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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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平安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削减火灾危害,爱护人身、财产平安,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所称火灾.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平安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削减火灾危害,爱护人身、财产平安,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
2、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现厅; (二)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消遣、游艺、放映场所; (四)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床位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五)单个厂房建筑面积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而且同一时间用工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总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及可燃纤维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建
3、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储存其他可燃物质的仓库、堆场; (七)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八)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九)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模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 (十)采纳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建筑的全国重点文物爱护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讨论、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在其场所或者区域
4、的明显位置设置火灾高危单位标志。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平安例会,由消防平安责任人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二)定期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状况报告和消防平安自我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24小时至少开展1次防火巡查;全部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四)消防掌握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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