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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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中国法制史复习纲要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中国法的起源:“ 刑起于兵,礼源于祀” 的含义刑罚的原就和主要罪名 2.1 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2.2 刑罚的原就:(唐虞)“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夏)“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商)“ 殷罚有伦,义刑义杀”23 罪名 夏- 不孝,违命,昏,墨,贼 商- 乱政,疑众,巫风- 过失减免刑罚,有意或惯犯加重惩罚- 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其次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 “ 刑兹无赦” “ 刑罚世轻世重” 的法律思想1. “ 五过之疵 ”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
2、人员徇私枉法;“ 五过之疵” 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 、惟内(亲属关系) 、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惩罚;2. 周礼与吕刑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爱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 亲亲”“ 尊尊” 的原就;以孝和忠为核心;明白礼与刑的关系: 1. 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 在于惩罚及遏制犯罪; 2. “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1】婚姻的原就 一夫一妻原就,男尊女
3、卑原就【2】婚姻的成立“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肯定的法律爱护;【3】成立要件“ 六礼” :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唐律规定只要有“ 报婚书” 或“ 受聘财” 之一,婚姻即有效力;【4】婚姻关系的限制 同姓不婚 良贱不婚 哀丧不婚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其他限制(秦律和唐律的娶人亡妻;不得娶所监临女)【5】婚姻的解除与限制 政府强制离婚: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义绝;夫家强制离婚:“ 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口多言,有恶疾,窃盗;“ 和离” 夫妻双方自愿协议
4、离婚;但七出受“ 三不去” 的限制: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夫妻协议离婚:4. 五听西周时期总结的司法机关审讯技巧;详细内容有:辞听(关其出言,不直就烦),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就喘) ,色听(赧然),目听(眊然) , 耳听(不直就惑);与天罚神判相比是一种进步,但完全依靠主观自由心证难免出错;其他(自己认为留意):三赦,三宥(不识, 过失,遗忘)契约(傅别 - 借贷契约;质剂 - 买卖契约;书契- 赊贷契约) 狱(刑事案件) 讼(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有别第三章:春秋战国商鞅变法与秦律 变法的主要内容:厉行“ 法治”“ 重刑” 原就;废止世卿世禄,实行军功赐爵;废止宗法分封,
5、建立国君集权制;为田开阡陌封疆,改革田制 与税制;什伍连坐,嘉奖告奸;革除族居私斗旧俗,进展个体小农经济 影响:深刻的社会变革,为秦国统一六国;建立中心集权国家奠定了基础;李悝的法经 主要内容与影响 指导思想 1.“ 王者之政, 莫急于盗贼” ;把侵害官私财产全部权及人身安全,危害社会秩序的盗贼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2.“ 行刑重轻”的重刑主义; 重点打 击危害专制集权的犯罪,创立以言论或思想犯罪的先例;法典体例六篇:盗法贼法主要规定的是侵害公私财产和危害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网法捕法是关于缉捕盗贼的规定杂法是盗 贼意外的犯罪规定,具法是定罪量刑原就的规定;意义:中国历史上第一步较为系统的成文
6、法典,它以先秦法家的“ 法治”“ 重刑” 思想为指导,总结了各国立法体会,取得了很高的立法成就;改 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 初步创立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的法典编纂和立法技术产生了深潭影响;第四章:秦朝司法制度起诉(自诉与公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概念)2.1 公诉是官吏代表国家控告起诉;自诉是当事人直接控告呈诉;自诉又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公室告是控告本家庭成员以外的 “ 公室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必需受理;非公室告是控告本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非公室案 件或家罪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7、 - - - - -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以后,一般要调查取证和检查勘验,并作“ 爰书”;量刑不当成为 “ 失刑” ,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为 “ 不直” ,有罪不判为“ 纵囚” ;3. 廷尉及其职能廷尉是秦朝的中心司法机关; 其主要职能: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等重大案件;二是审核平决各郡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第五章:汉朝法律德主刑辅的法治指导思想汉代的主要罪名 2.1 侵害皇帝人身,尊严及权益 矫制矫诏:伪造皇帝诏令 废格诏令:搁置黄帝诏令,拒不执行 不敬、大不敬:失人臣之礼 阑入,失阑 祝诅,巫蛊 2.2 危害专制集权 左官罪 阿党附益罪 出界罪 酎金罪 2.3 官吏犯罪 沈命罪、见知故纵罪刑罚的主
8、要原就(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上请,亲亲得相守匿,恤刑)3.1 上请:汉代受儒家“ 礼有等差” 思想的影响而确立的官僚贵族犯罪案件的减免刑罚的制度;所谓“ 上请”,即官僚贵族犯罪以后,司法机关不得随便审理和处分,必需上报中心,由廷尉请示皇帝,依据犯罪者的位置高低、功劳大小及其 与皇室的亲疏关系, 打算给与减免刑罚的宽宥处理; 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之 一;32 亲亲得相守匿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不负刑事责任;汉代首匿的范畴 “ 子首匿父母, 妻匿夫, 孙匿大父母, 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间,祖父母和孙子女之间可以首匿)3.3 恤
