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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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航运公司安全治理体系审核发证规章第一章总 就 第一条 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治理规章 以下简 称“ ISM 规章”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 污染治理规 就(以下简称“NSM规章” )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 安全治理体系 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益、责任 与义务,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治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章;其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章的主管机关 以下简称 定的 确定的审 托付的 全治理体 理体“ 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治理体系审
2、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 海事治理机构、托付的机构及授杈的认可组织依据主管机关 核发证杈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第三条 本规章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治理机构、机构(以下统称为“ 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系审核发证及其治理活动;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章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系审核发证方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第四条 实施安全治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审核员资格;第五条 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的审核种类包括:暂时审核、初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对船舶的审核 括:暂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次审 种类包其次章公司审核发证 第六条 公
3、司应当向注册地海事治理机构提交公司审核发证申请材 料;第七条 公司注册地海事治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对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公司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打算,并 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 补充材料;第八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准时支配 对公司进行审核;审核组第一节暂时审核与发证第九条 申请暂时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治理体系,或者在“ 符合证明” 上增1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4、 - - - - - - - 加新的船舶种类; 三) 已做出在取得“ 暂时符合证明” 后 6 个月内运行安全治理 体系的方案支配; 四)申请人如为“ (暂时)符合证明” 因故失效的公司, 就仍应 当 满意距前一“ (暂时)符合证明” 失效日巳超过 6 个月;第十条 暂时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治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新建立或重新运行 安 全治理体系的公司); 三) 安全治理手册; 四)安全治理体系文件清单; 五)公司所属及治理的全部船舶清单(如有); 六)6 个月内实施满意 ISM规章/NSM规章全部要求的安 全治理体系的方案; 七)其他国家或地区主
5、管机关出具的审核发证恳求(托付 )函 申 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治理非五星旗的该国家或地区船舶的 中国法 人);第十一条 暂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建立的安全治理体系是否满意 ISM 规章/NSM规 就的目 标要求; 二)安全治理体系文件与 ISM 规章/NSM规章全部要求的 掩盖性和符合性,以及与适用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 符合性; 三) 公司 6 个月内运行满意 ISM规章/NSM规章全部要求 的安全治理体系的可行性;四)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的特殊要求(如适用);第十二条 通过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 核发证 12 个月的“ 暂时符合证明” ;机构向公司签发
6、有效期为 第十三条 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不予签发“ 临 时符 合证明” , 公司可在满意本规章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下重新申请 暂时审核;其次节初次审核与发证第十四条 持有“ 暂时符合证明” 的公司,应当在其证书届满 2 个月 前申请初次审核;第十五条 申请初次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安全治理体系巳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 1 艘船上运行 3 个月;三)持有有效的“ 暂时符合证明” ;第十六条 初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安全治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二)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治理体系的修改情形说明(如有修 改);三)安全治理体系有效性评判报告;2 名师归纳总结 - -
7、- - - - -第 2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四)公司所属及治理的全部船舶清单;第十七条 初次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治理体系文件与 ISM规章/NSM规章有关要求的 掩盖性和符合性; 二)公司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 1 艘船上有效实施安全治理体 系的客观证据; 三) 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的特殊要求(如适用 );第十八条 假如公司有 1 个以上负责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 污染的分支机构或部门,初次审核应当全面掩盖这些分支机构及 部门;第十九条 通过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 核发证机构向公司签发“ 符合证明” ;其次十条 经审核发证机构
