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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资企业一、名词解释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二、简答独资企业特征: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2、业主对企业的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 3、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 4、企业虽然有自已的名称和商号,并以企业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和开展营业活动,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他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 5、业主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企业经营和收入可看做是业主的经营和收入,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 7、独资企业由于企
2、业的存在和业主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企业随业主的去世而结束。 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要有合法的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普通合伙企业一、名词解释合伙企业: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 承担无限连事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入伙: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全体合伙人与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
3、法人、基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除名:是指保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利闪或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二、简答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的合作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定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的情形包括: 公民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合伙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的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无法履行无限连带责任;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除名退伙的理由: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是由。有限合伙企业一、名词解释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共签协议、共同投资形成的合伙企业。二、简答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其中至少有一人或一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成
5、立的法律基础仍然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得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签署; 3、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无论是普通合伙人之间还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仍然存在信任关系; 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事责任,并且据此完全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5、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只以认缴的投资额为限负责,因此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丧失管理权国有企业一、名词解释国有企业:指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依照法定程序设立,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者和商业经营者,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组织。二、简答国有企业特征: 1、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2、国有企来无论规模大小,均有法人资格; 3、国有企
6、业实行所有要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制度。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名词解释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或集体性的经济组织所有,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配(部分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营业资格的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一、名词解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耕牛则,经中国政储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工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耕牛则,经中国政储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
7、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创办、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享权益的契约式合营企业。外资企业:是指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并拥有,由外国投资者独立经经营管理、独享利益和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 二、简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征: 1、中外双方或多方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产人和股东; 2、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德中国法人资格,因而中外投资者以投资额或所持股份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中外合营者委派组成的董事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运营管理体制; 4、合营企业中中国合营者
8、的股资可包括合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享有直接经营产品出口业务的权利,可以直接从国际市场采购原材料,也可直接向国际市场销售本企业的产品,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 6、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年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 7、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标志之一,处方的投入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5%; 8、合营企业的章程资本数额,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各方商定的外币表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征: 1、企业的投资者有中方,也有外方,可能是两方,也可能是多方; 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 3、中外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4、投资
9、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且在期满时将投资利益无偿留归中方; 5、企业的治理机构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 6、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可以不依照投资比例确定,而由双方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加以规定; 7、外方的投入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或者中外双方投资总量的25%; 8、企业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数额,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各方商定的外币表示。外资企业特征: 1、全部资本由外国的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的利润全归外国投资者,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3、外资具体规定业在中国应是一个经济实体或是法律主体,其中国的经营活动以自已
10、经的名义进行,自主经营。公司一、名词解释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肥肉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二、简答公司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 2、具备法人资格; 3、依法定程序设立; 4、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投资; 5、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依据。有限责任公司一、名词解释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人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外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二、简答有限公司特征: 1、股东人数最多为50人; 2、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不能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司资本; 4、股东
11、出资转让有一定限制。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须符合法定形式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 5、有公司住所。股东的权利: 1、出席股东会会议和对公司得大决策问题的计论权和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红利分配权(核心); 4、知情权; 5、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 6、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7、股份转让让权和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8、剩余财科的分配请求权。股东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事会或者监事的
12、报告; 5、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
13、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也职权。监事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师、行政法规、行政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
14、规定,基于股东的请求,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其也职权。三、选择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集。 2、股东会决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购东的非货币出资价值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该出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也股东承担连事责任。一、名词解释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二、简答一人公司特征: 1、一人公司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15、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 2、一人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3、注册资本(已取消); 4、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开发中心,而自然人所设的一人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开发中心; 5、一人公司的股东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只有一人,公司的章程由一个股东制定(相当于股东的决议必须是书面的,每年财务报告必经事务所审计); 6、为保障与人一人公司交易的当事人事法权益,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证明自已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分别独立的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事责任。一、名词解释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家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的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权回购:指公司股东
16、在公司的决定、行为严重损害或者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请求公司购回其持有的股权要求。二、简答公司股权回购情形有: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也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收章程使公司存续的。(60-90日)股份有限公司一、名词解释股份有限公司:指由2人以上200以下的股东发起设立,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发起设立:指公司发起人把拟设公司的全部股份一次性全部认购,
17、并不向社会募集任何数量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募集设立:指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但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认购比例,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使公司得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也职务也不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事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重要关系的董事。股份:是指以股票为表现形式,对公司资本作等额切分,每股价值相当,公平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加总合成资本总额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解单位。优先股:是指由公司个别股东持有的,在财产分配权利上比普通股有优先权的股份。 股份公司向发起人、法人
