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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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3) 大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3)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大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集团)大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大路工程质量,依据大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大路工程. 大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集团)大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大路工程质量,依据大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大路工程质量管理方法、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大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河北省“十一五”期高速大路建设质量管理指导看
2、法,结合我局(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凡在我局(集团)系统从事大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从业单位(包括筹建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大路建设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大路工程,是指局(集团)负责建设的高速大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大路防护、排水及沿线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大路工程质量,是指依据有关大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大路工程的平安、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大路工程质量实行局(集团)检查指导,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筹建处)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掌
3、握,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大路工程参建单位必需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大路工程质量状况,供应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大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各级管理部门(包括局、筹建处、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 大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现场工程技术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大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
4、、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掌握。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需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执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禁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严格掌握大路建设工程的分包。 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分包必需按合同文件规定掌握,分包单位必需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必需经监理单位审查,筹建处批准,报局(集团)备案。 分包单位必需根据分包合同的商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商定,对全部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担当连带责任
5、。 其次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 局(集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局(集团)对所辖项目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一)仔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大路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需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按规定准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检查指导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和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协调上
6、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筹建处准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看法。 (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准时组织交工验收,协作上级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六)依据河北省大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方法,准时做好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登记和考评工作。对消失严峻质量问题、不良从业行为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人员按相关程序上传至河北省大路建设管理平台,坚决把好市场准入关,实行工程质量“一票拒绝制”。 第十条 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筹建处对所属项目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详细负责所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一)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按规定准时完成工程质
7、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初审和上报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按合同到位状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支配施工队伍,对严峻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四)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定期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人员执行监理合怜悯况及日常工作
8、状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打算有权做出订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消失场的打算;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惩罚。 (六)仔细执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准时进行处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掌握,彻底消退质量平安隐患。 (七)仔细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各合同段的各分项工程的首件必需经筹建处、监理单位对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八)仔细执行交工前桥梁、隧道专项检查制度。交工前,筹建处必需组织对桥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觉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对大跨径、具有特别结构以及存在质
9、量缺陷、可能影响结构平安和使用年限的桥梁,应依据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桥梁承载力量鉴定,确保桥梁承载力量满意要求,确保桥梁使用平安、耐久。 (九)对施工违规现象进行惩罚,准时讨论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 (十)负责审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技术和平安方案。 (十一)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施工,制定各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指南或手册,实现“工序科学、工艺规范、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作业平安、施工文明、管理有效”的目标,力求消退质量通病,杜绝质量隐患。 (十二)准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和质量。 (十三)接受并协作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10、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准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看法;工程完工后,协作质监机构完成工 程质量鉴定。 (十四)加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根据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负责完成档案验收工作。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需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担当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担当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所供应的地质、测量、水文等等勘察成果必需真实、精确。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
11、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合同。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需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掌握,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设计文件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有关大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精确、牢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牢靠,并符合结构平安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意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需保证大路工程质量和平安的要求,体现大路建设新理念,符合平安、适用、经济、美观和环保
12、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准时供应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把握施工现场状况,准时解决设计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意设计要求提出评价看法,尤其对地基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帮助质监机构处理有关设计纠纷问题。 第十五条 施工图提交后,由局(集团)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进行必要的审查,设计单位应依据审查看法对设计进行修改,施工期间消失的变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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