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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为加强基本建设工作,加强民政自身基础建设、促进民政事业进展,制定了基本建设管理暂行方法,下面第一我给大家共享关于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盼望对您有关心。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职责,统一协调,充分调动各级的乐观性,转变管理不善,多头负责、无章可循的状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民政部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民政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必需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注意效益的原则。凡是基建过程中的一切规章制度和详细做法,均应纳入统一规划,要有利于集中有
2、限资金,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削减层次和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推动民政工作顺当进展。 第三条 全部参加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各方,要在部领导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紧密协作,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第四条 民政部基本建设的任务是:遵循新时期的民政工作方针,以推动民政工作进展为目标,管理民政部直属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全部工程建设项目,无论属于何种性质、用途和何种投资来源,均须依照本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全部基本建设项目必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方案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的
3、关系,加强科学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一切不正之风。 第六条 基本建设必需从我国的实际状况动身,坚决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省、少花钱多办事的方针和有用、经济,适当留意美观的原则,杜绝敞口花钱和花冤枉钱的现象。 第七条 全国民政系统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方案由民政部综合方案司统一归口管理。 其次章 建设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基本建设工作必需按程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建设前期预备阶段; 2.设计阶段; 3.列入年度方案阶段; 4.组织施工阶段; 5.竣工验收阶段。 第九条 建设前期工作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项目建议书到列入年度方案阶段所进行的一
4、系列的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编制设计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和组织工程设计等。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由各建设单位(即使用单位)会同部业务主管司局,依据民政事业进展规划、基本建设中长期方案和上级指示,经过调查分折,编制项目建议书。先由项目提出单位的业务主管司局初审,签署看法后提交部基建主管部门,经综合平衡审议后报主管副部长审定。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民政部审批( 其中特别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为3000万元至20xx0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在20xx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一条 可行性讨论。项目建议书经上级正式
5、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对项目仔细地作可行性讨论,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编写可行性讨论报告,连同选址报告一起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共同审议后报主管副部长审批。然后由基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前期工作通知书。 第十二条 可行性讨论报告。建设单位可托付设计和工程询问单位办理。总投资为100万元以下零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讨论报告可合并为一次进行。 第十三条 全部新开建项目建设地址的选择必需有部基建主管部门参与,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前期工作小组,对建设地址和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内容翔实、依据牢靠、科学合理的报告,提交部主管领导(或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6、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是工程建设的大纲,是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的基本文件,也是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讨论报告经论证和审定批准后,才可编制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初审。初审认可后提交部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包括业务主管司局)共同讨论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方法及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方法执行。其内容深度应满意决策和设计需要,对项目建设的利弊得失分析必需透彻明白,建设条件和外部协调因素必需牢靠,所供应的各类数据必需科学合理,建设方案必需切实可行。不能为了争上项目或其他缘由,偏执一端或有意隐瞒有关状况,
7、更不准违反程序实行非正值手法确定建设项目,从而造成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 第十六条 凡是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设计任务书是项目最终决策的法定依据,也是进行初步设计的基本依据,不准随便更改。 凡是需要更改时,应重新报批,经综合方案司同意后上报主管副部长。 第十七条 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即可组建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基建班子),负责建设预备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预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收集设计基础资料;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审;落实建设物资材料;办理征地拆迁手续;落实水、电、路等外部条件和施工力气等。 第十九条 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即可托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民政部的一般工
