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员工安置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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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待岗员工安置管理规定 待岗员工安置管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待岗员工安置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增加企业活力,建立选优汰劣,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机制,妥当安置富余员工,参照国务院令1993111号国有企业. 待岗员工安置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增加企业活力,建立选优汰劣,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机制,妥当安置富余员工,参照国务院令1993111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公司(贵研所)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适用范围 一、因本人缘由,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适用本管理规定。
2、 二、公司因经营业务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也不适用本管理规定。 其次章 待岗员工产生来源和接收 第三条 本规定待岗员工范围: 一、已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岗位(工种)撤销、压缩、机构调整等缘由被精简而需要另行支配岗位的员工; 二、在实施定岗定员的过程中,原工作部门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择优上岗的条件下,难以支配工作岗位而又未被公司内其它部门聘用的员工。 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考核排序末位的员工。 四、多次违反公司和部门规章制度,尚未达到辞退的员工。 五、不能按时履约与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和责任书中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待岗员工的接收 一、当部门有符合待岗条件的员工,部门必需按本方法规定向公司人
3、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看法。 二、人力资源部依据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待岗员工部门提出的申请,明确处理看法。 三、人力资源部将审批看法报公司办公会批准后,出具书面通知给待岗人员及其所在的部门。 四、待岗人员接到书面通知后,于5个工作日内,与原部门办好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办理待岗相关手续,人力资源部接收后统一管理,逾期不办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富余人员安置和管理 第五条 富余待岗员工的安置 一、公司内流淌 用人部门依据工作任务状况需要增加人员,应优先考虑聘用富余待岗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富余待岗员工优先享有受聘权,其程序为: (一)用人部门依据岗位需要和岗位职责,提出用人方
4、案及条件,报人力资源部; (二)依据用人部门的要求,由人力资源部推举,经用人部门考核,择优聘用; (三)用人部门预备聘用的富余待岗员工,用人部门可试用1-3个月; (四)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同意接受的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内部调动手续,正式工作。 二、离岗退养 富余待岗员工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含5年)、且身体有病的(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本人申请,部门领导批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领导、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内部疗养。 员工内部疗养期间,由单位按退养时云南省职工平均工资的70%支付生活费,社会养老统筹和国家规定的其它保险照常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个人应担当的社会保险费从内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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