虐待和损害的 行为;五、方案生育原就方案生育, 是指人类自身的生产应当有方案地进行,其本意有两个方面, 一是有方案地掌握全社会人口的增长,另一是有方案地刺激人口的再增长;六、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相互帮忙原就 对于夫妻相互忠实的规定, 应从两个方面懂得: 一方面,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 规定夫妻相互忠实,这是一个确定的、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仍也只是一条原 就性规定、 倡扬性的规定, 假如当事人仅依此条款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 不予受理;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2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5、- - - - - 第三章 结婚制度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 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 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 必需具备法定的要件; 世界 各国对结婚要件依据其意义、分类方法的不同大体上可分类为 :实质要件与形式 要件;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结婚有以下三个特点:1、主体 -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需是异性男女,同性不能结婚;2、条件 -结婚的行为必需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3、后果 -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二、婚约 婚约是指一男一女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订立的事先商定;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和有关处理原就如下:第一
6、,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也不禁止;是 否订婚,听当事人自便;但是,订婚必需出于当事人本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 干涉;其次,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 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征得对 方的同意; 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并不等于说可以视婚约为儿戏,更不答应以订 婚为名索取钱财或玩弄异性,否就,应视其情节依法处理;第三,对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分情形,妥当解决;实践中,这方 面的纠纷并不少见; 对于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 酌情返仍; 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
7、, 原就上应归仍受害人; 对以结婚为目的所 为之赠与(包括订情信物) ,应酌情返仍;三、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自愿 -男女双方必需完全自愿 2、婚龄 -男女双方必需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 第 6 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勉励;”3、单身 -必需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血亲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2、疾病 -男女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条例第 6 条规定: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 姻登记治理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8、(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 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四、结婚程序 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也就是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我国新婚姻法第 8 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说明,结婚登记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唯独有法名师归纳总结 律效力的结婚形式, 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 才有可能成立合法的夫妻关系,除此第 2 页,共 22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9、 - 之外,以任何方式 “结婚 ”都是法律所不认可的;1、结婚登记的概念和意义结婚登记是指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2、我国结婚登记程序(1)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依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2 条的规定, “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便民原就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详细机关;”该条例第 4 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 关办理结婚登记; ”(2)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程序,依法可分为申请、审查和打算三个
10、相互联系的详细阶段;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 必需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登记;既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托付他人代理;申请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的签字声明;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结婚申请后, 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形,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即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 是否达到法定婚龄、 有无配偶、有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及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审查必需仔细、细致,依法进行
11、;登记或不予登记 经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结婚证是婚姻 登记治理机关签发给当事人收执的证明其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件;当事人从取 至于当事人双 得结婚证起, 确立夫妻关系, 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受法律爱护;是否举办过婚礼, 是否开头同居生活或者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均不影响男女双方 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依法享有配偶的权益,负担配偶的义务;经审查,发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
12、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由;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一般程序;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3、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婚姻法第 8 条规定,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如干问题的说明(一) 第 4条的规定: “男女双方依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干问题的说明(一)第 5 条规定精神,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应分别认定和处理: 一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13、适用婚姻关系的有关规定;二是认定为同居关系;五、无效婚姻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2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一)婚姻无效的概念 无效婚姻, 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或者说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的制度;(二)婚姻无效的缘由 婚姻无效的缘由是指依法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或事实;依据我国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婚姻无效的缘由有: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 法行为;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
14、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如婚后该疾病已治愈的或婚后才患有该疾病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到法定婚龄 ”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旧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逝的,如重婚已经解除,疾病已经治愈、年龄已 达法定婚龄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三)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婚姻无效从程序上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两 种;当然无效是指结婚当事人只要具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缘由,无须经行政程序请求婚
15、姻登记治理机关或经诉讼程序恳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其婚姻自始无效, 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宣告无效是指结婚当事人,虽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缘由,但须经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治理机关或经诉讼程序由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该婚 姻才自始无效; 我国婚姻法采宣告无效制, 依据当事人申请, 即可由人民法院依 诉讼程序确认后宣告无效;1、恳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畴,因无效缘由不 同而有区分:(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由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为当事
16、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利害关系 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2、宣告程序;恳求权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 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应当作出判决,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 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可以调解;调 解达成协议的, 另行制作调解书; 不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当事人 有权上诉; 当事人依据 婚姻法 第 10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 依法宣告婚姻无效的, 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 并将生效判决书寄
17、送至原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如干问题的说明(二)第 2 条、第 3 条、第 4 条、第 5 条、第 6 条、第 7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 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 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名师归纳总结 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第 4
18、 页,共 22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此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 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 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
19、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连续审理;(四)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 12 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 配偶身份, 不具有夫妻的权益和义务; 但当事人之间究竟有同居生活的事实,会涉及到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问题;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1、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宣告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 妻的权益和义务;2、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益和义务;无效婚姻 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 定;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应依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 体情形判决;3、财产处理问题
20、;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全部的财产,但 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全部的除外;对同居生活期间的所的财产, 由无效婚姻 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 由法院依据照管无过错方的原就判决;但对 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事人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当事人作为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涉及财产处理的, 应当准许合法婚姻 同居生活前, 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假犹如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 可酌情返仍;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一方在共同生
21、活期间患有严峻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管,或者由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的经济帮忙;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但依据相互扶养的详细情形,生存一方依据我国继承法第 14 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 得对方遗产;5、其他法律后果;如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六、婚姻的撤销 可撤销婚姻, 是指婚姻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的某项婚姻有效要件,其效力是不 确定的,在撤销权人依法申请撤销时有权机关应予以撤销的婚姻;可撤销婚姻制 度的夫妻关系 一、夫妻关系的概念 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 它是夫妻之间的权益和义务的总和;夫妻关系的内容 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
22、人身关系指与夫妻的身份相联系而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益义务关系;财产关系指夫妻间具有经济内容的权益义务关系;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打算夫妻财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2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位置公平,一方面强调夫妻在人格上的公平,夫妻具有独立的人格, 夫妻双方应当相互敬重对方的人格独立,不得剥夺对方享 有的权益;另一方面夫妻双方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益和义务是完 全公平的, 其内容主要包括: 夫妻间人身权益义务公平; 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公平 的处理权;对子女有公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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