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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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 船员培训管理规定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章,欢迎大家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 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章,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章。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章
2、。 第三条 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恳信用,公正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正、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详细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详细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与船员培训供应便利,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学问更新培训。 其次章 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 第七条 船员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平安
3、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别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根据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八条 船员基本平安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平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平安;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平安。 第九条 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学问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船长; (二)轮机长; (三)大副; (
4、四)大管轮; (五)三副; (六)三管轮; (七)电子电气员; (八)高级值班水手; (九)高级值班机工; (十)一般值班机工; (十一)一般值班水手; (十二)电子技工; (十三)全球海上遇险和平安系统(GMDSS)操作员; (十四)引航员; (十五)非自航船舶船员; (十六)水上飞机驾驶员; (十七)地效翼船船员; (十八)游艇操作人员; (十九)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驾驶岗位; (二)轮机岗位。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仅针对海船船员,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二)精通快速救助艇; (三)高级消防; (四)精通急救; (五
5、)船上医护; (六)保安意识; (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 (八)船舶保安员。 第十条 特别培训,指针对在危急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别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所进行的培训,分为海船船员特别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特别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特别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六)客船船员特别培训; (七)大型船舶操纵特别培训; (八)高速船船员特别培训; (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急和有害物质作业特别培训; (十)船舶装载包装危急和有害物质作业
6、特别培训。 内河船舶船员特别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 (二)散装化学品船; (三)液化气船; (四)客船; (五)高速船; (六)滚装船; (七)载运包装危急货物船舶; (八)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 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 第十一条 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章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前款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加举办船员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依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
7、件: (一)有符合交通运输部根据国际公约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详细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交通运输部根据国际公约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详细技术要求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识相关法规,熟识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娴熟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
8、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详细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课程设置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平安防护制度,详细包括人身平安防护制度和突发大事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掌握体系。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 (二)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三)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状况说明; (四)教学人员的状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管理人员的状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六)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状况说明; (七)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平
9、安防护制度文本; (八)船员培训质量掌握体系文件。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船员培训申请的受理工作应当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打算。 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受理船员培训申请之后,
10、可以托付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 现场核验是对培训机构是否具备许可条件所进行的全面、客观评价。 现场核验的工作时间应当计入许可期限。 第十六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地点、有效期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增加培训项目的,应当根据本规章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其次周年至第三周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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