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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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九号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条例已于2022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条例 (2022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爱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爱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进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2、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在秦岭生态环境爱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爱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爱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详细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坚持统筹规划、爱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
3、规划;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有关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 (五)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当,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章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进展和改革、环境爱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 秦岭的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国有林场等的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爱护工作。 第七条秦岭所在
4、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八条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可以组织综合执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将秦岭生态环境爱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秦岭山区因地制宜地进展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爱护
5、地区赐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爱护。鼓舞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 第十二条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爱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鼓舞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科学讨论,加强生物多样性爱护、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学讨论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在秦岭山区的应用。 第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以及文化、训练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宣扬训练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鼓舞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参加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 制定涉及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有关专项规划
6、以及根据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的看法。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生态环境爱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十六条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应当组织进展和改革、环境爱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爱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爱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秦岭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
7、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相连接。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秦岭中山针阔叶混交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岭低山丘陵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为适
8、度开发区。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需要,在适度开发区划定肯定区域的建设掌握地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爱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适度开发区内,应当实行有效措施削减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掌握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其次十条省进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秦岭所在地的产业进展政策和方向,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所在地的县域经
9、济进展规划,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目标相结合,优化产业结构,进展特色优势产业。 第三章植被爱护 其次十一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自然林爱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和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掩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其次十二条根据自然林优先爱护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爱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自然林爱护的优待政策和措施,做好自然林的爱护工作,不得变更国家划定的秦岭自然林范围。 其次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生态爱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长期规划和年度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
10、林区域四至、封育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其次十四条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其次十五条秦岭25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草)。 鼓舞在25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实行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其次十六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所在地的单位应当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款用于秦岭的飞播造林
11、。 其次十七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自然林爱护工程范围内的自然林和坡度在46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一千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五百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其次十八条省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秦岭湿地、自然草场爱护的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其次十九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实行措施,掌握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削减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
12、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准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实行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水资源爱护 第三十一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秦岭水资源爱护和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时,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相连接,经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爱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
13、染,保证饮用水水源平安。 第三十四条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爱护区。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分为一级爱护区、二级爱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外围划定肯定的区域作为准爱护区。水源爱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的划定,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爱护区、二级爱护区、准爱护区的禁止行为依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环境爱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不符合
14、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爱护区。禁止运输危急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爱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实行有效平安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爱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掌握秦岭所在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方案,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环境爱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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