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学员手册)-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早会晨会夕会ppt幻灯片投影片培训课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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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辆保险学员手册第一章机动车辆保险概述机动车辆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一样,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伴随机动车辆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综合性保险。它承保公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辆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及相关利益的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辆的常见分类有:按保险标的分类,可以分为车辆损失险和车辆责任保险两个大类;按实施形式分类,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按机动车辆的常见类型,可以分为汽车保险、摩托车保险和拖拉机保险;按保险期限可以分为一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按照承保条件可以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2、。第二章车辆损失保险车辆损失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车损险是机动车险的主险之一,而广义的车损险是狭义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等险种的总合。第一节保险标的车辆损失险的承保标的是投保车辆本身,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现行的车险产品一般将机动车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 种类型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 年或 1 年以上的客车。非营业客车分为: 党政机关、 事业团体客车, 企业客车。3、营业客车 : 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
4、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6、特种车 :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 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 、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 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成4 类,不同类型机动车采用不同收费标准: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
5、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7、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摩托车分成3 类: 50CC 及以下 ,50CC-250CC (含)、250CC 以上及侧三轮。正三轮摩托车按照排气量分类执行相应的费率。8、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分为14.7K
6、W及以下和 14.7KW 以上两种。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 以上两种。9、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参加保险的机动车必须具备的条件:领有车辆牌照。经公安交管部门审核、检验合格后,发给车辆的正式或临时牌照;领有行车执照。经公安交管部门检验合格后,填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具有年检合格证:新车应有制造厂出具的合格证;旧车则必须有车辆年检合格证明。第二节可保危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指保单承担的危险发生,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坏或毁灭,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责任采用列
7、举式,未列举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可保危险按危险种类,由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施救费用构成。下面着重介绍狭义车损险的可保危险。一、意外事故(一) 碰撞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所载货物的损失不在车损险赔偿范围内。(二) 倾覆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三) 3、坠落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四) 4、火灾被
8、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 (即有热、 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目前产品仅对家用车和非营业车负责。(五) 5、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六) 6、爆炸爆炸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的现象。现行商业险产品仅对家用车、非营业车承保爆炸风险。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保险车辆因装载的易爆物品爆炸而导致车辆损毁,或外界发生爆破波及保险车辆所致损失,按爆炸责任予以负责;二是保险车辆上的发动机因内部原因
9、发生爆炸,以及轮胎、电瓶爆裂等,不属于爆炸责任。(七) 7、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指外界物体从空中掉落作用于保险车辆使其受损;或占有一定空间的外界物体倒下或陷下造成保险车辆损毁。吊车作业时吊物脱落或吊钩断落,也可视为外界物体坠落,但吊车操作人员在操作吊车时,吊钩、吊臂上下起落,或被吊升的物体砸坏本车的损失,不属于外界物体坠落责任。二、自然灾害:(一) 暴风、龙卷风暴风是指风速在28.5 米/秒(相当于 11 级大风) 以上的大风 ;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暴风和龙卷风的确定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或出具的证明为准。暴风、龙卷风造成的保险车辆的直接损毁,或引起外界物体坠落、 倒塌所致保险车
10、辆损失均属于暴风、龙卷风责任。(二) 雷击指保险车辆因雷电所致的破坏。由于雷击通过其他物体引起保险车辆的损失也属于本保险责任。如雷击造成树木、建筑物等物体起火、倒塌所致保险车辆受损。(三) 3、雹灾指由于冰雹降落所致保险车辆的损失。(四) 暴雨指由于暴雨造成积水不能宣泄、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浸泡、淹没所发生的损失。暴雨指降水强度很大的雨,雨量每小时达到16MM以上,或连续12 小时达到30MM 以上,或连续24 小时达到50MM 以上。暴雨以当地气象部门数据为准。(五) 洪水指江河泛滥、山洪爆发、潮水上岸及倒灌,只是保险车辆遭受浸泡、淹没、冲击、冲毁的损失。规律性的涨潮、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
