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期末考试合集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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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比较法期末考试复习参考1. 裁判官告示和法学家解答在罗马法中的地位和意义是怎样的?裁判官法是首先赋予市民法以活力的法,帕比尼安说过 “它是由裁判官为了公共利益而引入的法, 其宗旨是辅佐、补充和修正市民法,人们也称其为荣誉法,这一成为来自于执法官的荣誉。 ”裁判官并不能直接修改由城邦立法机构指定的法律,但他可以通过司法活动创造、变通或者解释法律规则,使某些适用范围有限的或者僵硬的法律规则适应新的情况并且散发活力。裁判官在司法审判当中特别注意运用公平和诚信标准,从而使得一些古老的法律规则能够在发展着的社会生活中获得动态的更新和运用,由其是随着外事裁判官的设立,公平和诚信的标准更受重视, 从而使
2、大量的非罗马市民得到平等的司法保护,为商贸活动的扩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学家解答从奥古斯都时代开始在一定的程度上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在后古典法时期, 皇帝对法学家解答的发展和运用加以限制,仅赋予帕比尼安、保罗、盖尤斯、 乌尔比安和莫德斯丁的论著具有法律渊源的效力。从此法学理论的状况已经不再允许人民按照统一的传统脉络把握法学的多样性和纷繁性。2. 试论述 common law 与 jus commune 的各自含义和相互区别。3. 法国革命时期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三权分立学说是如何理解的?这种理解与革命前的司法的状况有何关系?对于革命后法律体制特别是司法体制的建构的影响是这样的?与其他国家有何不
3、同?在 1789 年人权宣言当中宣称:凡是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明确的确立了权力分立与制衡学说,然而法国人对三权分立的理解受到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巨大影响,人民主权学说本身对于发对专制主义,确立民主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当时法国政治家认为立法权使人民意志的体现,这个全体意志的体现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其他权力都应当从属于立法权,任何反对立法权的行为就是同全体人民为敌,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 法国在革命时期的政治实践中,不是将法律奉为国家的最高权威,而是将国民公会即现实的立法机构作为最高权威,赋予立法机关以极大的权力,特别是在1793 年宪法颁布后, 执行机构的人员
4、从立法机构当中选任,执行机关只有在得到立法机关的云寻的时候才能行动, 至于司法, 在三权中地位最低,司法机关完全按照立法机关所宣誓的法律来进行裁判, 但是去不的对法律进行解释也不得对立法机关法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司法被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也体现了真格的制度设计没有和好的贯彻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以致后来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泛滥,在雅各宾派执政时期造成了议会暴政的后果。革命对于波旁王朝的司法是抱着敌视态度,这与波旁王朝统治时期法国的司法状况密切相关,在法国专制王权时期,法院作为专政工具,实施严刑并有权通过登记程序来审查议会立法。当时掌握司法权的普通法院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两者之间芥蒂颇深,相
5、互抵牾。 中央与地方、 王权与贵族权力之间的矛盾集中体现在国王、王室顾问团和行政官吏与十二个高等法院、尤其是巴黎高等法院之间的权力角逐上。代表地方贵族利益的高等法院经常借习惯法的力量来干预行政事务、尤其阻挠王室所欲推行的旨在削弱地方势力的改革。1641 年,国王通过圣热尔曼赦令部剥夺了高等法院对涉及王室和行政部门的案件的管辖权,而将这一权力交给了王室顾问团。法院的对立给历任政府带来很大的麻烦,他们拒绝适用新法,或者按照违背新法意图去解释法律,使得新法的不到实施。法国大革命的最初阶段,欧洲的封建势力组成国际联合武力对法国的资产阶级政权发动侵略战争。法国国内的封建势力和外国的封建势力互相勾结。资产
6、阶级政府为了自身的安全起见,不得不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案件,以加强行政机关的权力。以至于对法官控制、干预政府的忧虑始终困扰着法国革命后的改革。由此也可以理解法国在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 - - - - - - - - - 2 对三权分立学说进行解释的时候会做出极其不利于司法的解释。在革命后, 法国的司法机关的职权就是严格按照议会颁布的法律进行裁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也没有针对违宪立法和违法行政的司法审查权。在后来的实践中,4. 民法
7、法系形成公法私法划分的原因是什么?为何普通法系不存在这种那个意义的实际上的划分?讲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并将这个划分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是罗马法的首创。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 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 这意味着公法规范是强制性的, 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 私法是任意性的, 可以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罗马法中公法与私法的范围, 及其二者的关系, 因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变化。随着国家管理职能的健全, 一些原属于私法的问题, 也逐渐纳入了公法的范畴。可以说 ,17 、 18 世纪大陆法国家的公法是在近代资本主义革命特别是1789 年法国革命的推动下兴起的。
8、 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统治, 开始确立把他们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自然权力的主张制度化、法律化。在政治方面,他们提出民主、自由和分权; 在经济活动和个人生活领域 , 他们不仅要求财产权、契约自由等私法上的权利, 而且要求自由竞争、自由贸易, 把经济活动看作是纯粹私人的事, 要求限制国家对经济领域的控制和干预, 认为国家的任务就是“守夜人”或“仲裁者”。这样 , 作为限制和制约国家权力的有力武器的现代意义上的公法应运而生, 先是配置国家权力运行的宪法得以制定, 以此为基础 , 又产生了规范政府行为、 保护个人权利的行政法以及刑法与诉讼法的重大变革。公法发展起来后,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日益明显, 公
