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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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煤矿安全监察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安监总规划2022111号发布单位: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22-05-14实施日期:2022-05-14 为了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省的方针,制止在煤矿平安监察车辆配备使用中追求高档、盲目攀比的倾向,加强廉政建设,对煤矿平安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监察业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分局要仔细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煤矿平安监察工作实际,
2、配备监察业务用车。 二、严格监察业务车辆的定编管理。各分局原则上根据“三定”规定的编制人数,每3名监察人员(留守与内勤人员除外)配置1辆监察执法业务用车。分局负责人不配备专车,监察工作用车由各分局车管部门统一支配。 三、严格执行监察业务用车的配备掌握标准。除特别状况外,原则上监察业务用车必需使用国产汽车;配备轿车掌握在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越野车价格(含购置税费)25万元/辆以内。 四、各分局不得超标准配备或擅自调换车辆,严禁对一般轿车进行豪华装修。不得以下属单位名义超编、超标购置车辆;严禁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下属单位特殊是监察对象调换、借用和摊派资金购买各种车辆;不准接受监察对象
3、馈赠的车辆。 五、加强监察业务用车的使用管理,确保监察执法工作用车。各分局要建立监察业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制度,健全监察业务用车档案。严格掌握双休日、节假日用车,工作以外时间和节假日无公务不准随便动用监察业务车辆。 六、各分局要对本单位配备使用和报废更新监察业务用车实行规范管理,将责任落实到分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工作岗位。不准借班子换届或领导干部沟通轮岗调整更换车辆。确因特别状况,需提前报废更新的车辆,要经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出具证明,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相关处置规定,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办公厅(财务司)审批。 七、各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要强化对分局监察业务用车配备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帮助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监察业务用车报废与补充更新工作。 八、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对规定的执行状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违反监察业务用车配备使用规定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对违规配备的车辆将酌情予以收缴或拍卖,并严厉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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