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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平安事故和违规行为惩罚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仔细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生产方针,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惩处平安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广阔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平安,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仔细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生产方针,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惩处平安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广阔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平安,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依据国家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平安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平安生产管理制度、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
2、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在对平安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惩罚时,坚持依法公正、训练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职责对等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以岗论责的诛连式惩罚。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是指各单位所属的分局(工程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是指各单位或二级单位所属或管 理的施工局、联营体和项目部等。 第五条平安事故和违规行为惩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较大以上平安事故时,各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集团公司做出惩罚打算;发生违规行为、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时,由各单位做出惩罚打算
3、。惩罚打算根据管理权限督促落实。 其次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第六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虽未造成平安事故,应当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赐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详细方法,由各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平安意识和平安操作技能; 3、对重大危急因素未作辨识或辨识不清、监控不力; 4、机械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 5、平安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 6、平安技术方案(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 7、不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 8、其它危及平安生产的行为。 第七条发生平安生产责任事故,应对事故责任
4、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 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分,由各单位制定详细处分细则并实施。 二、一般责任事故 1、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警告、记过处分。 2、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
5、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三、较大责任事故 1、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撤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降级(职)或免除
6、职务的组织处理。 四、重大以上责任事故 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赐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发生其它平安事故(主要包括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平安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意外事故等,下同),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 1、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警告、记过处分。 2、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
7、负责人赐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警告、记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赐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赐予撤职处分或 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降级(
8、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二、分包商发生的平安责任事故 1、分包商发生较大平安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分包商发生两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平安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2、分包商发生重大平安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记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
9、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过、记大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赐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3、分包商发生特大平安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赐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赐予撤职处分 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难、意外事故 发生自然灾难、意外事故,因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应急救援措施不
10、得力、危急因素监控不力、防范措施不到位等缘由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造成较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记过处分。情节特殊严峻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2、造成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殊严峻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造成特殊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降级(职)、撤
11、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赐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情节特殊严峻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赐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九条发生未遂事故,未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两起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三起以上的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赐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
12、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赐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因失职、渎职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或者不吸取教训,多次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依据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从重惩罚。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有意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有意破坏现场、供应伪证、阻碍调查、拒绝供应相关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赐予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假如是由领导授意的,对授意人赐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三章经济惩罚 第十二条发生平安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员,赐予经济惩罚。对科队、班组主要负责人员的经济惩罚,由各单位制定惩罚细则并实施;
13、对二级单位、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惩罚,由各单位制定惩罚细则并实施,但不应低于本方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平安生产责任事故 1、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累计超出平安生产掌握指标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简称绩效年薪,下同)的51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5%; 2、年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 年薪的10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5%。 3、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每发生
14、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540%,扣罚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35%;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 4、年内发生特殊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6080%,扣罚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40%。 第十四条其他平安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或者分包商发生的平安责任事故、或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每发生一起: 1、较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1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扣罚单
15、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5%。 2、重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 3、特殊重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50%。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54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30%。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有意破坏现场、供应伪证、阻碍调查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40%。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3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假如是上级领导授意的,同时扣罚授意人绩效年薪的30
16、40%。 第十六条年终经考评为平安生产不合格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2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15%。因事故掌握超标缘由而被考评为不合格,已经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惩罚的,不再追加本项经济惩罚。 第十七条对平安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的经济惩罚,由各单位制定惩罚细则并实施。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涉及项目部、二级单位或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不得因上述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扣罚年薪而减免经济惩罚。 第十八条一年内因多次平安事故和违规行为受到经济惩罚的,累计惩罚总 额不应超过绩效年薪的总和。 第十九条对发生平安事故
17、的各级单位,赐予经济惩罚。 1、对二级单位、项目部、科队、班组的经济惩罚,由各单位制定惩罚细则并实施,在细则中,应体现通过对平安事故的经济惩罚,提高全员平安生产意识的原则,体现平安生产与全体员工收入挂钩的原则。 2、对平安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单位的经济惩罚。 每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1015万元的经济惩罚; 每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2030万元的经济惩罚; 每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060万元的经济惩罚; 每发生一起特殊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80100万元的经济惩罚。 3、对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或者分包商发生的平安责任事故、或者负有主要管
18、理责任的自然灾难、意外事故单位的经济惩罚。 每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10万元的经济惩罚; 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1520万元的经济惩罚; 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3040万元的经济惩罚; 每发生一起特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060万元的经济惩罚。 4、事故发生后,有意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有意破坏现场、供应伪证、阻碍调查的,对事故单位处以2060万元的经济惩罚。 5、年终考评为平安生产不合格单位的,对单位处以100万元的经济惩罚。仅因事故掌握超标的缘由,被考评为不合格,已按本条第2、3、4项规定惩罚的,不再追加本项经济惩罚。 第四章附则 其次十条根据集团公
19、司平安生产事故管理方法对平安生产事故进行如下分类: 一、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一般死亡事故: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殊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次十一条
20、本方法所指场外交通事故是指从事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单位支配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的场外交通事故,分类如下: 一、一般交通事故:指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较大交通平安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重大交通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四、特殊重大交通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其次十二条本方法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其次十三条本方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惩罚只针对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依据其应担当的责任,赐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
21、经济惩罚。 其次十四条对于未实行年薪制的项目部和二级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按全年收入的65%计算。 其次十五条“未遂事故”是指已发生,但未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其次十六条为了保证责任追究的时效性,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以集团公司内部平安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为依据,如认定的事实与当地政府平安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发生实质性冲突时,可依据程序予以调整。 其次十七条依据本规定进行惩罚时,由集团公司平安生产部会同监察部、人事部、工会提出详细处理看法,经集团公司讨论打算后执行,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详细落实。 其次十八条对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惩罚,由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在惩罚打算下达后30日内,全额上缴集团公司,同时将惩罚收缴凭证复 印件报集团公司平安管理部门备案。对二级单位、项目部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处分和经济惩罚,由各单位负责落实。 其次十九条本方法全部罚款,按管理权限全部纳入各级平安生产专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集团公司平安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由集团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平安生产责任事故惩罚方法同时废止。 培训师职责 企划部职责 qI前台职责 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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