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编最完整编辑5000字毕业材料范文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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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 单位代码:14100 Shando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and Law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版权法上的技术措施滥用的规制研究院 系 部 民商法学院 专 业 知识产权 年 级 2017级 班 级 1班 学生姓名 * 学 号 * 指导老师 高* 职 称 副教授 2017 年 4 月 30 日版权法上的技术措施滥用的规制研究院 系 部 民商法学院 专 业 知识产权 年 级 2017级 班 级 1 班 学生姓名 * 学 号 * 指导老师 高* 职 称 副教授 2017年 4 月 30 日 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书 本人声明:我将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负担行
2、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在我国法律实务中的适用是我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研究、写作的成果,论文中所引用他人的无论以何种方式发布的文字、研究成果,均在论文中加以说明;有关教师、同学和其他人员对本文的写作、修订提出过并为我在论文中加以采纳的意见、建议,均已在我的致谢辞中加以说明并深致谢意。论文(设计)作者(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指导教师已阅(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毕业论文(设计)版权使用授权书本毕业论文(设计)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在我国法律实务中的适用是本人在校期间所完成学业的组成部分,是在山东政法学院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因此,本人特授权山东政法学院可将本毕业论文(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
3、书籍、数据库保存,可采用复制、印刷、网页制作等方式将论文(设计)文本和经过编辑、批注等处理的论文(设计)文本提供给读者查阅、参考,可向有关学术部门和国家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呈送复印件和电子文档。本毕业论文(设计)无论做何种处理,必须尊重本人的著作权,署明本人姓名。 论文(设计)作者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指导教师已阅(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目 录摘要I关键词IAbstractIIkey wordsII引言1一、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概述1(一)基本概念界定11.负担行为的界定12.处分行为的界定13.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分离”的理解2(二)相关概念:债权行为、物权行为2(三)负担行为和处
4、分行为相分离的提出3(四)相关理论:物权行为理论3二、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的价值探讨和价值批判3(一)负担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的价值探讨31.保护交易安全32.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的合理性分析4(二)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的价值批判41.对原权利人不公42.不存在真正的处分行为53.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是否较现有制度更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6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分离的法律适用6(一)物权法15条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分离的态度6(二)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分离与善意取得制度之比较7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分离对交易安全的保护72.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83.两者之间的关系8(三
5、)保留所有权买卖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分离的支持9(四)我国法律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态度的新动向9(五)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视角下的不当得利制度10参考文献:11谢辞:11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在我国法律实务中的适用 摘要: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是德国法中法律行为的重要分类,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也成为我国理论研究的时尚,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分离一直没有明确的态度。近年来随着多部相关法律的相继出台,对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分离的争议越来越大: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是否具有存在的价值,我国法律规范对待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分离的立场如何,负担行为与善意取得制度、不当
6、得利制度存在什么样的联系。这些问题的解决关系到我国将来民法典物权编修订的过程中要采用怎样的物权变动模式等一系列问题,对我国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的形成都有着重要影响。另外,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学习,以期将相关长期困扰自己的理论难题厘清,对相关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 价值探讨和批判 法律适用 Burden phase separation behavior and dispose behavior in our country, the applicable law and affairs Abstract:Burden behavior and dispo
7、sition is an important classification of legal act in the German law after the 1990 s, has become a fashion of theoretical research in our country, bu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law for separation of burden behavior and disposition has not been clear. In recent years, with a number of related laws intr
8、oduced successively, the burden of action and disposition of phase separation is more and more controversial: whether burden phase separation behavior and dispose behavior has the value of existence, the burden of legal norms to behavior and disposition, how the position of phase separation burden b
9、ehavior and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there is what kind of relationship system of unjust enrichment. The solution of these problems related to Chinas future civil code in the process of revision of real right to use the series of problems, such as how to the real right change mode of property l
10、aw in China and even the whole all have important influence on the formation of the civil law system. In addition,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se problems, in order to the related problem of his theories clear for a long time, have a deeper understanding to the problems. key words:Burden disciplinary ac
11、tions;the real right behavior theory; value discussion and criticism; the applicable law 引言:在德国的民法理论中,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是法律行为中最基本的分类。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的理论由萨维尼最初提出。在萨维尼之后,又有许多支持者对这一理论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自该理论产生之日起所受到的批判也从未停止过。【1】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60-161页.在本科学习过程中,对此问题常有疑惑,然而国内外学者意见不一,很多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导致了理论上和实务中的混乱
