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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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以
2、下统称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担心全行为、物的危急状态、场所的担心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觉后能够马上整改消退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肯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退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退的隐患。?
3、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状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第六条各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根据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
4、体系建设,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准时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觉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准时移送并记录备查。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经核实无误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定赐予嘉奖。第八条鼓舞和支持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注册平安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供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和管理服
5、务。其次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牭诰盘犐挥苯铝心谌莸氖鹿室寂挪橹卫碇贫龋?牐唬魅分饕涸鹑恕止芨涸鹑恕棵藕透谖蝗嗽币寂挪橹卫砉饕蟆霸鸱段揽卦鹑危?牐莨摇幸怠胤接泄厥鹿室嫉谋曜肌娣丁娑嘀剖鹿室寂挪榍宓魅泛拖富鹿室寂挪槭孪睢咛迥谌莺团挪橹芷冢?牐魅芬寂卸绦颍凑展娑员镜淮嬖诘闹卮笫鹿室甲鞒雠卸?牐模魅分卮笫鹿室肌话闶鹿室嫉拇泶胧傲鞒蹋?牐澹橹灾卮笫鹿室贾卫斫峁钠拦溃?牐橹瓜嘤嘌担岣叽右等嗽币寂挪橹卫砟芰?(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6、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根据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根据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鼓舞从业人员发觉、报告和消退事故隐患。对发觉、报告和消退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赐予物质嘉奖或者表彰;对瞒报事故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觉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准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准时处理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
7、关部门应当依法准时处理。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觉问题准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协议商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8、提交书面材料。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缘由;(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已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前两款规定的内容。第十六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准时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实行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
9、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实行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解前或者排解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临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平安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第十八条对于因自然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实行牢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难预报时,应当准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难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平安的状况时,应当实行停止作业、撤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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