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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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
2、(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因公辞职第五条 领导干部因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得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第三章 自愿辞职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
3、职务或者公职。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
4、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一) 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二) 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三) 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四) 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
5、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二)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三) 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第四章 引咎辞职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
6、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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