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张明楷:结合个案例谈共同犯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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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张明楷:结合25 个案例谈共同犯罪【中文摘要】 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加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实行相反的方法:其一, 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 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定,就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分;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急时,只要参加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 只有当参
2、加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答复“ 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 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 共同犯罪” 概念;一、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依据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需具备三个条件:第一,“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需是两个以上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才能;的人或者单位” ;其次,“ 构成共同犯罪必需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 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需是犯罪行为,否就不行能构成共同犯罪” ;第三,“ 构成共同犯罪必需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有意;”明显, 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是
3、,不区分共同犯罪的不同形状,统一确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即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参加人便是共犯人;一混合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混合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同时在不法与责任层面认定共同犯罪,而且先判定责任,再判定不法;这种认定方法存在明显缺陷;1.不利于处理没有责任的人参加共同犯罪的案件例 1:15 周岁的甲入户盗窃时,请17 周岁的乙为其望风;在乙的帮忙下,甲顺当窃取了丙的 2 万元现金;依据通说,由于甲没有到达责任年龄,故甲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不能以共犯论处;但是,这种结论不能被人接受;既然乙为16 周岁的盗窃犯望风应以盗窃罪论处,那么,当其为 15 周岁的人望风时
4、,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或许有人认为,对乙的行为可以直接以单个人犯盗窃罪论处;然而,其一,对乙不行能以直接正犯论处,由于乙没有直接实施将丙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实行行为,其望风行为根本不符合盗窃罪直接正犯的条件;其二, 对乙也不行能以间接正犯论处,由于只有作为幕后人掌握或者支配了构成要件实现的人,才是间接正犯; 乙应邀为甲望风的行为,不行能成立间接正犯;由此可见, 传统方法不利于共犯的认定;当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缺乏责任才能、违法性熟悉的可能性、期望可能性等其他责任要素时,也存在完全相同的问题;2.不利于处理他人参加本犯的不行罚的事后行为的案件例 2:本犯甲盗窃大型赃物后,需要特殊
5、工具分割赃物以便窝藏;乙知道真相却将特殊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工具供应应甲, 甲使用该工具顺当分割、统观点,本犯不能成为赃物犯罪的主体,窝藏了赃物; 乙的行为是否成立赃物犯罪?依据传 于是,乙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乙的行为也不是赃物犯罪的实行行为,故不成立赃物犯罪;但是,这种结论难以被人接受;二整体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整体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将二人以上的行为作为整体,进而判定该整体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并且同时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得出成立共同犯罪的结论之后,对各共犯人依据该犯罪定罪, 接着再考虑共犯人在共同犯罪
6、中所起的作用,问题;1.难以判定“ 共同的” 犯罪行为并依此量刑; 这种认定方法存在诸多例 3:甲坐上乙驾驶的出租车后,发觉前方丙女手上提着包,就让乙靠近丙行驶;乙知道甲的用意,依旧靠近丙行驶;甲夺得丙的提包后,让乙加速,乙立刻提速并将甲送往目的地;在本案中,难以认为乙与甲有“ 共同的犯罪行为” ;由于在离开甲的行为孤立地判定乙的行为时, 根本不能得出乙实施了“ 犯罪行为” 的结论,甚至可能认为乙实施的是正值业务行为; 其实,传统的认定方法是一种循环论证:在确定了乙是共犯的情形下,才说乙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可是,基于什么理由确定乙是共犯?又不得不说乙实施了犯罪行为;2.难以认定“ 共同的” 有意
7、例 4:甲向乙提议 “ 整理丙”,乙同意并与甲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丙死亡; 事后查明,甲有杀人有意,乙仅有损害有意,二者的有意内容并不相同;通说指出:“ 假如实施犯罪时有意的内容不同, 就背离了共同犯罪有意的本意,因而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例如一人基于损害的有意, 另一人是基于杀人的有意,即使先后或同时对同一对象实施的,也不能视为共同犯罪,只能依据各自的罪过和行为分别处理;” 可是,倘假设不将本案认定为共同犯罪,又不能查明是谁的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时,就只能认定二人分别成立有意杀人未遂与有意损害未遂; 但这一结论并不妥当,也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立法本旨参见本文其次部分;假如既否认共同犯罪,又强行
