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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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消遣场所消防平安管理规范之相关制度和职责,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消遣场所消防平安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平安责任和职责、消防平安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平安管理措施、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消防宣扬训练培训及灭火.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消遣场所消防平安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平安责任和职责、消防平安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平安管理措施、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消防宣扬训练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营业性公共消遣场所: a)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b) 舞厅
2、、卡拉OK厅等歌舞消遣场所; c) 具有消遣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d) 游艺、网吧、游乐场所; e)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注: 建筑面积200m2的公共消遣场所属于消防平安重点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全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45-
3、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20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202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single story or multi-story civil building 9层及9层以下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2 高层民用建筑 tall build
4、ing 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3.3 地下民用建筑 underground building 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筑在地下的民用建筑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3.4 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after-glow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由疏散出口标志图形或疏散通道标志图形或由两种标志图形组合而成的一种起到疏散指示作用的消防平安标志。 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电子显示型疏散指示标志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3.5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light
5、ing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电源发光方式发出疏散指示信号的疏散指示标志。 3.6 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after-glow luminescent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蓄光自发光型材料制成,当其外界照度消逝或降低时仍能自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 4 消防平安责任和职责 4.1 一般规定 公共消遣场所应建立消防平安责任体系,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平安职责。 公共消遣场所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平安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平安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的公共消遣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
6、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准时反映单位消防平安管理工作状况。 4.2 消防平安责任人 公共消遣场所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组织审定年度消防平安工作方案和消防平安资金预算方案; b) 确定本单位消防平安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平安责任人; c) 组织建立消防平安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平安工作会议; d) 每月至少参与一次防火检查; e) 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消防平安责任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3 消防平安管理人 消防平安管理人由消防平安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方案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 b) 组
7、织制订消防平安制度和操作规程; c) 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d) 组织整改火灾隐患; e) 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扬训练、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f) 向消防平安责任人报告消防平安状况,每月至少一次。 未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的单位,由消防平安责任人担当本条规定的消防平安管理职责。 消防平安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4 消防平安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的公共消遣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平安管理人员。消防平安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分析讨论本部门、岗位消防平安工作,准时向上级报告; b) 确定消防平安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 落实火灾
8、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 e) 组织开展消防宣扬,对员工进行训练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状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4.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把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 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觉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解,不能排解的应报告消防平安管理人、消防平安责任人; c) 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 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4.6 其它人员 其它人
9、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平安制度和操作规程,参与消防平安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急性和消防平安常识,发生火灾时准时引导顾客疏散。 4.7 承包、租赁、托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托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供应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平安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平安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公共消遣场所,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可托付统一管理。 5 消防平安制度和操作规程 5.1 消防平安制度及制度要点 5.1.1 消防平安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打算事项、会
10、议记录等要点。 5.1.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训练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5.1.3 消防平安训练、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别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方法、状况记录等要点。 5.1.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与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状况记录等要点。 5.1.5 消防(掌握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大事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状况记录等要点。 5.1.6 平安疏
11、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平安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状况记录等要点。 5.1.7 燃气、电气设备5.1.8 和用火、用电平安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觉问题处置程序、状况记录等要点。 5.1.9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状况记录等要点。 5.1.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方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留意事项等要点。 5.1.11 消防平安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
12、、内容和方法、奖惩方法等要点。 5.1.12 其它必要的消防平安制度 公共消遣场所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急物品检查、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平安制度。 注: 消防平安制度应予公布,注: 并依据实际状况随时修订。 5.2 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公共消遣场所应制定下列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a)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 其它必要的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注: 消防平安操作规程应予公布,注: 并依据实际状况随时修订。 6 场所设置要求 6.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平安布局 6.1.1 耐火等级 公共消遣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注: 也
13、可设在已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6.1.2 设置的部位及防火分隔要求 6.1.2.1 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部位,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6.1.2.2 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6.1.2.3 墙上必需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6.1.2.4 必需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b)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c)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地下房间和无窗房间、有固
14、定窗扇的地上房间、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6.1.3 布局要求 公共消遣场所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 b) 不应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急物品仓库; c) 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消遣场所。 6.2 平安疏散设施 6.2.1 平安出口 6.2.1.1 公共消遣场所的平安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注: 建筑面积不注: 大于50m2时,注: 可设置一个平安出口。 6.2.1.2 平安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平安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2.2
15、 疏散宽度 6.2.2.1 公共消遣场所平安出口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注: 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注: 标注: (人/m2)与公共消遣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注: 其中,注: 录像厅的人员密度指注: 标注: 为1人/m2,注: 其它场所为0.5人/m2。 6.2.2.2 公共消遣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注: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消遣场所,注: 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消
16、遣场所,注: 其楼梯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2m,注: 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公共消遣场所,注: 其楼梯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4m,注: 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房)或1.6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4m。 6.2.3 疏散距离 6.2.3.1 房间门至最近平安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40m。 6.2.3.2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公共消遣场所不应大于22m)。 6.2.4 疏散楼梯间 6.2.4.1 设有
17、公共消遣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设在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及未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地下建筑内的公共消遣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注: 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执行GB50045-95中的有关规定。 6.2.4.2 设有公共消遣场所的地下建筑,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或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消遣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6.2.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6.2.4.4
18、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纳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6.2.5 其它要求 6.2.5.1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纳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6.2.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纳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注: 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注: 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注: 可不注: 受此限。 6.2.5.3 平安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6.3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6.3.1 地下一层 顶棚、墙面应采纳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
19、应采纳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注: A级为不注: 燃性材料、B1级犯难燃性材料。 6.3.2 首层、二层、三层 顶棚应采纳A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纳B2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纳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3.3 四层及四层以上 顶棚应采纳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纳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3.4 其它要求 公共消遣场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95中的有关要求。 6.4 建筑消防设施 6.4.1 消火栓 6.4.1.1 设有公共消遣场所的单层、多层公共建筑超过5层、住宅建筑超过6层、其它民用建筑体积10000m3的,应设有消火栓系
20、统。 6.4.1.2 设有公共消遣场所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人防工程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6.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2.1 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消遣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2.2 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及设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公共消遣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2022中的有关要求。 6.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3.1 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及设置在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公共消遣场所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3.2 设在一类
21、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消遣场所、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500m2的公共消遣场所多功能厅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98中的有关要求。 6.4.4 火灾应急照明 6.4.4.1 公共消遣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楼梯间、前室; b) 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 疏散出口和平安出口; d) 观众厅、建筑面积2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公共消遣场所、高层公共消遣场所的多功能厅; e) 消防掌握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6.4.4.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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