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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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市建设工程施工平安管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平安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爱护环境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平安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爱护环境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2、第三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平安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平安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详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平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实行先进、科学的平安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平安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平安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平安水平。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 建设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
3、职责时,有权实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供应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平安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觉有影响施工平安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平安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作。 其次章 平安责任 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平安。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平安生产监督制度。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向建设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平安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平安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
4、等级并取得平安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未取得平安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托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选择取得平安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担当。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档。接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建设施工用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平安性能。 第十四条
5、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平安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掌握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供应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当实行措施加以爱护。 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平安防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需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平安的管理,执行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平安保障体系,建立职工平安训练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平安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平安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平安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平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
6、工程项目的施工平安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听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平安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平安由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平安训练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根据规定取得职业证书后,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平安训练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平安训练培训,未经平安训练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 其次十条
7、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平安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准时整改。 其次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需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损害保险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其次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后10日内,报请建设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平安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连续施工。 其次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平安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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