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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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区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提高施工管理和平安生产水平,爱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平安生产 管理,提高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 水平,爱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平安生产 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
2、改建和装饰装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平安生产 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章 安全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分包,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 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 担当连带责任。严禁层层分包、转包,以包代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需在承建工程开工前15日内,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到开发区建设局办理平
3、安备案手续,开发区建设局对提报的有关资料及详细平安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看法;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通知企业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 开发区建设局在备案资料审查合格后,对现场开工预备工作进行现场勘察(标准见附表),勘察合格的,予以办理平安措施备案手续。未办理平安措施备案手续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章 平安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平安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平安生产 条件下强行施工。 (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强制
4、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商定的合理工期。 (三)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八条 监理单位平安责任 (一)监理单位必需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意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二)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状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平安工作目标,确定详细的平安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做到具体详细、具有可操作性。 (三)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平安生产 许可证。 (四)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
5、应检查分析工程项目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应加强安全旁站监理,对重点分部分项工程、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必须进行旁站监理。 (五)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担当监理责任。 (六)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状况严峻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止施工,并准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准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出租单位平安责任 (一)为建设工程供应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根据平安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平安设施和
6、装置。 (二)出租的机械设备、钢管、扣件、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三)出租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等的平安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并明确双方平安责任。 第十条 拆装单位平安责任 (一)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需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担当。 (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平安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三)拆装与施工单位应签订平安生产 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7、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 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平安生产 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二)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 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 担当连带责任。 (三)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需为施工现场
8、作业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四)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平安生产 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五)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日志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状况要具体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 平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 依据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生产力量或施工规模,各企业要设置平安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平安生产 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1、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
9、公司十万平方米年(生产力量)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不少于3人。 2、劳务公司不少于2人。 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平安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1亿元的不少于2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安装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安全生产 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平安生产 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配备按
10、贵州省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五章 制度建设及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 目标责任制,平安生产 责任制应挂在施工现场办公区显著位置,安全目标责任分解到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监理人员在持上岗证件的同时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上岗证后方能上岗作业。同时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 训练培训制度,严格执行三级训练,未经平安生产 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关安全生产 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平安技术操作规程。平安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平安活动
11、和平安训练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第十七条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设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需依托施工现场建立农夫工业余学校,教学场地至少容纳50人。教学设备应具备黑板、桌椅、电视机、DVD机、书报刊物等,并悬挂“工地农夫工业余学校”标识,每周不少于1-2个课时,每课时45-90分钟,每个工人每月不低于4个课时的学习培训。 第六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平安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平安验算结果。 1
12、、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急性较大的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平安生产 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 专家组论证审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 1、深基坑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4、脚手架工程; 5、起重吊装工程; 6、采用新技术
13、、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的5人以上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章 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管理 其次十条 平安资料应准时填写、分类清晰,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必需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平安资料范本,施工现场应设平安资料员,持证上岗。 其次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需
14、制定定期平安检查制度。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平安检查;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平安管理人员等,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平安检查;项目部平安管理人员必需严格落实平安日检。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需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建筑工地实施平安日志制度。平安日志按单位工程填写,由平安员进行记录;项目经理对平安员每日记录内容进行检查,并签署看法。记录时间从工程开工时起到竣工验收时止,逐日记载,不许中断。记录内容必需真实、完备。对未落实平安日志制度或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赐予批判训练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15、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负责人必需把握当天的天气状况。六级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需马上组织检查;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特别天气下,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其次十二条 平安管理 施工高度达到2米后,必需扎设脚手架防护,应高于作业层一步架,工程外墙抹灰、贴面砖未完成前严禁拆架。高层、小高层应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高度上扎设宽6米上斜平网,夹角450,平网网口规格为15mm*15mm,平网上铺设2000目平安密目网,且不超过10米扎设一处。 (一)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1、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等内容,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
16、,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 2 、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 3 、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需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查。 4、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技术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及实施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需进行检查验收: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达到设计高度后;遇有六级风、雨雪天气后;停用超过1个月以上。
17、5、脚手架基础必需夯实平整,设置排水沟、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 6、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按规定设置,拉结牢靠坚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7、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需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脚手架高度在24m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m;脚手架高度在24m以上的,剪刀撑必需沿长度连续设置。 ? 8、操作层脚手板必需满铺,固定坚固,材质符合要求;操作层应设18cm高的挡脚板,并居中设一道防护栏杆;提倡每步脚手架间加设拦腰杆。 9、卸料平台必需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坚固,材质符合要求。卸料平台必需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提倡采纳工具化、定型化卸
18、料平台。严禁在脚手架斜挑上料台、超荷载堆料等。 10、悬挑式脚手架严禁使用钢管做为悬挑梁,必需使用型钢,并进行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11、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m设平安平网,首步架体上方处设首层平安平网,操作层下设随层平安平网,平安平网应架设坚固、封闭严密,平网设置处外挂红、白相间警示色带。 12、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cm必需进行封闭。脚手架杆件(内外立杆、横杆)一律匀称喷涂黄色漆,剪刀撑杆件、防护栏、平安门及挡脚板应涂红、白相间警示色,连墙件(拉结点)杆件外端涂刷8cm长的红色漆。 13、脚手架外侧使用经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密目式平安网,立网超出檐口1.5米,女儿墙1米
19、,平安网若有破损应准时更换,严禁使用非专用网绳捆扎,工程施工阶段严禁拆除平安网。 (二) 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1、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必需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和平安生产 许可证的单位安装,使用前必需到市、区安监部门备案。 2、操作人员必需持证上岗,每次升降前后,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必需对平安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业、使用。 3、主框架必需在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钢挑架与墙体应连接坚固。 4、必需设置防坠落、防倾斜装置,且不得少于两处,爱护装置应灵敏牢靠。 (三) 基坑支护 1、基坑开挖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需对基坑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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