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事故管理规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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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设备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设备事故管理规定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设备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平安生产秩序,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农业机械. 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平安生产秩序,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国道、省道以外的道路及田间、场院行驶、作业或者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其它
2、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机事故,依照本方法规定处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及其它农用轮式专用机械在国道、省道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县以上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农机事故的现场勘查处理、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依法惩罚事故责任者。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依法准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正裁处。 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其次章 现场处理 第六条 发生事故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需马上停机或停止作业,
3、爱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快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不得逃逸、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目击者或过往行人,应爱护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向农机监理机构报案,并供应有关证据。 因抢救受伤者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标明物品在移动前的位置。 第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马上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实行措施恢复生产秩序。 农机监理机构认为不属于农机事故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准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帮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依据处理事故的需要,可以暂扣肇事者的车辆、农业机械或有关证件、
4、物品,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准时归还。 暂扣车辆、农业机械或证件、物品应开具扣押凭证。 暂扣肇事汽车、摩托车等,应准时告知公安机关。 第九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身损害需要抢救治疗的,肇事者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的当事人预付。事故处理结案后,根据事故责任担当相应费用。 第十条 医疗单位应当准时抢救治疗事故的受伤者,并向农机监理机构供应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第十一条 事故的尸体经检验后,农机监理机构应通知死者家属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由农机监理机构依法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担当。 无法查明身份的事故死亡人员,由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公告。 第十二条 因事故损坏的农
5、业机械及物品,应在事故发生地修复。事故发生地无法修复的,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到外地修复。无法修复的,依本方法规定作价赔偿。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 农机事故依据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财产损失状况,分为稍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稍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
6、。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的基础上,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的因果关系,依据本方法规定认定事故责任,并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农机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农机事故责任。 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农机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二)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机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
7、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农机事故的,依据各方的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十七条 农机事故有下列情形的,其责任按以下规定认定: (一)当事人逃逸、破坏、仿造、隐蔽、毁灭证据,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准时报案,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方负全部责任; (三)各方当事人都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准时报案,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负同等责任; (四)学习驾驶员在教练员的指导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发生事故的,教练员应负事故责任部分的主要或全部责任; (五)纵容、迫使他人违章驾
8、驶、操作农业机械发生农机事故的,纵容、迫使者负事故责任部分的主要责任; (六)强行乘、爬、攀附农业机械造成自身伤亡的,强行乘、爬、攀附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30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打算。 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可向重大、特大农机事故的责任者收取事故处理费。 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详细收费方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损害赔偿与调解 其次十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可应用调解方式。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实事求是,合法公正,公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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