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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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 SL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2232008 SL2231999 替代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 2008-发布 20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 的通知 水国科 2008 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经审查,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
2、程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编号 为 SL 2232008,代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1999。 本标准自2008 年 月 日起实施。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八年 月 日 前 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 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 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 章 15 节 146 条和 25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
3、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 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 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 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4、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委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委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 涛 韦志立 司毅军 伍宛生 江瑞勇 何建新 宋崇能 王韶华 宋彦刚 邓良胜 张忠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 次 1 总 则 .8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9 3 分部工程验收 .10 4 单 位 工 程 验收 .11 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
5、3 6 阶 段 验 收 .14 6.1 一 般 规 定 .14 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15 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16 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16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17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9 7 专 项 验 收 .20 8 竣 工 验 收 .20 8.1 一 般 规 定 .20 8.2 竣工验收自查 .22 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22 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23 8.5 竣 工 验 收 .23 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249.1 工 程 交 接 .24 9.2 工 程 移 交 .25 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
6、工处理 .25 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25 条文说明 .86 竣工验收主 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87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 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 1、 2、 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 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
7、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8、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 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 定书上签字。 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 2/3 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 1/2 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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