8、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 构不予签发“ 符合证明” ;公司可在相关问题整改完成并满意本规 就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下重新申请初次审核;如公司对相关问题 整改完成时“ 暂时符合证明” 已失效, 就可在满意本规章第九条规 定的情形下重新申请临时审核;其次十一条 “ 符合证明” 只对通过初次审核的船种有效,有 效期为 5 年,其有效性听从于年度签注;其次十二条 初次审核和“ 符合证明” 签发工作应当在“ 暂时 符合证明” 届满之日前完成;第三节年度审核与签注其次十三条 为保持“ 符合证明” 的有效性,公司应当在“ 符合 证明” 周年日前 3 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其次十四条 年度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9、 一)安全治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二)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治理体系的修改情形说明(如有修改); 三)安全治理体系有效性评判报告; 四)公司所属及治理的全部船舶清单;其次十五条 年度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次审核后对安全治理体系釆取的订正或修改与 ISM 规章/NSM规章的符合性; 二)公司岸基、船舶保持实施安全治理体系的客观证据;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的特殊要求(如适用);其次十六条 假如公司有 1 个以上负责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 污染的分支机构或部门,年度审核不要求对每个分支机构或部门 均支配审核,但 4 次年度审核要全面掩盖公司全部的分支机构及 部门;其次十七条 年度审核不要求对每个
10、船种均选取代表船审 核,但 4次年度审核中对代表船的审核要全面掩盖公司“ 符合证 明” 适用的所有船种;对被主管机关列为重点跟踪的公司等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十八条 被主管机关评比为“ 安全诚信公司” 的年度审核 3 可釆3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取“ 内审替代外审” 的方式由公司按上述规定自行组织,审核 构视情可派 1 名审核员对公司审核过程进行监督;审核结 束后,公司应当将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审核发证机构;发证机其次十九条 通过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年度签注 的,审核发证机构向公司签发“
11、 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 ;第三十条 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年度签注的,审核发 证机构应当注销并收回该公司“ 符合证明” 或公告其“ 符合证明”失效;第三十一条 年度审核和签注应当在“ 符合证明” 周年日前或 后 3个月内完成;第四节换证审核与发证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 符合证明” 届满 3 个月前申请换证 审核;第三十三条 换证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治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二)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治理体系的修改情形说明(如有修改); 三)安全治理体系有效性评判报告; 四)公司所属及治理的全部船舶清单;第三十四条 换证审核的范畴、内容适用本规章对公司初次 审核的要求;第三十五条 通
12、过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换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向公司签发新的“ 符合证明” ;第三十六条 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换证的,审核发证 机构应当注销并收回该公司“ 符合证明” 或公告其“ 符合证明”失效;第三十七条 换证审核应当在原“ 符合证明” 届满之日前 3 个月内完成,证书换发工作应当于原证书届满之曰前完成,新签发 的“ 符合证明” 自原证书届满之日后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5 年;第五节跟踪审核与“ 符合证明” 有效性维护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或者换证审核中,如发觉公司安全 治理体系运行存在严峻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规 定的情形并且已经严峻影响到安全治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时,审
13、 在公司对全部不符合规定情形整改完成后对其进核发证机构应当 行跟踪审核;第三十九条 对被打算实施跟踪审核的公司,审核发证机构 仍予以“ 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 或换发证书,但“ 符合证明” 的有 效性服从于跟踪审核的结论;第四十条 跟踪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实施订正措施的客观证据及釆取订正措施 后,安全治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第四十一条 通过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审核结论 的,维持“ 符合证明” 的有效性;第四十二条 拒不接受跟踪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 意维护4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14、- - - - - - - “ 符合证明” 有效性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当注销并收回该公 证明” 或公告其“ 符合证明” 失效;第四十三条 跟踪审核应当在相应年度或换证审核后的 成;司“ 符合 9 个 月内完第六节附加审核与“ 符合证明” 有效性维护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对 公司适 时实施附加审核: 一)所治理的船舶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所 治理 的船舶发生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或所治理的 船舶在任意 6 个月内连续发生 2 次及以上负有对等及 以上责任的一般 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所治理的船舶在任意 6 个月内的滞留率 PSC和
15、 FSC合 计 超 2 艘次及以上,或所治理的 同一船舶在 过 10%含)且被滞留船舶达到 任意 6 个月内滞留 2 次及以上的 ;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安全治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重大 大事;第四十五条 附加审核的范畴应当掩盖引发审核的的大事所 发生的 ISM 规章/NSM规 就符合性及其 缘由,及可能影响公司安全治理体系与 运行有效性的全部相关方面;如发觉有严峻不符合 规定的情形,可扩 大审核范畴,直至实施全面审核;第四十六条 通过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审核结论 的,维 持“ 符合证明” 的有效性;意维护 第四十七条 拒不接受附加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 符合证明” 有效性的,审核
16、发证机构应当注销并收回该公司“ 符合证 明” 或公告其“ 符合证明” 失效;第三章船舶审核发证 第四十八条 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治理责任的公司应当向 公司注 册地海事治理机构提交船舶审核发证申请材料;第四+九条公司注册地海事治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 料后,应 当进行申请材料审查;打算,对船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 并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 面告 知补充材料;第五十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准时安 排审核 组对船舶进行审核;第一节暂时审核与发证第五十一条 申请暂时审核的船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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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航运 公司 安全管理 体系 审核 发证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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