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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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公共消遣场所消防平安管理规定(范本)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所称公共消遣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消遣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消遣场所; (三)具有消遣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
2、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消遣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在消防平安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平安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消遣场所的房产全部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消遣场所的消防平安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消遣场所或者变更公共消遣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3、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消遣场所或者变更公共消遣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需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阅历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消遣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需具备消防平安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平安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平安检查看法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消遣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消遣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平安要求。 公共消遣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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