9、私法的分类也就最终确立。19 世纪 , 公私法的划分在以法、德为代表的法典编纂和法制改革实践过程中被普遍采用。公、私法的划分深深地渗透到了法院体系的结构、法律职业的划分之中。此时, 公、私法之分几乎成了一个自明的真理, 并发展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 正是以公私法的划分为理论指导, 大陆法系各国先后建立了双重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公私法划分的不断演进和发展, 使这种法律分类方法与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文化融合在一起。公法、私法的概念也随之演变为大陆法中基本的法律概念。5. 试论述普通法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则和区别技术。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此的解释为:法官对他审理的案
10、件作出判决时,不仅要考虑到先例,即其他法官在已决案件中对与此相同或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的判决中所运用的原则,而且在一定条件下, 他要受到已有判决的约束,接受并遵循特定先例而所确立的原则,不管他个人是否赞同该原则。其具体做法是: 第一,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和裁判所具有约束力,也拘束上议院本身。第二,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本院及所有下级法院和裁判所具有约束力。第三,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裁判所具有约束力,但对本院只具有劝说性拘束力。第四, 所有高级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裁判所都具有约束力。第五,欧洲法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和裁判所具有约束力。另外,还要注意的一点是,一个有拘束力的判决
11、,并不是这个判决的全部内容都具有拘束力,在判决中可能表达的关于法律情况的一般法律原则和一般意见,并不是判决的组成部分,它们属于附带说明的范畴,仅有说服力而无拘束力。有拘束力的仅是判决中的判决理由部分,即对争讼案件的它据以产生的特殊事实范围内作出的判决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东西。如何在遵循先例的基础上使得法律仍然能够发展,这是不同法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通过普通法法官几个世纪的努力,这一问题被基本解决,其主要的方式是通过先例的运用技术-相关的区别技术,法官才能够识别前后两个案例的特征正确的落实遵循先例原则。所谓区别技术, 实际上是司法过程中对不同的情形各种相关或者类似的因素进行区分,以找出其中的差别
12、, 并在法律上区别对待,得出不同的结论。他是判例法推翻先例的约束力或发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6 页 - - - - - - - - - 3 展先例的重要方法。首先要区分案件当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这关系到案件的裁量权,按照普通法规则,事实问题由陪审团裁断,而法律问题则归法官。而在大陆法系, 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意义并不大,因为在大陆法系不存在专门审查事实的机构,所有问题交由法官进行裁断。然后, 要对重要事实和不重要事实进行区分,只有重要事实
13、才对最终的判决产生影响,而不重要事实责被略去。博登海默认为: “只有那些在早期的判例中可以被称为该案的判决理由的陈述,一般来讲,才能在日后的案件中被认为是具有约束力的。当法官在裁定一个日后的案件时,他完全可以不考虑那些不具有裁判理由性质的主张。”所以区别技术还意味着确定先例的判决理由对本案是或否适用。这里的判决理由是相对于附带意见而言的。 在现实中, 不存在一个自动区分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的标准。这又就导致了现实当中存在着在不同法院之间对于一项先例中的意见到底是判决理由还是附属意见的不同看法。6. 试论述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法律解释的差别及其变化?在 18,19 世纪时期的法国,分权理论的极端化
14、导致了大陆法系国家对法院解释法律作用的否定,而要求法院把有关法律解释的问题提交给立法机关加以解决,有立法机关提供权威性的解释, 用以指引法官, 通过这种方法, 杜绝法官造法, 防止司法专横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但是在实践当中, 立法机关发现他被琐碎的法律解释缠住了身而无法挣脱,同时他又不允许法院在损害分权原则的前提下自行解释法律,于是就设立了上诉法院来解决这一问题。上诉法院通过撤销依据对法律错误解释所作的判决,然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后来, 上诉法院的职能又扩大到可以对法律做出正确的解释。在此基础上, 上诉法庭逐渐演变为司法机关。 但是同美国的上诉法院相比,其法律解释的权限明显不同
15、,美国的上诉法院不仅可以撤销下级法院对法律问题所做的错误判决并给出正确的法律答案,同时还可以自己对上诉案件做出新的判决。这就使得法律解释权完全掌握在审判官的手中,这与法国的审判官不具有独立的法律解释权根本不同。7.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在法律教育发面的差别表现在那些方面?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是什么?教师组成上的差别,欧洲的大学法律系以未必从事律师工作或者法官工作的年轻学生为对象,法学作为科学而存在,教授被认为是这门科学真理的发现这和传授者。在英国,法律家的培养从中世纪以来迄今为止,都是律师学院独立承担的,在律师学院上课的并非教师,而是高级出庭律师或法官。教学内容上的差别,茨威格特说,法国的法律教育
16、,一方面历史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为必修课程, 另一方面教育不是为了教授个别法律知识,而是以集合学得精神涵养为核心。通过对教材及其主题的彻底研究,重视逻辑和方法论,进行对素材组合思维的训练。现在法国虽然引进了实务教育, 但在法学教育中彻底的原理性思维认识培养的核心内容。同时法律家职务类型不同, 则由不同的学校进行培养。如法官大都由国立的法官学院进行培养。法国律师的培养的是由律师培训中心担当而且在律师培训所进行研修是法国的传统制度,研修者将接受与法律职业有关的法规、习惯和实务方面的教育,并重点研习雄辩之术。教学方法的差别,大陆法系在大学的教室里,主要由进行单向的讲授。以知识掌握为主,讨论和实践的可相
17、对较少,而且不被看好。 美国则实施判例教学法,这种方法在大量分析判例的基础上, 从中解释法律准则和原则。英国的高层次法律专家的的教育始终是一种实践性的实质上非学术化的教育。英国高等院校在十九世纪以前不怎么研究英国本国法律,大学里讲授的是当时欧洲大陆的教会法、罗马法以及法律史。真正称得上是法律训练的是放在律师学院一类这专门学校,而那更是以个案和判例为讲解中心,理论研究和严格的逻辑训练几乎很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6 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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