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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 镇江市古籍爱护方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镇江市古籍爱护方法是国内第一部关于古籍爱护的地方性政府规章,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开启了镇江市古籍爱护的法治化进程,对于进一步加强对古籍的管理、爱护与开发利用,彰显镇江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特别地位将产生乐观的推动作用。以下是CN(人才)网我共享的镇江市古籍爱护方法,欢迎扫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籍的爱护,促进对古籍的讨论和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江苏省文物爱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籍
2、的普查登记、保存修复和使用爱护等行为,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古籍爱护应当坚持爱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的古籍爱护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详细负责本区域内的古籍爱护工作。 训练、民族宗教、史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籍爱护工作。 鼓舞社会机构和个人参加古籍爱护工作。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古籍爱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总体规划。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古籍爱护工作管
3、理机构和国有古籍保藏单位供应必要的人员保障。古籍爱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古籍爱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古籍爱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古籍爱护工作进行评定、论证和专业指导。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籍爱护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成果的汇总、古籍联合名目整理等工作,并向古籍保藏单位和个人供应古籍版本鉴定、保管、修复和使用等方面的询问服务。 第八条对古籍与古籍保藏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各级宝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爱护。对古籍重点爱护单位、江苏省古籍爱护单位和所藏古籍被列入各级宝贵古籍名录的
4、单位,予以重点扶持。 第九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嘉奖: (一)长期从事古籍爱护工作,成果显著的; (二)将非国有古籍捐赠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保藏单位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古籍从事公益性服务,成果显著的; (四)在古籍爱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古籍面临严峻危急时,为抢救古籍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古籍爱护领域作出其他重要贡献的。 其次章普查与登记 第十条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 古籍保藏单位应当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
5、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鼓舞保藏古籍的个人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 第十一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古籍建立古籍爱护档案。古籍爱护档案应当包括各古籍保藏单位所保管古籍的书目、版本信息、保存状况,及古籍爱护设施状况等。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宝贵古籍名录。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申报工作,古籍爱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古籍保藏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古籍进行评审,形成推举书目,经公示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籍,凡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宝贵古籍名录的,应当收入市宝贵古
6、籍名录。 第三章保存与修复 第十三条古籍保藏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进行书库的建设与维护; (二)建立古籍库房管理、古籍阅览等各项古籍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备的古籍爱护工作档案,包括古籍名目、接收档案和修复档案等; 国有古籍保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古籍爱护人员。 第十四条国有古籍保藏单位,不得对所藏古籍实施赠予、出售、出租、担保等行为。 第十五条国有古籍保藏单位因科学讨论、举办展览等缘由需要将所藏古籍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出借的古籍列入各级宝贵古籍名录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7、 出借国有所藏古籍时,出借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明确商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古籍不受损害。 第十六条国有古籍保藏单位可将所藏古籍托付给本市区域内的古籍重点爱护单位或江苏省古籍爱护单位代为保管。鼓舞藏有古籍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将所藏古籍托付给本市区域内的古籍重点爱护单位或江苏省古籍爱护单位代为保管。 在托付保管古籍时,托付双方应当签订托付保管协议,商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古籍不受损害。 第十七条古籍修复应当由专业的古籍修复机构和人员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列入各级宝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修复,应当根据古籍爱护专家委员会论证的方案进行。 第十八条鼓舞藏有古籍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籍重点爱护单位或江苏省古籍爱护单位捐赠古籍。 第十九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籍地方文献征集制度,征集有关镇江历史文化史料的重要古籍,并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保藏单位予以保管。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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