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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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X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X小区消防平安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物业小区消防平安管理制度(一)消防平安训练、培训制度1、每年以创办消防学问宣扬栏、开展学问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平安意识。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 物业小区消防平安管理(制度) (一)消防平安训练、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学问宣扬栏、开展学问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平安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平安训练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
2、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需进行再训练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别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平安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觉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根据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状况准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平安检查状况通知,若发觉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准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觉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准时整改的,依据奖
3、惩制度赐予惩罚。 (三)平安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平安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平安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掩盖。 (四)消防掌握中心管理制度 1、熟识并把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精确快速。ft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
4、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状况、事故处理等状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觉设备故障时,应准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准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掌握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觉火灾时,快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干净、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
5、技术性能的修理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状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看法,发觉特别准时支配修理,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与,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依据不怜悯况打算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
6、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常常检查,发觉丢失、损坏应马上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准时予以消退。 2、在防火平安 检查中,应对所发觉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状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状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退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平安,对确无力量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准时向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
7、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平安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预防火灾和削减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平安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平安职责,保障消防平安。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对本单
8、位的消防平安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平安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 其次章 消防平安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平安符合规定,把握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状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支配,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方案);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平安供应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平安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准时处理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
9、题; (六)依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依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人。消防平安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平安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
10、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学问、技能的宣扬训练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托付的其他消防平安管理工作。消防平安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平安责任人报告消防平安状况,准时报告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托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供应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平安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平安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托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
11、或者受托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平安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平安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托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 (一)制定消防平安制度,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开展消防平安宣扬训练;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退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平安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托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平安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
12、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急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供应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平安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听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责任。 第三章 消防平安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消遣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
13、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急性的文物爱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14、,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规定对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平安重点位及其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平安责任人或者消防平安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平安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平安检查,经
15、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平安组织,消防平安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平安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急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平安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平安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平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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