11、管破裂漏水、自动灭火设施漏水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六) 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引发海面巨大涨落,海水上岸泡损、淹没、冲失、冲毁保险车辆的损失。(七) 冰陷指江河封冻期保险车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行驶车辆的冰面上行驶时,冰面突然下陷,造成的车辆损失。(八) 地陷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有孔穴、矿穴,以致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地面突然塌陷。建筑物基础不符合要求造成地面下陷所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不属于地陷责任。(九) 崖崩崖崩指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崩裂下塌,或山上岩石滚落或雨水使山上沙土透湿崩塌,致使保险车辆受损。(十) 雪崩雪崩指大量积雪突然崩落
12、的现象。(十一)泥石流泥石流指突然爆发的饱含大量泥沙、石块的洪流,将保险车辆埋没或损坏。(十二)滑坡滑坡指斜坡上不稳定岩体或土体,在自身重力的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致使车辆受损。(十三)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指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需要过渡,驾驶员将车开上渡船,并随车一直照料到对岸,这期间渡船遭受自然灾害,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损失。两个注意点:一是渡船遭受的自然灾害应是条款列明的自然灾害,而不是指渡船发生触礁、碰撞等意外事故;二是我国货物运输实行承运人负责制,保险车辆过渡如无驾驶员随车照料,则车辆视作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这种情况下受损属于货运保险范畴。三、施救
13、费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此项费用与车辆修复费用分别理算,即保险赔款采取双保额分别理算,车损赔付最多可赔偿一个保额,施救费用最高可再赔付一个保额。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施救和保护受损的保险车辆。把握施救费用的注意点:1. 施救行为应直接作用于受损车辆,所采取的措施是必须这样做而不可少的,支出的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 保险车辆发生火灾,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适用非专业消防部门的消防设备灭火,所消耗的费用及设备损失,保险人应负责。3.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受损不能行驶
14、,雇佣吊车或其他车辆抢救,以及将出现车辆拖拉或运送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保险人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负责。4. 在施救出险的保险车辆过程中,不慎损坏的他人财物,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可视作合理施救费用,予以赔偿。但参加施救人员不慎将个人手表、现金等物品丢失、损坏,不论被保险人是否负责赔偿,保险人均不予赔偿。5. 施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的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如果该施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的或他人义务派来的,应予以赔偿。如果施救车辆是被保险人雇佣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6. 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或其代表奔赴事故现场参加处
15、理所支出的费用。如差旅费、接待费、招待费、各种补助等,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7. 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费用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受损的保险车辆与其所载的货物同时被施救时,救货的费用应剔除。如果该费用难以划分,保险人按照保险车辆与所载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比例分摊。8. 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出险当地没有修复能力时,经保险人同意去外地修理车辆的移送费用,可视为合理的施救费用。但对于护送车辆人员的工资、差旅费等,保险人不负责赔偿。9. 施救费用与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虽然在两个保额下分别理算,但施救前如果发现施救费用与维修费用总和的估计值已达到甚至超过保险金额时,
16、保险人可按推定全损处理。10.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概不负责。11.保险车辆发生非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施救费,保险人概不负责。第三节责任免除责任免除也称除外责任,即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车损险的责任免除一般包含不保危险、不保损失和免赔率三种类型。下面主要介绍狭义车损险的责任免除。一、不保危险(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
17、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
18、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二、不保损失(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三)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五)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
19、成的损失;(八)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九)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十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三、免赔率(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
20、三方时,免赔率为30% ;(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四节赔偿计算一、赔偿原则赔偿是保险标的遭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履约事项及其过程。赔偿一般采取修理、更换、重置和现金支付四种方式,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是在不增加保险人费用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协商实现的。由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对受损车辆“坚持以修复为主” ,因而保险人较为广泛地采取修理方式作为赔偿手段。二、赔偿计算下面主要介绍狭义车损
21、险的赔偿计算:(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折旧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
22、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三) 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 (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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