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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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高速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之相关制度和职责,高速大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高速大路大路局(集团)(以下简称高管局(集团)局属在建高速大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大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大路工程质. 高速大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省高速大路大路局(集团)(以下简称高管局(集团)局属在建高速大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大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大路工程质量,掌握工程投资,节省社会资源,爱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平安,依据交通部大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方法和XX省交通厅大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
2、施细则,结合局属在建高速大路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管局(集团)局属全部在建高速大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平安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
3、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削减病害、便利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削减运营费用等。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觉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猜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缘由,必需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进展或提高服务水公平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和取消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四条 高速大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大路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4、要求,符合大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管道、地矿、环保等)的要求。 第五条 设计变更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高管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局属在建高速大路设计变更的审核和管理,并接受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筹建处可参照本细则规定的设计变更分类和管理权限,结合项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适合于本项目的大路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方法),报高管局(集团)核备。 其次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 大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
5、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掌握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 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别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6、路
6、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10、分别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内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在不影响路基稳定的状况下,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内或累计长度在2000米以内的特别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
7、案发生变化的; 3、天桥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以及结构形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转变; 4、大、中桥非主要结构、基础埋深的转变; 5、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150万元(包括15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设计变更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小设计变更: 1、小桥、涵洞、通道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以及结构形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转变; 2、排水工程位置、断面形式、材料的转变; 3、防护工程、调治构造物位置、结构、数量的转变; 4、对使用功能和运营平安影响不大的其他工程技术方案变化; 5、其他一般性对施工图设计的完善、调整等行为; 6、除重大设计变更
8、、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150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行为。 第七条 大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较小设计变更实行备案制。 大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大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躲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高管局(集团)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一般设计
9、变更,由高管局(集团)负责组织审批,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并负责对大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较小设计变更,由筹建处负责组织审批,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报高管局(集团)核备,并负责对大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 民间资本全额投资的高速大路建设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不适用本细则审批程序规定。 第三章变更程序 第九条 大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筹建处提出大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筹建处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筹建处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对超出筹建处管理权限的工程变更上报高管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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