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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童乐幼儿园办学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童乐海宾幼儿园。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鹤岗市绥滨县第二小学院内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绥滨县教育体育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绥滨县教育体育局。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
2、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任忠祥。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开办资金:10万元。出资人任忠祥,出资金额10万元。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专业范围:教育;(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三)办学形式:全日制;(四) 办学规模:5个班共150人。(六) 招生区域:绥滨县绥滨镇各社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设成员为3人。第十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
3、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罢免、增补理事;(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
4、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第十五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一)聘任、解聘园长;(二)修改本单位的章
5、程;(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七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
6、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单
7、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宛航。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
8、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第二十六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
9、费来源:(一)举办者个人出资;(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费;(四)利息;(五)捐赠;(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条自己确定是否注明)。第三十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该条如有前置条款的需注明)。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
10、的约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
11、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第四十七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出资人签名: 2013年 月 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