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制度-药品陈列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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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名称药品陈列管理制度文件编号XX/ZD/GSP/008 编制部门XXX大药房起草人XXX 审 核 人XXX 批 准 人XXX 批准日期2016.10.15 生效日期2016.10.15 变更记录版 本 号第一版1、目的: 为确保药店经营陈列药品质量,避免药品发生质量事故。2、依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 药店药品的陈列管理4、责任: 质量管理员 、营业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5、内容:5.1 陈列的药品必须是合法药店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5.2 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过本药店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凡质量有疑问的药品一律不予上架销售。5.3 药品应按品种
2、、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5.4 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5.5 拆零药品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 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5.6 需要冷藏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不得在常温下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空包装。5.7 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有冷藏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应陈列。5.8 陈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复查。5.9 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 橱窗等应保持清洁卫生, 防止人为污染药品。5.10 经营非药品应设置专区,与药品区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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