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章程和法律职业道德(司法考试-完整编辑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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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前言总论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题型分值分布表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总计2009年46102010年46102011年66122012年66122013年6612二、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概要(一)结构与重点包括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公证制度和公证员职业道德等四个专题。每年考核12分,根据历年考题,以及近几年的考试趋势判断,重点是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与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部分。(二)学习方法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这四种人个性鲜明、特征明
2、显,考生可以采取“通观大略”的学习方法,把握住各个群体的基本特征,如对于法官,大家可以把握住其基本定位:“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然后针对题目中的具体选项做出整体上的判断,这样,即使你在细节上的掌握不是特别充分,也极有可能得分。专题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分论本专题为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论概述部分,主要讨论司法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及司法的功能、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等。涉及知识点较多,既有需要记忆的内容,也有侧重理解的内容。掌握本章内容对理解其他四个专题的内容颇为关键。考点一、司法1、乔治劳森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立法、司法、执法。2、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
3、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的问题。3、1787年分权学说被载入美国宪法,由学术层面进入现实实践,使得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4、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美国,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就仅指法院,而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5、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仿大陆法系德日制度,司法权即审判权,虽然审检合署,但是检察部门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6、社会主义中国,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7、我国司法的特征(1)独立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
4、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3)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司法者所做的裁判,必须是在受判决直接影响的有关各方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说服和辩论,并以此为基础作出。(4)终局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终局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已经作出立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告终结,也是终局性的体现。(5)普遍性:司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普遍性,在实质意义上,司法可以解决其他机关所不能解决的一切纠纷。在现代社会,司法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普适性的方式,法院已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8、司法的功能司法的
5、功能分为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1)司法的应然功能,即通常说的“定分止争”、“惩奸除恶”、“止恶扬善”、“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以及亚里士多德讲的“校正正义”等。(2)司法的实然功能。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我国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要延伸到“案结事了”的程度,强调实体效果。间接功能。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例题不定项】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在中国古代,没有司法的概念,也没有司法的活动B.孟德斯鸠首次提出政府职能的
6、三重划分,即立法、司法、执法C.我国清朝末年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将行使检察权的机关附设在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D.司法的应然职能包括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答疑编号506642010101:针对该题提问【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司法、司法制度。中国古代尽管没有司法的概念,但是有司法的活动。乔治劳森首次提出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实然功能包括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考点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司法机关的活动应当向社会公
7、开。(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利益无涉性和情感自控性。(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包括“认真倾听、说明根据、决定建立在证据基础上”。(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以及“程序合法”。(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2、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相比,司法效率更具有实在性与可见性。司法效率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3)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程序的终结性要求司法机关保证诉讼的不反复,落实“一事不再理”,防止重复追究,制止不合理的重审和再审。(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期间的严格性要求明确诉讼行为超期的责任和后果,
8、以此敦促各方积极行事,及时实施诉讼行为。(6)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3、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效率与公正都是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考点三、司法独立1、西方学者的解释:(1)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三权分立;(2)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据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3)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2、我国的司法独立:(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9、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3、马克思对司法独立的核心法官依法独立的观点: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例题不定项】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解和看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公正是由司法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司法权作为判断权,其性质决定了如果不能客观中立地判断,当事人不会信服司法权的判断B.不告不理原则体现了审判权的被动性,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C.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要主动提醒双方当事人注意庭审中的各种可能导致败诉的因素,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司法参与权D.为了客观
10、、中立、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答疑编号506642010102:针对该题提问【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司法公正。法官主动提醒的行为带有明确的倾向性,违反了司法的中立性。考点四、法律职业道德及其基本原则1、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2)职业的特殊性:政治性、法律性、行业性(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各有行业特征)、专业性。(3)更强的约束性: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2、法律职业道德的
11、基本原则(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4)互相尊重,相互配合。(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例题不定项】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规范作用和法律上的普遍强制作用B.虽然我国的法律职业主要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构成,但是,由于他们必须参加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因而他们应当具有共同的职业道德规范C.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职业特殊性D.法律职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但是法律职业之间具备同质性和行业属性,因此,多数国家规定担任法官、检
12、察官、律师无需专门培养和训练答疑编号506642010103:针对该题提问【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并不是法律,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普遍强制作用。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具有各自的行业属性,有其特有的职业道德规范。法官、检察官、律师需要专门的培养和训练。专题二、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本专题属于绝对重点、考分大户。本章主要讨论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主要内容为法官法关于法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其中法官职业责任的规定要重点理解和把握。本专题主要法律规定:1、人民法院组织法2、法官法3、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4、法官行为规范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
13、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6、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考点一、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1、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3)我国审判活动特有的原则和制度,具体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调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等。2、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1)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外部独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各种社会力量的法外干预。内部独立: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官。(2)不告不理原则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
14、法院审判范围应与原告起诉范围一致,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3)直接言辞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直接审理主义,其基本内容包括直接审理与直接受证两方面。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对证据的调查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4)审判及时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例题不定项】下列关于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不告不理原则体现了审判权的被动性,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B.一切审判程序都必须适用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C.审判独立原则包括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所谓外部独立,指法院
15、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各种社会力量的法外干预;而所谓内部独立指,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官D.审判及时原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答疑编号506642020101:针对该题提问【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不是一切审判程序都必须使用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例如二审的时候,可以是书面审理,所以选项B错误。考点二、我国的审判制度我国的主要审判制度有两审终审制度、审判公开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1、两审终审制度(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
16、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亦实行“一审终审”。(3)判处死刑的案件多了一个死刑复核程序。2、审判公开制度审判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6)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例题不定项】下列
17、说法错误的是?()A.法院实行审判公开,除非法有例外规定,记者都可以采访报道案件B.刘某以性生活不和谐提出与丈夫离婚且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C.我国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案件审判的一切程序都必须公开D.在审判制度中实行“两审终审制”,从来没有过“一审终审”的情况答疑编号506642020102:针对该题提问【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审判公开制度。根据审判公开制度,不是一切程序都必须公开的,选项C的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基层法院一系列的特别程序一审终审,选项D的说法错误。3、人民陪审员制度(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
18、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2)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3)人民陪审员的任命与任期。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4)人民陪审员的禁止性条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例题不定项】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
19、大学专科文化程度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答疑编号506642020103:针对该题提问【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禁止性条件,选项A和选项B正确。考点三、法官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1、法官的任职条件(1)中国国籍,年满二十三岁,拥护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2)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
20、、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3)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2、法官任职的禁止性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与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法官。3、法官的任职回避(1)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2)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
21、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3)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4)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5)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这里的从事律师执业包括: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以及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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