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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L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P SL277-2002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monitoring 2002-09-04发布 2002-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1 目 次 1 总则 2 监测站网 2.1 监 测 站 网 职 责 和 任 务 2.2 监测点布设原则和选址要求 3 监测项目与监测方法 3.1 区域监测 3.2 中小流域监测 3.3 开发建设项目监测 4 遥感监测 4.1 一般规定 4.2 前期准备 4.3 遥感信息处理 4.4 遥感图
2、像解释 4.5 面积量算与汇总 4.6 质量控制 4.7 成果目录 4.8 检查与验收 4.9 资料整理 4.10 上报时限和程序 5 地面观测 5.1 适用观测项目 5.2 水蚀观测站点布设 5.3 水蚀小区观测 5.4 水蚀控制站观测 5.5 风蚀观测 5.6 滑 坡 和 泥 石 流 监 测 6 调查 2 6.1 询问调查 6.2 收集资料 6.3 典型调查 6.4 普查 6.5 抽样调查 6.6 数据处理和资料整汇编 7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7.1 监测内容与原则 7.2 监测项目、时段与方法 7.3 地 面 观 测 7.4 调查监测 本 规 程 用 语 用 词 附录 A 土壤侵蚀
3、面积统计表 附录 B 土训侵蚀面积动态变化 附录 C 水土保持公众参与调查表 附录 D 社会经济调查表 附录 E 气象资料收集调查表 附录 F 典型滑坡(含崩塌)调查表 附录 G 典型泥石流调查表 附录 H 典型或重点流域调查成果汇总表 附录 I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调查表 附录 J 水土流失与水土保持综合调查表 附录 K 植被线路调查登记表 附录 L 水土流失样地综合调查表 附录 M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抽检抽样比例表 条文说明 3 1 总 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依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全面总结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监
4、督和监测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现状、特点和发展要求,规范水土 保持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成果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效果的监测。 1.0.3 水土保持监测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宏观监测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2 连续定位观测、周期性普查和临时性监测相结合; 3 常规方法和现代先进技术相结合; 4 充分利用现有水文、泥沙和水土保持观测资料和相关技术。 1.0.4 在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 2 监 测 站 网 2.1 监测站网职责和任务 2.1.1 水土保持监测网络
5、是指全国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监测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防治区水土保持监测分站及水土保持监测点。 2.1.2 省级和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水土保持监测规划和实施计划,建立水土保持监测信息网,承担并完成水土保持监测任务,负责对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负责对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及时掌握和预报水土流失 及其防治动态,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各级监测机构职责分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国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对全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拟定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绢对全国性、重点
6、地区、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负责对监测仪器、设备和质量和技术认证,承担对申报水土保持监测资质单位的考核、验证工作。 2 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参与国家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和开展流域内大型工程项目和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 4 土保持监测工作。 3 省级水土保持监测总站负责对所辖区内监测分站、监测点的管理,承担国家、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的监测工作。 2.1.3 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任务是:按国家、流域和省级水土保持监测规划和计划,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水土保持动态变化进行监测,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
7、监测报告。 2.1.4 监测分站应根据水土流失类型区及其重点防治区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进行设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类型区监测分站应统一规划,合理布设。 2.1.5 应根据 全国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规划和监测工作需要,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防治区分布情况,布设相关监测点。水土保持监测点定期收集、整(汇)编和提供水土流失及其防治动态的监测资料。按照监测目的和作用,监测点分为常规监测和临时监测点。 1 常规监测点是长期、定点定位的监测点,主要进行水土流失及其影响因子、水土保持措施数量、质量及其效果等监测。在全国土壤侵蚀区划的二级类型区应少设一个常规监测点,并应全面设