8、程项目的设计可以按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的新建工程,在初步设计之前,还应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设计包括对土地利用的规划、总体布局和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报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初步设计。 其次十条 初步设计应依据设计任务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总体规划设计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初步设计不准突破设计任务书所规定的项目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其内容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肯定要有比较具体精确的设计总概算。初步设计应在列入年度方案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完成,不准边设计边施工。 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共同审议,报部主管领导签批。 其次十一
9、条 施工图设计肯定要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对初步设计规定规模和投资概算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部基建主管部门不再审批。 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不得盲目开工。 第三章 方案与统计管理 其次十二条 民政部的基本建设方案由民政部综合方案司和建设单位两级管理。各单位的无论是国家预算内投资支配的或单位自筹的基本建设,一律纳入民政部基本建设方案。建设单位用自筹资金支配基建,应按规定凭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开户银行存款证明申请基建方案。 其次十三条 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1.制定中长期方案。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各业务司局,依据民政事业进展规划和部领导的指示,根据国家可能供应的财力物力,制定五年或十年的基本建
10、设中长期方案,报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审定后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2.规划设计项目方案。支配的依据是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方案任务书。 3.年度投资方案。在规划设计后,对已有初步设计图和总概算,具备工程建设条件的项目,部基建主管部门依据对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看法及投资力量,经综合平衡后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投资方案。 其次十四条 年度基本建设方案,根据中长期建设方案,对已做好建设前期预备工作并已具备建设开工条件的项目,依据对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的审批看法及投资力量,由部综合方案司支配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方案。 其次十五条 半年调整方案。建设单位应于当年7月30 日前用文字或电话上报本年度基建调整方案。 其次十六条
11、 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准列入年度基建方案,列入年度基建方案的工程项目必需有正式的平、立、剖面图(简称三图)和施工图预算,部基建主管部门依此作为审定方案、拨付款项的依据,否则不予拨款。各建设单位,应于上年度11月10日前(或年度基建工作会议时),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三材库存量统计表、下年度施工项目的三图和工程预算等有关资料。对于已列入年度方案而没有三图和工程预算的项目,在支配半年调整方案时将予以调减。 其次十七条 年度基本建设方案的编制程序和步骤: 1.每年度二季度左右,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计委预支配的固定资产投资掌握指标,向各建设单位下达下年度基建方案掌握数额。 2.每年度九月底前,建设
12、单位依据上级下达的掌握数额的本单位工程进展状况、建设条件等因素,上报本单位下年度基建方案申请报告。 3.每年度十月底,部基建主管部门依据各建设单位上报的下年度基建方案申请,经综合平衡后,向国家计委申报下年度基建投资申请指标。 4.每年十一月下旬左右,召开部直属单位基建会议,检查年度基建方案执行状况,具体讨论下年度基建方案支配看法。 5.每年度3月份左右(视国家基建方案下达时间而定), 依据国家计委正式下达基本建设方案,部基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正式下达当年基本建设方案。 其次十八条 要加强对基本建设方案的管理,维护方案的严厉性。各建设单位必需按年度方案支配的项目内容和投资指标支配施工,任何单位和
13、个人不能搞方案外工程,不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需要更改设计时应报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部领导或有关方面在施工现场所作的有关重要指示,建设单位应准时通报综合方案司,以便讨论调整设计和方案。 其次十九条 全部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按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有选择地确定施工单位。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按国家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方法办理。 第三十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与应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签订合同时应非常慎重,必需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公证处或其指定的合同预算、指标核算询问机构监督。重点项目签订合同时,应请部基建主管部门参与。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所作的施
14、工图预算应严格审核。施工图预算不能突破中标时的标价。对于合同规定需要依据市场变化调整定额和材料差价因素的工程,可按当地定额主管部门所颁布的依据性文件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应仔细做好审核洽商工作,调整资料连同报告送部基建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工期较短、规模较小的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应实行一次包死的方法,不予再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为掌握基建投资,提高工程建设速度,保证施工质量和经济效益,全部建设项目均实行包干建设管理。民政部对建设单位实行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或中价标价)加系数包干,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实行中标标价,(或施工图预算) 包干。部向建设单位下达的年度基建方案投资累计总额,掌握在工程概算( 或施工