12、。通过对该问题的学习与研究,试图对相关方面的理论难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时了解我国法律及实务在相关问题上的态度,更重要的是学会用抽象的理论解决实务中的难题。 一、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概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 1.负担行为的界定对负担行为进行界定必须明确一下三点:其一,负担行为【2】 赵冀韬.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法律出版社2005年.15-16页.指的是某人通过该行为向其相对人表示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并以此建立起债的关系。其二,负担行为既可以是双方行为,又可以是单方行为。前者如买卖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后者如悬赏广告,仅仅意味着如果符合悬赏条件,悬赏人即愿意对其为一定给付,并不发生所有权转
13、移的问题。其三,负担行为仅仅适用于债法范畴。因此,在婚姻法、继承法中即使因法律行为使某人负有某项义务也不能使用负担行为这一概念。 2.处分行为的界定处分行为【3】 赵冀韬.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法律出版社2005年.15-16页.指的是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理论通说认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处分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其一,处分行为是对标的物的处分,没有标的,处分行为也就无从谈起。其二,处分行为的结果则是直接导致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非使行为人负有债法上的义务。这样看来,处分行为的结果便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而使其享有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其所有权。
14、 3.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分离”的理解孙宪忠教授曾指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离,实际上包含着分离原则和抽象原则两个方面,而抽象原则又可分为内部抽象原则和外部抽象原则。所谓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离原则,是指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互独立,是两个独立的不同的法律行为。所谓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内在的抽象性,指处分行为本身在内容上是无目的的。这就意味着为处分行为的当事人之间无需就给予财产所依据的原因达成一致。所谓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的的外在抽象,则是指处分行为的效力不依赖于其作为其原因的负担行为的效力。具体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上的内容:首先,作为原因的负担行为的欠缺或者是瑕疵,不能影响处分行为的效果;
15、其次,负担行为的无效并不能导致处分行为的无效。 (二)相关概念:债权行为、物权行为 根据上文所述负担行为的含义,因为它是设定义务的行为,该义务主要是债权上的义务,所以我国很多学者将其译为债权行为。但是在德国民法上,在论及与处分行为相对的法律行为时,常使用负担行为的概念。故在体系上,负担行为较债权行为与范围更加广泛的处分行为相对应,所以更加准确的说,负担行为应该是债权行为的上位概念。 然而在法律行为的分类中还存在着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和处分行为具有以下关系:处分行为是物权行为的上位概念,物权行为仅仅是处分行为适用于物权法领域时的特殊称谓,它只具有使物权直接发生、变更、移转、消灭的效力,并不涉其他权
16、利。除了物权行为外,处分行为的子概念还包括准物权行为,即直接使其他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发生、变更、移转和消灭效力的其他处分行为。本文论述的重点为物权行为,也即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分离,而“物权行为理论”这一观点的系统的理论是本文的重点研究内容。 (三)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的提出19世纪,萨维尼发表了其关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的理论。这一理论的灵感就来源于他观察人们向乞丐而为施舍的过程:当某人向乞丐赠与一枚硬币时,在某人与乞丐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由此,他断言:“所有权的移转并不一以债权行为为必要,交付表达了所有权让与的意思合意,是一个真正的契约,实际上是一个物权法上的物权契约。
17、”【4】 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12-113页. (四)相关理论: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试图告诉我们以下道理:一个买卖过程应该被分为以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买卖契约的订立,其法律效果仅仅是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建立,为债权行为。第二阶段是标的物所有权的实际转移,然而为了使物权发生变动,双方在此阶段又进行了一个关于转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了交付或登记,由此来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另外,物权行为理论应该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是处分行为具有独立性,即处分行为独立于负担行为,在债权合意之外存在独立的物权合意。二是物权行为无因性,即处分行为的
18、效力不受负担行为效力的影响。三是物权形式主义原则,即创设、变更、废止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二、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的价值探讨和价值批判(一)负担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的价值探讨1.保护交易安全支持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的学者认为,由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离切断了物权变动结果与负担行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无论负担行为因何种原因发生何种变动,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这样看来,一方面,受让人可以确定地获得标的物物的所有权,不必担心由于负担行为的瑕疵而使自己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另外一方面,受让人在获得物权之后所实施的处分行为的效力,可以完全排除负担行为的影响,从
19、而很好地保护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5】 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12-113页.但是笔者认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侧重保护了受让人的利益,而没有注意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如在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与原权利人订立了买卖合同,同时交付了标的物,后原权利人得知自己被欺诈而撤销了其与买受人的买卖合同,其效力竟不能及于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则此时出卖人只可依不当得利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会导致对原权利人的不公。故笔者认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仅仅算得上是加速了物权的流转,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不能很好的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故不能算得上保护了交易安全。 2.
20、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的合理性分析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是在德国民法中衍生、发展而来的,该理论在德国得以真正发展正是基于其自身在理论体系以及作为德国本土资源的合理性。首先,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离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相互配合,共同起到了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对于这一点,笔者将在下文中详细论述。其次,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离是与德国民法将债法与物权法、债权与物权的法律体系相区分环环相扣的。即区分债法与物权法以及债权与物权的法律体系,为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的区分提供了合适的土壤,因此,在此环境下承认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离从逻辑上看起来也较为顺畅。 (二)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分离的价值批判 1.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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