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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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超限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超限运输车辆管理规定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大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大路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部长杨传堂20.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大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6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大路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22年8月19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大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大路管理
2、,保障大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依据大路法大路平安爱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大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
3、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根据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根据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根据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削减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4、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大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大路的管理工作。 大路管理机构详细担当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大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加、协作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大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大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
5、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其次章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六条 载运不行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实行有效措施后,根据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大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大路。 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托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照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大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大路管理机构申请大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大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大路沿线各省级大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大路管理
6、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大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大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大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大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大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大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准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大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路超
7、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托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峻影响大路完好、平安、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状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特别
8、状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的大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大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行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转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行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行解体物品。 第十二条 大路管理机构受理大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其次款规定情形的,大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
9、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看法。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大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大路管理机构审批大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依据实际状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实行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根据规定要求实行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大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力量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托付大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大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大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实行加固、改造措施
10、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担当。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亮。 第十四条 实行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意大路设施平安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实行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二)实行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大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三)对大路设施实行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意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实行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实行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 (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大路设施实行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根据公正、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11、大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打算: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
12、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实行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大路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大路沿线各省级大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其次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大路沿线各省级大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打算;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13、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打算,并向起运地省级大路管理机构反馈。 需要实行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大路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应当准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大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大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打算: (一)采纳一般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纳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
14、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大路管理机构批准大路超限运输申请的,依据大件运输的详细状况,指定行驶大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大路管理机构颁发。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大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实行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依据运输方案向大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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