15、图预算加系数)之内。 第三十三条 工程统计。基本建设统计是反映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状况的重要依据,各建设单位必需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制度要求办理。统计要做到精确准时,不准虚报、误报、漏报。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完成状况月报的填写范围和内容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定期报表基层表的规定执行。北京地区月报于每月终了后二日内报出,年报于年终后十五天内报出。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管理是基本建设重要一环。施工管理是为了根据细心设计、细心施工的方针,更好地建立正常施工秩序,督促和协作施工单位使施工有预备、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任务如期完成。建设单位应建立技术责任制,选派和聘
16、请办事公正、责任心强、有肯定业务技术水平的人员管理施工。 施工管理人员应加强与设计、施工单位和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联系,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设计和规范、规程搞好施工,应定期召开施工协调会议,讨论解决施工中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搞好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对于会审中发觉的问题,应限定设计单位在肯定时间内解决。 第三十七条 全部建设项目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部署的准则,内容必需完整可行。 建设单位应落实好三通一平等基础条件,帮助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
17、,并负责审定修改。为避开不必要的铺张,没有做好施工预备工作的,不能仓促开工。 第三十八条 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指导。对于隐藏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建设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把关检查,并按规定要求做好隐藏工程验收记录,对施工不当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要准时实行措施处理,不得迁就,不留隐患。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钢材、水泥、焊条等结构用材,应有出厂证明或检验单。对混凝土、砂浆和防水等材料协作比,应事先提出试验配比要求,经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四十条 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确须零星设计更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因选购或供
18、料等缘由,要转变或代用施工材料时,应尽量征求设计人员看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现场洽商记录等技术资料应妥当保管,作为工程验收和调整预算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全部建设工程应按规定要求,托付当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验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质量评定标准,不准目测口估,凡未经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建财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1.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及各项标准制度。 2.参加基建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工作,组织汇总经费开支方案,检查考核预算和经费开支方案的执行状况,做好经费供应,实施财务监督,管好用好资金。 3.组织会计核算工
19、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凭证和手续制度,编好会计报表,准时精确地反映经费收支和资金运用状况。 4.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核量工程成本,总结阅历,为指导工作供应牢靠的依据。 5.参加工程招标和出包工程合同的签订,检查和监督合同的正确执行,办理出包业务的结算事宜。 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做好工程决算的清理,准时精确地编报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的财务机构和人员: 1.财务机构。各建设单位必需设置财务机构,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会计和出纳工作必需分管。 2.财务人员必需敢于坚持原则,喜爱本职工作,以身作则,廉洁奉公; 要刻苦钻研财务业务学问,熟识本职业务;要亲密联系群众,不断总
20、结阅历,改进工作。 第四十四条 基建财务方案。为合理支配和使用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年度基建投资方案下达后,应结合当年估计完成工作量和可以动员的内部资源以及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材料用款状况,准时编报年度财务方案。 第四十五条 经费的请领。工程开工前,依据批准的年度基建方案与预算,编制备料经费申请方案;开工后,依据施工图预算和工程进度,编制按季分月用款方案,由分管领导审查后报部基建主管部门请领经费。 第四十六条 基建拨款的原则: 1.按年度基建方案拨款; 2.按基本建设程序拨款; 3.按年度基建财务方案(支出预量)拨款; 4.按工程进度拨款。 第四十七条 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拨款原则,依据建设银行总行
21、分次核定的拨款限额和各单位用款方案,经综合平衡后分次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拨款限额。 第四十八条 为掌握基建资金,对以下的状况不予拨款: 1.没有年度财务方案和季度用款方案的; 2.擅自修改设计、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3.方案外项目; 4.没有按规定要求上报施工项目三图和施工图预算(或概算)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应按发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办理。施工单位提出的经费结算单应经工程方案、预算和财务人员共同审查后才能支付。结算时,对建设单位所供应的相应的备料款和物资、劳务、运输等折算价款应予扣除,准时转帐。未经批准,不准用债款或动用其他资金支
22、付工程款。 第五十条 对施工单位的付款,在工程完工前,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所定工程总造价的肯定比例(付款比例按所在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的规定执行),余款待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保修期结束后,办理最终结算。最终结算时,建设单位应仔细与施工单位清理往来帐款,严格复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三大材及提取的各种费用是否符合中央和所在省市的规定,对于超过规定的部分,不得结算付款。凡与批准的合同标价(或预算)有出入的工程价款,应凭双方共同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变更证明书)结算。 第五十一条 基本建设的各项活动都要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中反映出来,建设单位要通过会计核算照实地反映建设资金增减变化。 基建会