8、置小区和控制站。 2 临时监测点是为某种特定监测任务而设置的监测点,其 采样和采样断面的布设、监测内容与频次应根据监测任务确定。临时监测点应包括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点,崩塌滑坡、泥石流和沙尘暴监测点,以及其他临时增设的监测点。 2.1.6 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点前,应调查收集有关基本资料,如地质、地貌、土壤、植被、降水等自然条件和人口、土地利用、生产结构、社会经济等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强度、危害及其分布;水土保持措施数量、分布和效果等。 2.2 监测点布设原则和选址要求 2.2.1 监测点布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根据水土流失类型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 定监测点的布局。 2 以大江大河流域为单元
9、进行统一规划。 3 与水文站、水土保持试验(推广)站(所)、长期生态研究站网相结合。 监测点的密度与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区的类型、监测点的具体情况和监测目标密切相关,应合理确定。 2.2.2 常规监测点选择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5 1 场面积应根据监测点所代表水土流失类型区、试验内容和监测项目确定。 2 各种试验场地应集中,监测项目应结合在一起。 3 应满足长期观测要求: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比 较配套的科技人员;有能够进行各种试验的科研基地;有进行试验的必要手段和设备;交通、生活条件比较方便。 2.2.3 临时监测点选择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检验和补充某项监测结果而加密的监测点,其布设方式与密
10、度应满足该项监测任务的要求。 2 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效果的监测点,应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要求设置。 3 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沙尘源区等监测点应根据类型、强度和危害程度布设。 3 监测项目与监测方法 3.1 区 域 监 测 3.1.1 区域监测应包括以下项目: 1 不同侵蚀类型(风蚀、水包昨冻融侵蚀)的面积和强度。 2 重力侵蚀易发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进行典型监测。 3 典型区水土流失危害监测; 1)土地生产力下降; 2)水库、湖泊、河床及输水干渠淤积量; 3)损坏土地数量。 4 典型区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 1)防治措施数量、质量:包括水土保持工程、生物和耕作等三
11、大措施中各种类型的数量及质量。 2)防治效果:包括蓄水保土、减少河流泥沙、增加植被覆盖度、增加经济收益和增产粮食等。 3.1.2 区域监测应主要采用遥感监测,并进行实地勘察和校验。必要时,还应在典型区设立地面监测点进行监测。也可以通过询问、收集资料和抽样调查等获取有关资料。 3.2 中 小 流 域 监 测 6 3.2.1 中小流域监测应包括下列项目: 1 不同侵蚀类型的面积、强度、流失量和潜在危险度。 2 水土流失危害监测; 1)土地生产力下降; 2)水库、 湖泊和河床渠淤积量; 3)损坏土地面积。 3 水土保持措施数量、质量及效果监测: 1)防治措施:包括水土保持林、经果林、种草、封山育林(
12、草)、梯田、沟坝地的面积、治沟工程和坡面工程的数量及质量。 2)防治效果:包括蓄水保土、减沙、植被类型与覆盖度变化、增加经济收益、增产粮食等。 4 小流域监测增加项目: 1)小流域特征值:流域长度、宽度、面积,地理位置,海拔高度,地貌类型,土地及耕地的地面坡度组成。 2)气象:包括 年降水量及其年内分布、雨强、年均气温、积温和无霜期。 3)土地利用:包括土地利用类型及结构、植被类型及覆盖度。 4)主要灾害:包括干旱、洪涝、沙尘暴等灾害发生次数和造成的危害。 5)水土流失及其防治:包括土壤的类型、厚度、质地及理化性状,水土流失的面积、强度分布,防治措施类型与数量。 6)社会经济:主要包括人口、劳
13、动力、经济结构和经济收入。 7)改良土壤:治理前后土壤质地、厚度和养分。 3.2.2 小流域监测应采用地面观测方法,同时通 过询问、收集资料和抽样调查等获取有关资料。中流域宜采用遥感监测、地面观测和抽样调查等方法。 3.3 开发建设项目监测 3.3.1 应通过设立典型观测断面、观测点、观测基准等,对开发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和运行初期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效果进行监测。 3.3.2 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因子监测应包括下列项目: 1 地形、地貌和水系的变化情况; 2 建设项目占用地面积、扰动地表面积; 7 3 项目挖方、填方数量及面积,弃土、弃石、弃渣量及堆放面积; 4 项目区林草覆盖度。 3.3.3 水
14、土流失状况监测应包括下列项目: 1 水土流失面积变化情况; 2 水土流失量变化情况; 3 水土流失程度变化情况; 4 对下游和周边地区造成的危害及其趋势。 3.3.4 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应包括下列项目: 1 防治措施的数量和质量; 2 林草措施成活率、保存率、生长情况及覆盖度; 3 防护工程的稳定性、完好程度和运行情况; 4 各项防治措施的拦渣保土效果。 3.3.5 开发建设项目监测应主要采用定位观测和实地调查方法,也可同时采用遥感监测方法。 4 遥 感 监 测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应通过遥感信息和其他信息监测土壤侵蚀类型、强度及空间分布,以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与效果。 4.1
15、.2 遥感监测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土壤侵蚀因子:包括植被、地形和地面组成物质等影响土壤侵蚀的自然因子,以及开矿、修路、陡坡开荒、过度放牧和滥伐等人为活动。 2 土壤侵蚀状况:包括类型、强度、分布及其危害等。 3 水土流失防治现状:包括水土保持措施的数量和质量。 4.1.3 监测区域级别、比例尺和周期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区域级别与比例尺:按面积大小分为全国、大江大河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与重点防治区、县与流域等 4个级别。 2 各种监测区域的最小比例尺: 1)全国与大江大河流域;不小于1:250000; 2)省(自治区、直辖市)与重点防治区:不小于 1:100000; 8 3)县(县级市):不小于 1:50000; 4)小流域(包括大型建设及开发项目区):不小于 1:10000。 3 监测周期:全国、大江大河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周期为 5 10 年,重点防治区、县和小流域(包括大型开发建设项目区)监测周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1.4 遥感信息的选择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源与使用:按照监测区域的大小和制图比例尺,选择相应的航天遥感、航空遥感信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