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促进科技成果结果转化法-修正后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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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后全文让科技成果更“接地气”无论对于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还是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而言,8月29日都是值得记忆的这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从10月1日起实施。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从未修改过,已明显滞后于当今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此次修法直指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难点、痛点,三大亮点可圈可点。其一,下放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一直以来,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等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被当作有形的国有资产处置,成果持有人要想转化必须经过层层审批,手续繁琐、过程缓慢。修改后的
2、法律明确规定,科研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其二,科技成果收益留归科研单位。之前,科技成果转化以后的收入必须上缴国库,与科研单位关系不大。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科研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其三,大幅提高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对科研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由现行法律不低于转化收益的20,提高至50。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改,不仅清除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也保障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合理收益,有利于调动他们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为成果转化提供动力。从
3、 长远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改还将产生更为深广的影响。一方面,在“以论文论英雄”的评价导向下,许多科研人员倾向于选择容易发论文的课题。新法的实 施,将引导科研人员在选题立项时就考虑后期转化,使科研活动更加“接地气”,从根本上破解“两张皮”的顽疾。另一方面,当前我国科研人员,特别是年轻科研 人员的收入整体偏低,这不仅影响他们的工作热情,也不利于科研后备人才的培养。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的大幅提高,为科研人员开辟了增加收入的合法渠 道,既体现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价值观念,也有助于吸引更多优秀青少年投身科技事业。当然,要想让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尽快发力,还需要出台实施细则,让法律
4、好操作、易执行。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技术权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
5、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6、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第六条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
7、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九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第十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
8、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
9、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第十二条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第十三条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
10、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第十四条国家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依法及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军品科研生产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第十六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
11、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第十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
12、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十九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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