23、计科目、凭证和帐表的设置与处理应符合规章,必需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会计报表。分月报、年报、竣工决算报表三种: 1.月报:建设单位应在每月8日前, 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资金平衡表及基建财务快速月报。 2.年报:建设单位对未竣工项目中已完部分,应按单项工程实际完工价值编报年度决算(即年报),于年终后三十天内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 3.竣工决算报表:凡已竣工的项目,均要编制竣工决算,于竣工后三十天内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对于竣工遗留项目,假如数量不大,短期能处理收尾完成的,可按上级核定的经费投资列入决算,不再另报。 第五十三条 基建经费应与其他各类经费严格分开管理,不准挤占或挪作他用,要保
24、证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基建财务工作是整个基建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建投资经济效益的综合反映。各级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合理地组织经费保障,发挥财务监督的重要作用。要严格财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 第五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基建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全部财务和会计资料在规定年限内应妥当保管。不准涂改和任意销毁;调换财务管理人员时,应结清帐目,注明交接日期,交接人姓名,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签章。 第六章 基本建设物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基本建设物资管理,是指建设单位对基建施工过程中所需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申请、订货、选购、验收、保管和供应等项工作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筑三材(钢材、木材、水泥)等统
25、配和部管物资、专用机电设备等由部基建主管部门统一向国家物资主管部门申请指标,然后依据有关指标定额划拨给各建设单位。建筑材料的调拨依据是三材概算定额。品种由建设单位申请或自行串换。 第五十八条 实行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接到上级安排的物资指标通知单后,交施工单位到指定的物资供应部门办理订货、提货手续。 第五十九条 实行主要材料由甲方供料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上级安排的物资指标,到指定的物资供应部门办理订货、提货手续,然后依照定额和工程进度,向施工单位供货。 全部地方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均由施工单位自行选购。 第六十条 无论实行哪种供料方式、何种建筑材料,建设单位均应与施工单位亲密协作,搞好
26、物资材料的选购、供应、储备和保管工作。甲方有责任对施工单位所用材料进行监督检查把关。对于施工单位以次充好,以劣代优,铺张铺张等现象应加以制止。全部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必需符合设计要求,变更设计要求应经设计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重要装修材料的选择、订货应征求设计单位的看法。 第六十一条 材料保管是物资管理的重要方面,仓库保管人员要单独设置,主要领导应常常检查他们的工作。材料到货后要仔细进行验收,对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仔细清点,做到票物相符。严格建立仓库材料帐目,建立分类台帐,严格出入库手续。 第六十二条 材料保管人员、选购供应人员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库存材料、设备数量,帐物必需相符。 建
27、设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库存材料统计表。 第六十三条 对停缓建项目的库存、场存材料,必需自停缓建起,彻底进行清仓查库,并具体列出材料设备清单报部基建主管部门一份。在停缓建期间,一切材料设备的报废、转移或出售,必需经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对设备材料进行清查,乘余的设备材料应分类造册,作为工程决算的必要内容。乘余的设备材料由部基建主管部门统一调度。 第六十五条 凡需报废的设备和材料,必需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理鉴定,写出技术鉴定报告,说明报废理由,提出报废看法,经开户建行签证后,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在未批准前,一律不得自行处理。 第七章 工程
28、竣工验收 第六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最终一个程序,它是全面考查基本建设工作、检查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六十七条 竣工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单项工程验收和综合验收。 第六十八条 单项工程验收。总体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意和具备使用条件,即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事先进行自检和初验,并组织和督促施工、设计单位整理好有关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纸;然后,组织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银行等部门共同检查,评定工程质量、使用的完整性、尚需修补的内容和期限,办理单项工程验收和
29、交工手续。 第六十九条 综合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时,即应准时组织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工作由部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应在全部工程竣工交工前二个月,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七十条 为使竣工验收顺当进行,为综合做好充分预备,在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初验(或预验收),并按要求和规定内容整理好全部竣工资料,拟制好工程建设报告、资金使用和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第七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是: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说明、设计修改通知单(或技术联系单)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有关批准的修改、调整看法。 第七十
30、二条 竣工验收时,应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主持,召开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座谈会,协调有关事宜,共同总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阅历教训,制定遗留问题的善后处理看法。 第七十三条 在正式竣工验收会议上,由建设单位向大会作工程建设报告、资金使用及投资效果分析报告,提请大会审议,向使用单位代表移交竣工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初步的竣工决算资料)。部基建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代表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表上签字,财务部门据以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转帐手续。 第七十四条 竣工资料。综合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将在单项工程验收和综合验收阶段已初步整理的竣工资料,
