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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方法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加师生员工爱惜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当进行,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方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方法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加师生员工爱惜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当进行,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方法,结合我校详细状况,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 其次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常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惜国家财产的思想训练,
2、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使全体师生员工自觉地爱惜仪器设备。 第三条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缘由,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马虎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把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
3、设备造成损失的; 5.指导错误或订正不准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缘由造成损失的。 由于下列客观缘由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明,可免于赔偿惩罚。 1.因试验操作本身的特别性确属难以避开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试验操作或检修,虽经实行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开的损失; 4.自然灾难或其它客观缘由造成的意外损失。 属于下列状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惜仪器设备,
4、间或疏忽造成损失的; 2.根据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阅历或技术上的不娴熟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乐观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照实报告,熟悉较好的。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赐予适当的批判训练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熟悉。 对于一贯不爱惜仪器设备,严峻不负责任,严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峻的,除责令赔偿外,应依据详细情节,赐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依据详细状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对单价800元(含8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
5、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赐予处分。 2.对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损坏后质量显着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对于珍贵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状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赐予行政处分。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
6、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5.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赐予处分。 第四条 处理方法 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需马上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快速查明状况和缘由,分清责任,提出处理看法,并准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珍贵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留意爱护现场,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赔偿处理权限:财产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试验室提出看法,院(部)审批并执行,处理结果报学校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备案;财产损失在100
7、0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院(部)提出看法,教务处审批并执行,处理结果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财产损失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院(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看法,资产管理处审批并执行;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由院(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看法,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资产管理处执行。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依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状况,打算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状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训练,仍旧无故拖延不偿还的,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付;同学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扣发其毕业证书,直至偿还为止。 被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在爱惜仪器设备方面确有显着成果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或校长批准,可减免其待交的赔偿金。 赔偿费按国家国资局,(国资事发19951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方法上交学校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修理及补充。 第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运营制度 运行制度 运输制度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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