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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应乐观帮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必需娴熟把握煤矿平安专业学问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平安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乐观协作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根据分工要求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方案,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平安管理。 第3条要根据分工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第4条根
2、据分工负责组织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 第5条常常进行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 第6条常常深化现场,准时解决现场存在问题,随时把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状况,准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准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详细建议。 第8条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实行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
3、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准时、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根据分工要求,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对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2条进行编制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方案时,造成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部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在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部副部长
4、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不能够常常深化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准时解决,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发觉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准时实行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准时制止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峻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采煤单体支护工平安生产岗位职责 1、熟识把握煤矿平安规程煤矿平安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2、上岗前必需参与工前会,把握当班
5、工作内容及留意事项。按时上下班,严格执行现场三八制交接班,不加班延点。 3、必需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必需依照规程进行支护,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5、严禁使用不合的支护材料,施工质量达到规程要求标准。 6、必需二人一组,共同操作,并带齐施工工具。 7、对不合的支柱必需准时整改。依据采高变化准时调整相应高度的支柱。 篇3:平安部副部长平安生产岗位职责 平安部副部长应乐观帮助平安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平安部副部长必需娴熟把握煤矿平安专业学问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平安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乐观协作平安部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
6、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乐观协作平安部长开展相关工作,仔细组织部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3条在平安部长未在岗位时,平安部副部长应担当平安部长职责。 第4条按时参与有关平安生产的会议,并提出详细建议。 第5条常常深化现场,准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常常检查特别工种的持证上岗状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状况,随时把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状况,准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6条准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详细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平安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
7、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觉事故隐患不准时实行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平安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根据报告程序准时、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第9条平安部副部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发觉本煤矿或本部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准时提示有关领导,平安部副部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损失的,平安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发觉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准时实行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准时制止的,平安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峻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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