9、刑 对象:老幼,妇女,侏儒,宽宥刑罚 唐代扩大了容隐首匿的范畴; (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内容:文帝改“ 黑京” 刑为髡钳城旦舂,鼻刑为笞三百,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 趾为弃市场; -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景帝削减了笞刑的数量,分别削减至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笞两百和笞一百,并改革刑具,行刑时不得换人;意义:意义深远的刑制改革,顺应历史进展趋向,为终止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 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基础;但也存在着不足,如宫刑的保留;5 其他可能涉及的 录囚:自汉代开头始终连续代明清的一种表达慎刑精神的审判制度
10、;是指皇 帝或上级司法机关或其他官员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 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连续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其特点是 抛开法律,直接引用儒家经典著作或依据儒家思想,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作出判决;春秋决狱强调“ 原心定罪”对法制的破坏;虽有肯定的合理性,但这是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律:曹魏律,晋律,北齐律的特点;张杜律张杜律:即经张斐,杜预注解的晋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律学家张、杜分别为律作注,总结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 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天下,具有同晋律同等的法律效力;曹魏律的特点:将具有刑法典
11、总就性质的刑名置于法典首篇;“ 八议”入律;晋律在刑名之后增加法例篇,丰富总就内容;总就合为名例北齐律十二篇,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进展(官当,准五服以治罪,八议入律,重罪十条)“ 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五服依据金属之间亲疏远近把亲属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在刑罚适用 上,服制愈近,以尊犯卑惩罚愈轻,以卑犯尊惩罚越重;服制愈远就相反;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存留养亲重罪十条3 大理寺与律博士大理寺:始设立于北齐,为中心最高审判机关;隋唐宋均以大理寺为中心审 判机关,明清以大理寺为审判复核机关 律博士:自魏明帝始在廷尉中设律博士,负责教授法律,培育司
12、法官员;第七章:唐代法律1. 唐律疏议的特点(一准乎礼的表现)德本刑用的指导思想,礼法高度融合 宽简、稳固、划一 用刑持平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精湛一准乎礼表达: 德本刑用 , 十恶重罪 , 八议、请减赎、官当 , 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 同居相隐不为罪 2. 唐六典的概念唐玄宗开元年间编制;实行“ 以官统典”“ 官领其属,事归于职” 的原就,全文分为正文和注文两部分, 前者规定国家机关设置、 职掌及官员考核、 奖惩等内容,后者表达各级机构及官职的源流和演化; 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
13、步较为系统的典章制度方面的行政立法(或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响;3. 保辜制度,自首制度及自首的限制(材料或简答),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所谓“ 保辜” 制度,是确定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同被害人的伤亡结果有无因果 关系的一种制度;依据加害人的犯罪手段,被损害人的损害程度等规定不同 的辜限; 依据被害人是在辜限内死亡仍是辜限外死亡确定加害人不同的法律 责任;(明白)六杀:故杀、谋杀、戏杀、斗杀、误杀、过失杀自首制度:“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自首的限制:对于谋反等严峻危害国家的犯罪,自首不能减免刑罚;对于损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 等无法挽回后果的犯罪也不适用“ 自首原罪” 原就;亲属容隐:同居
14、相隐不为罪;扩大了容隐的范畴,即大功以上亲;同财共居 可以相隐;奴婢、部曲可为主人隐(其他易考)共同犯罪区分首从、数罪并罚重罪吸取轻罪、断罪无正条实行 类推、化外人案件的处理原就唐的婚姻制度(新显现的一些制度) 、唐的继承制度(材料题)对比宋代的继 承制度特殊是南宋对于女子继承权的确立 婚姻的成立: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但对卑幼自行在外订婚区分对待,已成婚且合法的予以承认;以报婚书和受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同姓不婚 婚姻的解除:义绝与和离5. “ 六赃”的概念(与明代对比)六赃:唐律规定的六种侵害官私财产的犯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 内财物,坐赃,强盗,窃盗;前四者犯罪主体为国家各
15、级官吏,后两者犯罪主体 为一般主体;明律的“ 六赃” 有所变化,其中“ 受所监临财物” 变为“ 坚守盗”第八章:宋代1. 宋刑统的特点与 编敕宋刑统:分门别类;刑律统类体例;增设“ 起请条”篇首疏议;总汇类推条文;删去编敕:敕是皇帝发布诏令的一种格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可以破律;编 敕是将单行的散敕加以整理汇编,将敕上升为一种法律形式;编敕表达了君 主专制的强化;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条法事类与编例2. 审判制度: 鞠献分司 (审判分别)与 翻异别堪鞠献分司:鞠指审理,献指判决;鞠献分司即审判分别制度
16、,强调两司独立 行使职权,相互制约;但并非解决司法腐败的根本方法,不符合司法制度的 根本原就;翻异别堪:源于唐末五代,宋代实行较普遍;分为移司别堪和差官别推;3. 继承制度一般财产继承财产部分嫡庶诸子均分; 未娶妻者可分得另一部分聘财;非婚生子也享有肯定继承权;代位继承;北宋同唐,女子没有继承权,在室女只有一份嫁妆,仅是未成 婚兄弟聘财的一半;南宋时期在室女可获得兄弟继承份额的一半;户绝财产 死亡客商财产继承第九章:明代法律1. 大明律立法指导思想:肃正纲纪,重点治国;明礼导民,明刑弥教;法贵简当,使 人易晓 大明律是明朝基本法典,前后经过四次修订,历经三十年 大明律历经三十年的反复修订,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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