8、让甲、乙均对死亡负责,就违反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就;反过来说,只有将甲、乙认定为共同正犯;才能使案件得到妥当处理;通说明显没有为类似案件供应处理依据;其实,参加一起详细犯罪的人,既可能有相同的有意,也可能有不同的故意;要求有意内容相同,必定导致很多案件难以得到妥当处理;3.难以认定身份犯的共犯例 5:一般公民乙唆使国有公司出纳甲将公司保险柜内的现金据为己有;某日深夜,二人到达现场,乙撬开财务室铁门,甲用其掌管的钥匙打开保险柜,取走了 10 万元现金;由于传统的认定方法要求二人以上具有共同有意与共同行为,所以,当二人参加的犯罪是身份犯,而其中只有一人具备身份时,有身份者利用其身份实施的行为与无身
9、份者的行为具有不同性质, 于是显现认定上的困难;也正由于如此, 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始终争论的问题是,类似例 5 这样的案件, 应如何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司法说明的观点是,应当依据主犯犯罪的基本特点来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但是,这种观点存在明显的缺陷:第一,在我国,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只是量刑的依据,而不是定罪的依据;司法说明的观点导致先确定量刑情节后认定犯罪性质;其次,假如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在共同犯罪中都起相同的主要作用,便无法确定罪名;在例 5 中,很难认为二人的作
10、用有明显差异;刑法理论虽然认为应当以正犯的行为性质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但这种整体认定的方法,意味着非身份者与身份者的罪名必需相同,其结论明显不当;4.难以贯彻共犯从属性原理例 6:甲、乙与丙女共谋勒索财物;由丙女假装卖淫勾引被害人后,甲、乙立刻到现场,丙女快速离开,甲、乙向被害人勒索财物;在被害人识破真相后,甲、乙使用暴力抢劫被害人的财物;倘假设要问:“ 甲、乙、丙构成什么共同犯罪?” 结局是,既不能答复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也不能答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三抽象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抽象判定参加人是否实施了所谓犯罪行为,而不详细考察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性的传统认定方法,要么不当扩大了
11、共犯的范畴,要么不当扩大了既遂犯的范畴;1.不当扩大共犯的惩罚范畴例 7:甲潜入丙家盗窃时,恰好被乙发觉;乙知道甲会盗窃,就主动为甲望风,但甲对此并不知情, 乙的望风行为在客观上也没有对甲的盗窃起作用;依据传统的认定方法,乙实施了帮忙行为,且有帮忙有意,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但是,在例7 中,乙的行为与甲窃取他人财物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性,事实上也没有促进甲的盗窃行为;将乙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没有依据;2.不当扩大既遂犯的惩罚范畴例 8:甲意欲盗窃他人的汽车,让乙供应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但甲在使用乙供应的钥匙时,却不能打开车门;于是,甲用其他方法盗走了汽车;依据传统的认定方法,乙与甲有盗窃的共同有
12、意和共同行为,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乙对盗走汽车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可是,乙虽然对甲盗窃汽车实施了帮忙行为,但其帮忙行为与甲盗窃既遂的结果之间,既没有物理的因果性,也没有心理的因果性;让乙承担盗窃既遂的刑事责任,明显不当;例 9:“ 甲、乙共谋杀害丙,相约翌日到丙家共同将丙杀死;甲如期到丙家, 而乙未去,甲一人将丙杀死;” 通说指出:“ 共谋 是共同犯罪预备行为,共谋而未实行者无疑亦具备成立共同犯罪所需要的主客观要件;分的, 乙同样应负杀人罪既遂的罪责;” 甲一人杀死丙的行为与乙参加密谋杀人是密不行 明显, 通说是以共谋属于预备行为因而是犯罪行为为由,来论证乙应当负杀人既遂责任的;然而,杀人预备行
13、为不行能致人死亡;所以,在例 9 中,必需争论乙是否脱离了共犯关系;亦即,必需考察乙从前与甲共谋的行为,与丙的死 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性,但通说并没有这样做;名师归纳总结 针对传统方法的上述缺陷,依据共同犯罪的特点,本文就共同犯罪的认定,提出以不法为重第 3 页,共 7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心、以正犯为中心、以因果性为核心的基本方法;二、以不法为重心例 10: 甲与乙基于意思联络共同向丙开枪,甲射中丙的胸部,致丙死亡;乙射中丙的大腿,造成丙轻伤; 在本案中即使不考察乙的行为,也能认定甲的行为造成了丙的死亡结果;甲假设具
14、备杀人有意等责任要件,便成立有意杀人既遂;但是,倘假设单独认定乙的行为,就不能将丙的死亡归属于乙的行为;即使乙具备杀人有意等责任要件,也仅成立有意杀人未遂;倘假设乙仅具有损害的有意,就仅成立有意损害轻伤 罪;但是, 这种结论明显不当;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就是为了将丙的死亡结果客观归责于乙的行为;亦即, 只要认定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那么, 丙的死亡结果也要归属于乙的行为;假如乙具备杀人有意等责任要件,便成立有意杀人既遂;但是, 倘假设乙仅具有损害的有意,即使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也不能由于甲具有杀人有意,而认定乙构成有意杀人罪,而只能依据乙的责任内容,认定为有
15、意损害致死;例 11:16 周岁的甲与 13 周岁的乙共同轮番奸淫了幼女丙;由于二人共同实行不法行为,所以, 丙遭受轮番奸淫的结果不仅要归属于甲的行为,而且要归属于乙的行为,据此,二人成立轮奸; 即使乙没有到达责任年龄,对甲也要以轮奸论处;不难看出,参加人是否具备责任要素,不影响能否将结果归属于其行为;这也说明,共同犯罪是不法形状;例 12: 甲、乙、丙三名逃犯共同方案,假如有人追捕就开枪射击;在夜间逃亡的过程中,逃犯甲错将同案犯乙当作追捕者,以杀人的有意向其射击,但没有造成乙死亡;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对被害人乙也要以谋杀未遂论处;德国也有学者支持这一判决结论;诚然, 假如甲射击的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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