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浙江龙盛: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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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FIRM)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8/11楼 邮编 310007 电话: 0571-87901111 传真: 0571-87902008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 - - - - - - - -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2、 编号: TCYJS2020H1142号致: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龙盛”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3、勤勉尽责精神,对浙江龙盛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浙江龙盛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浙江龙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浙江龙盛保证该等证据真实,无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3、 本
4、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浙江龙盛实施本次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本次持股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 - - - - - - - - - 计划相关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持股计划所涉及的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龙盛为本次持股计划之目的专项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 浙江龙盛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
5、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浙江龙盛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且其股票依法在上海证劵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江龙盛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2137E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至远路2 号法定代表人阮伟祥注册资本325,333.186万元实收资本325,333.186万元经营范围染料及助剂、化工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生产、销售(化学危险品凭许可证经营);上述产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包装制品的销售
6、。本企业自产的各类染料、助剂、化工中间体的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口,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成立日期1998年 3月 23日经营期限永久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浙江龙盛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 - - - - - - - - - 二、 本次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0年5
7、月7日,浙江龙盛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根据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持股计划(草案)”),本所逐项核查如下内容: 1、 根据浙江龙盛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江龙盛在实施本次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次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款“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2、 根据浙江龙盛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
8、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款“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3、 根据浙江龙盛的确认,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款“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4、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和公司的确认,本次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款的规定。 5、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和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本次持股计划亦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筹资。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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