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清算律师实务.doc
-公司清算律师实务 一、清算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成立清算组 1、成立时间: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组成人员: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3、 清算组成立后应在15日内召开清算会议,确定工作方案,编制清算工作计划。4、 清算组的职责:公司法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备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1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四、清算组接管公司 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及时接管公司,并要求公司移交下列资料: 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算以后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2、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 3、资产清册:通常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 4、合同等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编制成册 5、财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重要文件 6、职工名册,包含在职和离退的全体人员名册,详细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 7、公司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公司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1、通知债权人时间: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申报时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注:留存通知和公告的证据3、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4、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并查验有无遗漏,核对债权证明材料,对已确认的债权登记造册。5、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六、清理公司财产: 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债权处置1、 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2、 接管公司财产3、 收回对外投资,责成相关股东缴足未缴纳或抽逃的出资4、 登记债务,确认债务5、 接管公司的同时设立清算账户6、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商业活动7、对财产范围和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七、申请办理纳税清算首先到税务机关领取解散公司登记表,与专管员联系,确认欠税、退税事项,与债权清理同步进行 八、处理未了结业务,并回收公司债权 九、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财产变价处理完结以后,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十、编制、确认清算方案1、 编制清算方案:清算组应当在确认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职工安置方案、财产支付以及分配方案的基础上,编制清算方案。 2、职工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确认清算方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资不抵债的处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律师在办理公司清算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股东的想法,如果有合理的公司重整方案,应当促进公司的重整。 十一、实施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予以实施,剩余财产清偿顺序为:1、 支付清算费用2、 支付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 缴纳所欠税款4、 清偿公司债务5、 分配剩余财产:公司法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十二、提交清算报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出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将这些材料与清单报告一并提交股东会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法定性、合法性)清算报告内容:1、 公司结算原因及日期 2、清算组的组成 3、清算的形式 4、清算的步骤及安排 5、公司债权、债务确认和处理 6、清算方案 7、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8、清算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情况12、 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经确认后,应当且必须办理:1、税务注销登记;2、工商注销登记;3、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公司清算法律服务工作要点一、以公司要素为主线开展尽职调查二、根据尽职调查报告结果,并结合可能同步进行的公司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就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确认、资产的有效保全、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剩余财产的处置和分配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三、协助清算组与第三人协商业务了结、合同终止、债权回收、债务清偿等事项四、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仲裁 备注:难点:1、了结公司现有业务 2、回收债权 3、偿付职工债权 4、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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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清算
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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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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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律师实务
一、清算的根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成立清算组
1、成立时间:《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组成人员:《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 清算组成立后应在15日内召开清算会议,确定工作方案,编制清算工作计划。
4、 清算组的职责:《公司法》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备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1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四、清算组接管公司
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及时接管公司,并要求公司移交下列资料:
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算以后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2、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
3、资产清册:通常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
4、合同等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编制成册
5、财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重要文件
6、职工名册,包含在职和离退的全体人员名册,详细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
7、公司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公司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1、通知债权人时间: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申报时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注:留存通知和公告的证据
3、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4、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并查验有无遗漏,核对债权证明材料,对已确认的债权登记造册。
5、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六、清理公司财产: 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债权处置
1、 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
2、 接管公司财产
3、 收回对外投资,责成相关股东缴足未缴纳或抽逃的出资
4、 登记债务,确认债务
5、 接管公司的同时设立清算账户
6、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商业活动
7、对财产范围和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七、申请办理纳税清算
首先到税务机关领取解散公司登记表,与专管员联系,确认欠税、退税事项,与债权清理同步进行
八、处理未了结业务,并回收公司债权
九、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财产变价处理完结以后,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十、编制、确认清算方案
1、 编制清算方案:清算组应当在确认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职工安置方案、财产支付以及分配方案的基础上,编制清算方案。
2、职工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确认清算方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资不抵债的处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律师在办理公司清算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股东的想法,如果有合理的公司重整方案,应当促进公司的重整。
十一、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报告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予以实施,剩余财产清偿顺序为:
1、 支付清算费用
2、 支付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 缴纳所欠税款
4、 清偿公司债务
5、 分配剩余财产:《公司法》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十二、提交清算报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出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将这些材料与清单报告一并提交股东会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法定性、合法性)
清算报告内容:
1、 公司结算原因及日期 2、清算组的组成
3、清算的形式 4、清算的步骤及安排
5、公司债权、债务确认和处理 6、清算方案
7、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8、清算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12、 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报告经确认后,应当且必须办理:1、税务注销登记;2、工商注销登记;3、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公司清算法律服务工作要点
一、以公司要素为主线开展尽职调查
二、根据尽职调查报告结果,并结合可能同步进行的公司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就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确认、资产的有效保全、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剩余财产的处置和分配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清算组与第三人协商业务了结、合同终止、债权回收、债务清偿等事项
四、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仲裁
备注:难点:1、了结公司现有业务
2、回收债权
3、偿付职工债权
4、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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