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的定性人体器官被盗窃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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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人体器官被盗窃的定性5 月 16 日,中国法院网登载了肖庆华、曾照旭人体器官是否属于盗窃罪的对象一文后,对该文所述案件, 即陈某用姿色引诱受害人到其出租房内,用迷药将受害人迷倒后, 伙同刘某和徐某将受害人的两颗肾脏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一定的争议。 5 月 17 日,丁吉生同志撰文 活人身上的器官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5 月 23 日,肖、曾二人再次发表再论肾脏被盗该如何处罚 论证陈某等人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的观点,同日,何庆、宋载云二位同志也撰文驳 人体器官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对象案件定性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对此笔者本着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的目的,
2、也谈谈自己的一管之见,与各位同仁商榷。一、活人的器官成为犯罪对象时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物,不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正如肖、曾二人在文中所述,人体具有特殊的属性,活人之身体,不得成为法律之物,未与人之活体分离的人体器官作为活体的各个组成部分,也就不能成为法律之物, 只有当人体器官与人之活体分离,才能成为法律上的物。 而物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必须具有经济属性和法律属性, 因此,只有与活体分离的人体器官才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在肖、曾二人所述案件中, 陈某等人攫取的肾脏在当今医学上具有经济价值是不容质疑的,而是否应认定具有法律属性就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本案中,陈某等人是通过实施二个行为来实现其攫取受
3、害人器官的目的,一是手段行为,迷倒受害人 ; 二是目的行为,从昏迷的受害人身体内取走肾脏,既然是从活人的身体内取走肾脏,那么这一目的行为所侵犯的对象就是针对属于活体组成部分的肾脏,而不是与活体分离的肾脏, 不能成为法律之物。虽然陈某等人将肾脏从受害人身上取走之时,肾脏与活体分离,具有物的法律属性,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但这是陈某等人侵犯活体肾脏的必然结果,这并不能改变目的行为所侵犯对象的属性, 实质上是行为人通过实施目的行为,侵犯不能成为法律之物的对象使其成为具有法律属性的物。 因此,本案中,陈某等人出于攫取他人器官的目的而侵犯活人的肾脏不能认定为具有法律属性的物,不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4、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3 页 - - - - - - - - - 2 肖、曾二人在前后发表的二篇文章中认为在陈某等人从受害人身上取走之时,肾脏脱离受害人人体,属于盗窃罪的对象, 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肾脏为目的,取走受害人肾脏只是盗窃行为的一种手段,从属于盗窃这一行为整体, 从而认为陈某等人从受害人身上取走肾脏这一行为构成盗窃罪; 何、宋二人在驳人体器官是否构成盗窃罪对象案件定性一文中,认为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迷药将受害人迷倒,使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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