31、进一步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完整地移交给使用单位。主要资料还应复制,连同综合验收时所形成的验收文件,在竣工大会后一个月内分送部档案馆、部基建主管部门、部业务主管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 第八章 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十五条 管理机构及分工: 1.民政部综合方案司是部基建主管部门,所属基建物资处是详细承办单位。 2.部有关司(厅)是各有关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如人事训练司是各民政院(校)的业务主管部门。 3.使用单位,指各建设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和管理单位。 4.建设单位,指各建设项目的基建组织和管理单位。可单独成立基建筹建班子,也可由使用单位抽人组成。 第七十六条 部基建主管部门的职责:
32、 1.组织编制民政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 2.审批所属单位基建项目建设书、可行性讨论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 3.编制并下达部年度基本建设方案。 4.审批超过工程概算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 5.依据年度基建方案,请领与划拨经费。 6.审查、汇总和报批部年度基建决算和竣工决算。 7.请领与划拨基建三材等统配部管物资指标。 8.拟制和颁发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和方法。 9.参与重点项目招标和签订合同工作。 10.主持基建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工作,审批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 11.协调处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纠纷及有关事宜。 12.检查施工质量,实施技术监督。 13.把握并汇总基本建设状况
33、,为部领导和部长办公会议供应决策依据。 14.汇总全国民政系统基本建设统计。 第七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1.参与编制民政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 2.组织并帮助所属单位编制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提出初审看法。 3.参与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指导并帮助使用单位对已竣工工程搞好使用管理,制定管理方法。 5.检查并把握基建工作状况。 第七十八条 使用单位的职责: 1.依据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上级指示、支配、编制项目建设书,可行性讨论报告。 2.组织基建项目筹建班子(建设单位)。 3.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收已完工工程固定资产
34、。 4.制定已竣工工程管理方法,搞好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的职责: 1.选择建设地点,提出选点报告。 2.组织工程技术勘察,负责组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和测绘工作,调查了解工程地域内的水文、地质、交通、气象、电力和资源状况,并提出工程技术勘察报告。 3.向设计单位供应勘察、测绘成果和水、电、运输协议文件等设计资料。 4.编报设计任务书。 5.办理征地拆迁、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6.选择设计单位、托付工程设计。 7.选择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招标工作,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仔细履行合同条款。 8.组织工程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 9.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10.编报年度基
35、本建设方案和半年调整方案。 11.编报年度基建财务方案和按季分月用款方案。 12.编报基建物资申请方案,组织好物资供应工作。 13.把握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准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14.办理与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和决算工作。 15.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工作, 综合验收后准时办理技术档案移交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16.编报基建财务月报、年报和竣工决算,核算建设成本。 17.每年一月底前,向部报送上年度基本建设状况文字报告。 第八十条 建设单位的人员配备及要求: 1.为加强基建工作管理,各建设单位应按基建总投资的肯定比例配备基建管理人员。 2.基建管理人员可以从本单位选配,也可向社
36、会聘请。必需由有肯定政策和业务技术水平、对工作仔细负责、作风正派、原则性强的人员担当。 3.基建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各级财务、统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4.要加强对基建管理人员业务和政策法纪训练,要制造条件,鼓舞他们钻研业务技术。 5.基建管理人员的职称(职务)的评定(聘任),各单位应纳入人事干部考评一并考虑。 6.工程竣工后,临时没有后续建设任务的,基建管理人员应妥当安置。 为搞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编内的干部、职工可支配在基建房管部门连续从事管理工作。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十一条 由国家基本建设预算内投资、列入方案的自筹资金投资和外资、补偿贸易等来源形成的一切固定
37、资产,竣工验收前,统归部基建主管部门实行管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由部领导确定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第八十二条 全部固定资产的报废、转移(包括有偿调拨、无偿调拨、转卖),必需由建设单位写出正式书面报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办理。未经批准而擅自处理的将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峻者应依法处理。 第八十三条 基本建设中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峻者将提交纪检和监察办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部机关、直属单位的各类汽车和全国民政系统的专用汽车(抢救车、 殡仪车、收容遣送车、救灾专用车等)的方案、订货、改装生产和安排工作, 各直属单位的汽车数量编制配备和更新补充事宣,由部综合方案司归口管理,详细按民政部汽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部将制定固定资产管理条例下发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方法同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并准时修改本方法。 第八十七条 本方法由民政部综合方案司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方法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第 17 页 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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