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六版刑法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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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刑法总论第一章 刑法学: 是讨论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刑法: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法律;立法说明: 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说明;司法说明: 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说明;学懂得释: 就是由国家宣扬机构、含义所做的说明;社会组织、 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的文懂得释: 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说明;论懂得释: 就是依据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形,从规律上所作的说明;当然说明: 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
2、形式规律,将该事 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畴之内的说明;扩张说明: 是依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说明;限制说明: 是依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说明;其次章 罪刑法定原就: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适用刑法人人公平原就:对任何人犯罪,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公平;不答应任何人有超越法律 的特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就:第三章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畴问题;1 属地原就: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仍是外国人,都适用 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
3、领域之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属人原就: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都适用本国刑法;凡是本国人犯罪, 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仍是在本国领域外,爱护原就: 即以爱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仍是外国人,域外,都适用本国法律;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仍是在本国领1 普遍原就: 即以爱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仍是外国人,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仍是本国领2 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
4、题;1 从旧兼从轻原就:即新法原就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就要依据新法处理;第四章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犯罪的形式概念: 仅从犯罪的法律特点上给犯罪下定义,犯罪;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点,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依据和理由;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即指出犯罪的本质特点,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点的概念;犯罪构成: 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打算
5、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 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爱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 有些罪的犯罪构成仍要求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 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方法;犯罪主体: 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才能、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有些罪的犯罪构成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第五章犯罪的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害的客体,体;即我国刑法所爱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犯罪的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
6、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爱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 分或某一方面;犯罪的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爱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 刑法所爱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简洁客体: 又称 单一客体 ,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复杂客体: 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物质性犯罪客体: 侵害的标志是产生物质性的损害或威逼,关系;可能成为物质性犯罪客体的社会非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标志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的形式,可能成为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 是指刑法分就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第六章1 危害
7、行为: 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需具备的要件,也是犯罪客观方面唯独的为一切犯 罪所必需具备的要件;危害结果: 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需具备的要件;作为: 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1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是是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真正不作为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持有: 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掌握;构成结果: 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非构成结果: 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物质性结果:
8、是指现象形状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状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直接结果: 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间接结果: 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第七章 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 是指具备刑事责任才能,然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自然人: 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刑事责任才能: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认和掌握自己行
9、为的才能;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辨认才能: 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辨论熟悉才能;掌握才能: 是指行为人具备打算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才能;完全刑事责任才能:简称为刑事责任才能或责任才能,完全责任才能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才能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完全无刑事责任才能:简称完全无责任才能或无责任才能,是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掌握自己行为的才能;相对无刑事责任才能: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才能,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峻犯罪具有刑事责任才能,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才能的情 况
10、;减轻刑事责任才能:又称限定刑事责任才能、限制刑事责任才能、部分刑事责任才能,是指 生理功能缺陷等缘由,而使行为人实施刑罚所禁止的行为时,虽然具有 因年龄、精神状况、责任才能, 但其辨认或者掌握自己行为的才能较完全责任才能有肯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 况;刑事责任年龄: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 任而必需达到的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格、位置或状态;身份犯: 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依据的犯罪;真正身份犯: 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该犯罪根本不行成立的犯罪;1 不
11、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自然身份: 是指人因自然因素所给予而形成的身份;法定身份: 是指人基于法律所给予而形成的身份;定罪身份: 即打算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量刑身份: 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特殊身份群体:是指主体反面具有某种特殊身份的人群;1 单位犯罪: 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 害社会的行为;2 双罚制 :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刑罚惩罚;单罚制: 即单位犯罪的,只惩罚单位或只惩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转嫁制: 是指,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以刑罚惩罚
12、而对直接责任人员不予惩罚;代罚制: 是指,单位犯罪的,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惩罚而不惩罚单位;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第八章1 有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 而构成犯罪的;熟悉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有无熟悉和熟悉的程度如何;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怎样;直接有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定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期望这种结 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 间接有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13、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1 犯罪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 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过防止的一种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防止,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不行抗力大事: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有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缘由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意外大事: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有意或者过失,而
14、是由于不能预见的缘由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期望可能性: 是指依据具体情形,有可能期望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犯罪目的: 是指犯罪人期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 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熟悉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形不正确的熟悉;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 法律熟悉错误: 即行为人在法律上熟悉的错误,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惩罚的不正确的懂得;事实熟悉错误: 即行为人在事实上熟悉的错误,懂得;是指行为人对自
15、己行为的事实情形的不正确客体的错误: 即行为人意图侵害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害了另一种客体;对象的错误: 1 兽当人(未遂),2 人当兽(过失或者意外大事),3 甲当乙(有意杀人或有意损害);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懂得;工具的错误: 行为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会而致使犯 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 进展有错误熟悉;第九章正值行为: 是指客观上造成肯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
16、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正值防卫: 是指为了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禁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值防卫意图: 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熟悉,侵害,爱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并期望以防卫手段禁止不法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防卫熟悉: 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熟悉;防卫目的: 即防卫人以防卫手段禁止不法侵害,以爱护合法权益的心理愿望;防卫挑拨: 又称挑拨防卫,指行为人出于侵
17、害的目的,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以有意挑战、 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指双方都处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正值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需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正值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值防卫的时间;事先防卫: 即在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实状态时,就对其实行某种损害权益的行为;对于合法权益的威逼并未达到现事后防卫: 即在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情形下,对侵害人实行损害其某种权益的行为;正值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值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1 防卫过当: 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
18、刑事责任的行为;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急,不得已而实行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正值避险意图: 是指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急有明确的熟悉,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并期望以避险手段爱护较大合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急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急;避险不适时: 行为人在危急尚未显现或者已经终止的情形下实施所谓的避险;避险过当: 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第十章有意犯罪的停止形状:是指有意犯罪在其产生、进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缘由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既遂形状: 是指有意犯罪在
19、其进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 了犯罪的情形;犯罪的未完成形状:即有意犯罪在其进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举动犯: 依法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犯罪的举动犯,不行能存在犯罪未遂;情节犯: 我国刑法把“ 情节严峻” “ 情节恶劣” 规定为构成犯罪限制性要件的情节犯;犯罪既遂: 是指行为人全部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要素;结果犯: 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需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 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志的犯罪;行为犯: 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
20、遂标志的犯罪;1 危急犯: 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急状态作为既 遂标志的犯罪;举动犯: 也称即时犯,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预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形状: 是有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 始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缘由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状;1 犯罪未遂: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缘由或障碍,而使犯罪者未 达既遂形状的情形;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而
21、停止下来的情形;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缘由未能达到既遂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1 不能犯未遂: 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熟悉错误而是犯罪行为不行能达到既遂的情 况;犯罪中止: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舍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状;消极中止: 即犯罪人仅需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连续实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积极中止: 指需要作为形式才能构成的中止;即犯罪人不但需要自动停止犯罪的连续实施,而且仍需要以积极的作为行为去防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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