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计划规章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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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字号选择:大 中 小发文字号 国税发201171号 发文日期 2011-07-13有效性 全文有效 所属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国
2、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应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提供针对性的纳税服务,以风险为导向,实施科学高效、统一规范的专业化管理。通过有效的遵从引导、遵从管控和遵从应对,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参照本规程实施。 第二章遵从引导 第四条遵从引导是指通过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和专业化的税收管理,提高企业自身依法处理涉税事务的能力。 第一节政策服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在出台重大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之前,
3、应征求企业意见,并对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第六条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公布实施以后,应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和辅导,做到公开透明,保证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引导企业的税收遵从。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收集企业的意见,为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第八条税务总局统筹协调企业意见收集反馈工作,并负责收集汇总企业集团总部和省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收集本地区成员企业的意见,并将意见汇总报税务总局。 第二节涉税诉求的受理和回复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辖区内成员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 税务总局可受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涉税诉求,并根据
4、不同情况决定直接办理或交由省以下税务机关办理。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本级的职责权限处理企业涉税诉求,遇有非本级职权范围事项的,应按规定向有权税务机关移送。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在处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涉税诉求时,应先提出具体处理建议,再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涉税诉求的处理意见与其他相关部门意见一致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直接回复企业;意见不一致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提请召开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明确处理意见后及时回复企业。 第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涉税事项以及企业反映的普遍性、行业
5、性涉税问题。 第三节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 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对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 第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调查和评价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情况: (一)企业内控制度及其运行情况; (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 (三)企业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 (四)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机制; (五)企业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 (六)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机制; (七)与企业内控体系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分类处理
6、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析结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税收服务和管理措施。 对未建立内控体系的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建立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对已建立内控体系的企业,重点监控其内控体系运行情况;对内控体系需要完善的企业,提出企业内控体系完善建议;对内控体系相对完善的企业,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税务总局统筹负责组织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运行情况的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辖区内成员企业的内控体系调查评析工作。 第四节税收遵从协议的签订和实施 第十七条税务总局与企业集团在自愿、平等、公开、互信的基础上,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共同承诺税企双方合作防控税务风险。
7、第十八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内控体系状况及税法遵从能力,经与企业协商,确定是否与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议。 税企双方确定税收遵从协议签订意愿后,依序进行共同磋商、起草协议文本、签订协议等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税企双方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后,由税务总局负责通报有关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贯彻落实税收遵从协议。 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监控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可与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协议内容不应与税务总局与企业集团签订的协议相冲突,协议文本及其执行情况应报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章遵从管控 第一节税源监控 第二十二条各级税务
8、机关可运用掌握的企业涉税信息,选取企业涉税事项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全面了解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税源变动情况,为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提供基础性信息。 第二十三条税源监控包括日常涉税事项监控和专项涉税事项监控。 日常涉税事项监控是指从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至申报纳税等日常征管环节涉税事项中选取相关事项进行监控,主要包括:登记事项监控、发票事项监控、认定审批事项监控、申报事项监控、其他事项监控等。 专项涉税事项监控是指从日常涉税事项以外的事项中选取特定事项进行监控,主要包括:企业涉税诉求处理情况的监控、税务风险内控情况的监控、税收遵从协议履行情况的监控等。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可按照企业所属行业、企业
9、是否跨区域经营等不同标准选取税源监控事项,从不同角度分类实施税源监控。 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共同特点,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为主线,划分若干业务板块,选取各板块中具有共性的事项实施监控。 根据企业是否跨区域经营的特点,区分适合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跨区域联动管理的监控事项和适合属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实施的监控事项。 第二十五条税源监控采用属地管理与集中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的监控能力,建立并发挥行业管理团队的作用,运用主要涉税指标进行重点监控。 在实施税源监控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职责分工将需要推送的事项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税务总局承担以
10、下税源监控: (一)组织、协调、指导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源监控工作; (二)明确监控重点,确定适合全国联动的监控事项,组织建立指标模型,设计并完善税源监控机制和模式; (三)汇总、比对分析、发布企业集团的重要税源监控相关信息; (四)组织实施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税源监控重要事项应对和处理; (五)税源监控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省以下税务机关承担以下税源监控: (一)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和任务,开展税源监控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监控重点,确定适合本地联动和主管税务机关自主实施的监控事项,参与测算指标技术标准、数据分
11、析模型、监控机制和模式的设计及完善工作; (四)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汇总、比对分析、传递税源监控相关信息; (五)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实施税源监控事项应对和处理; (六)落实上级机关要求的其他税源监控相关工作。 第二节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采集的企业风险管理信息进行整理,查找企业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履行其他涉税义务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第二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按行业、集团、区域特点及特定涉税事项等标准选取风险识别对象,选择对应的风险特征库,通过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计算机风险识别,并对识别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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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印发 企业 税收 服务 以及 管理 计划 规划 规章制度 试行 通知 国税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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