18、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股票:是公司签发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表示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由股份有限人司的章程确定等于或高于法定最低资本数额,由全体股东认购的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本总额。授权资本:指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有权发行的资本总额。二、简答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明确的章程所定的注册资本数额; 3、股份发行、筹办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出席的半数同意); 5、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19、; 6、有公司住所。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责任: 1、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有效成立的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 2、出资不足或者有瑕疵的补缴与补中美责任(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基他发起人承担连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公司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也发起人承担连事责任); 3、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过失行为的赔偿责任。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二、简答临时股东大会情
20、形: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1/3;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其他情况。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且要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全体股东应一次性足额募足全部资本,公司才可以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公司资本额应与公司资本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 3、资本不变原则:强调资本的公示性、确定性和稳定性,资本不可以随意减少,除非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1、股票经
21、国务院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无了;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1、股东会作出决议,必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通过;但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解散公司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决议,必须经出度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度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债券一、
22、名词解释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二、简答公司债券的特征: 1、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是债权证券; 3、公司债券的发行须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条件和证券发行; 4、公司债券是到约定期限由发行公司还本付息,是缴回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的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资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心中有存款利率
23、40%); 6、其他。公司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能不再提取。2、法定公积金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没册资本的25%一、名词解释分公司(分支机构):是由总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并隶属于总公司的,具有营业资格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经济组织。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的分立:是指由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几产责任相互独立的公司企业法人的行为。 1、自形成分立的决议或决定被批准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及债务
24、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5、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制度一、名词解释公司人格否认:,是指为了制止滥用公司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判令公司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或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二、简答公司人格否认的制度特征:1、公司人格否认以公司具有法人人格为前提;2、公司人格否认的结果是要求滥用控制权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法律责任;3、公司人格否认只是公司人格制度一的一种例外,不能普遍适用;4、公司
25、人格否认是对公司中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再调整,其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公司人格滥用行为的判断依据: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2、欺诈或者错误行为,包括股东对债权人的期诈和股东对公司的欺诈或错误行为;3、公司人格混同;4、公司管理和运作没有遵守公司程式;5、股东过度控制。论述题论述公司资本三原则: 资本三原则是有限责任的产物,在公司制度初期,盛行无限责任制。由于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债务不能分离,不存在资本三原则的生存空间。有限责任出现后,由于公司责任与股东个人责任相分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
26、司因经营失败而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不能超过公司直接追索股东的个人财产偿债,公司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保护债权人,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立法者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学者将这些具有共同法律的条文归纳综合,把它称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论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有7条(新公司法第58条至第64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且必须一次缴足; 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已予公示;一个自然人只能
27、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公司。 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论述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异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当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时,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不存在,股东很容易将公司财产和本人财产混同,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降
28、低交易风险,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对外公示等方面做了特别规定。 1. 资本制度更加严格。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高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 低3万元注册资本金且实行实缴制。另外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行“计划生育”; 2. 信息公开。即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送交会计事务所审计。 3. 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简化。即不设股东会。 4. 股东对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负举证责任。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 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
29、,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企业制和公司制。不论从设立方式还是从其管理解散及最后的清算以及承担的责任来说都不一样。试述企业设立登记的法律意义: 1.具有创设公司的功能。公司设立等级实质是将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最后在法律上予以确认,以法律形式赋予其法人资格,允许其开始营业的状态。 2.具有规范公司行为的功能。公司设立等级也是确定公司独立法人财产的界限。自公司登记起,公司拥有了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从而确定了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保护了社会交易各方的安全,另外,通过设立登记,禁止不具备条件的公司成立。 3.国家主管部门通过设立登记收集设立公司信息数据,实
30、现宏观经济调控。论述合伙企业法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设立登记的法律意义: 特殊的普通合伙既保留了普通合伙制度的特色,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合伙责任,该制度广泛的在世界各地传播与建立起来。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也顺应了这一时代潮流,在第六节规定了“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而这一节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关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规定。但是由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在法律中是初次予以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难免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的目的在于对这一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作出一些探讨,并对其提出自己的建议。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主要适用于从事审计活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结构,这些中介机构若
31、采用公司制企业形式,将得不到相对人足够的信任;若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则企业规模因合伙人之间顾虑连带责任而难以发展,企业规模不大也可能得不到相对人足够的信任。因此必须设计一种既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又附加连带责任条件限制的合伙企业。合伙人虽然只附条件地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此条件须严格限定为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形,与该服务事项无关的其他合伙人无须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这种需求下便应运而生了,我国合伙企业法之所以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显然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的合伙企业在最终承担责任的限度上有较大的差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受偿可能是有限的
32、,其只能要求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无过错的合伙人承担责任。例如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有个别合伙人因过错造成合伙企业责任,而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后,不足以偿债,债权人转而要求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该有过错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不足以清偿,此时合伙企业的责任能力因合伙企业的财产用于清偿殆尽而消灭,合伙企业无过错的合伙人依法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的受偿便成为有限的了。论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主要区别: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不取得法人资格。 (2)组织机构设置不同。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合作企
33、业可以设置董事会,也可以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3)合营企业任经营期间内外方不得先行收回投资,而合作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利益分配及亏损分担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企业,利益分配及亏损分担按照双方的合同进行。 (5)企业的经营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法律对不同的行业和项目的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论述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 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 2. 对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 述人员予以纠正; 4.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 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5. 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 6.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在股东年会上提出临时提案; 7.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8.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